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李某与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宁波市鄞州区相撞,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某负全部责任,双方产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23年2月,李某向某律师事务所肖律师咨询,肖律师发现其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7款“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型,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李某在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浙里办”向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援申请。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了李某所提供证据材料后,根据法律援助市域内通办的要求审查通过了李某的申请,当即指派肖律师承办该案。援助律师及时梳理案情,协助李某赴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起诉到鄞州区人民法院。李某诉请赔偿2万余元。
2023年3月,法院组织调解,经过援助律师耐心分析促和,最终以1.8万元调解结案。程某于当日向李某支付完毕所有调解款。
案件简评
02
衢州
市域通办方便群众
事故纠纷有效化解
2015年2月,衢州某物流公司驾驶员夏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在开化县青阳村路段碰撞何某某(时年5周岁),造成何某某右下肢损伤,经司法鉴定为X(十级)伤残。开化县人民法院于同年判决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何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0.29万元和10.12万元(含后续治疗费用3万元)。两家公司均按判决履行完毕。
2022年10月,何某某及其代理人就2021年治疗右下肢瘢痕粘连挛缩等产生的8.2万元费用,再次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何某某损失1.07万元和4.13万元(已扣除上次判决确定的后续治疗费3万元)。后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何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通过开化县华埠司法所了解到,浙江省2020年开始实行法律援助市域内通办,2023年“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纳入了省政府民生实事事项。衢州市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衢州市内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做到“谁接待谁受理谁审查谁指派”。何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遂向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2023年1月,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方某某(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此案。
03
嘉兴
怀孕期间受刁难
法律援助帮维权
徐某受聘于桐乡市某时装设计工作室,2022年4月发现自己怀孕。工作室经营者程某得知后,告知徐某自己也是为嘉兴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要求徐某去该文化公司上班(安排其扛摄像机),徐某因怀孕根本无法做这些重体力活,程某便以此为由要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徐某不同意,程某便故意不安排岗位给她,想逼迫她自动辞职,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
2022年5月,徐某向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了解徐某的情况后,开通妇女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立即受理申请,即时审批、优先指派,指派殳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立即约见徐某,了解其具体从事的岗位及工作细节、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将代理意见的重点放在争取女职工在特殊期间的特殊权益保护及向过错方工作室经营者程某争取经济补偿金方面。后经殳律师多次与劳动部门及程某沟通商量,2023年初在劳动部门及律师的耐心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程某一次性补偿徐某1.5万元。
本案是法律援助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个典型案例。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伸出援手,指派经验丰富的女律师办理该案。援助律师以受援人的利益诉求为出发点,与用人单位多次沟通、协调,充分利用情理法结合的方式对双方进行劝导,让用工单位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成功解决纠纷。
04
金华
法律援助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三在读生海某经学校安排在金华市某单位实习,2022年8月,海某与崔某某、吴某、张某某、程某某前往金华市婺城区某村附近游玩,因溪边湿滑崔某某不慎滑入深水区,吴某前去救助时亦滑入深水区,海某为救助两人溺水身亡。后海某救人溺亡的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认定为见义勇为,婺城区人民政府授予海某三等功。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受益人崔某某、吴某对受援人给予补偿10万元,同时受援人还获得婺城区人民政府、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发放的见义勇为奖励及司法救助金30.3万元。
05
台州
全职主妇陷扶养纠纷
法律援助帮打赢官司
援助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得知,陶某名下的房子、车辆均系婚前全款购置,名下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如周某同意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很可能分不到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陶某名下有个人财产,如以“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为由,要求陶某支付扶养费,更能解决周某当下的经济困境。
援助律师立即着手代理周某提起扶养费诉讼,要求陶某支付医疗费、扶养费等费用。离婚案件,周某则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不同意离婚。最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陶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支持周某要求陶某支付医疗费和扶养费的主张。
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妇女权益保护案件。案件中的妻子正在遭受病痛的折磨,原本体贴富裕的丈夫急于结束两人之间的婚姻,拒绝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无助的妻子向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丈夫继续履行扶养义务。《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纠纷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因此,该扶养费纠纷属于援助事项范围,且妻子无收入,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椒江区法援援助中心及时伸出援手,提供上门服务,指派援助律师。在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但丈夫拥有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援助律师支持妻子不同意离婚的意见,并以“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为切入点,多次与法官及当事人努力沟通,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