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司法局、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民政局、共青团沈阳市委员会、沈阳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协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局、教育局、民政局、团委、妇联:
现将《沈阳市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协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司法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民政局
共青团沈阳市委员会
沈阳市妇女联合会
2024年4月11日
沈阳市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
工作协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力推动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按照《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规划(2023-2025年)》(沈法委发〔2023〕4号)的总体部署,现就我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制。持续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教育、民政等部门以及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协调配合,拓展和增加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和服务供给,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质量法律援助,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任务措施
(二)降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门槛。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有以下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检察机关办理的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支持起诉案件,已经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救助;或者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
2.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单位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虐待、遗弃、性侵害等重大权益侵害需要法律援助,函告法律援助机构说明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