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典型发言材料范例6篇

如今,常有街道邀请我在市人大计划安排之外为其授课,因为《市民与法》是传输法律的平台,普法知法是法律发挥效能的前提,我当然欣然接受,无偿、无怨。

四、秉直监督依法履职

在国庆即将来临之际,今天,市总工会在这里召开“五好”县区工会创建及巩固工作汇报会,其目的就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工会十一大精神,认真总结推广全市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五好”县区工会创建及巩固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寻找差距,理清思路,优化措施,狠抓落实,全面推进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五好”县区工会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刚才,7县区总工会就“五好”县区工会创建和巩固提高方面做了很好的发言,并表彰命名了一批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大家的发言及向会议提交的典型材料,表明各县区在创建和巩固工作中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培育了一批典型,总结出了一些有效经验和措施,值得广泛推广和学习。下面,我就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五好”县区工会创建及下一步工作讲几点意见。

自2007年全省“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年”和“五好”县区工会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工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办转发的《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工会工作的意见》和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五好”县区工会活动的实施办法》要求,把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五好”县区工会创建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从“党政重视支持好、干部队伍建设好、履行基本职责好、服务职工群众好、经费收缴使用好”五个方面入手,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合力推进,使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党政重视支持,创建工作环境进一步优化

创建以来,市总工会高度重视,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进行了汇报。市委、市政府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通过3年的努力,将全市7县区工会全部争创为“五好”县区工会。市总工会提出了“抓班子,强队伍;抓基层,强基础;抓教育,强素质;抓职能,强服务”的创建工作思路,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五好”县区工会活动的实施意见》和评分细则。针对我市各级工会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经费收缴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意见》的下发,引起了各级党委、行政的高度重视,各县区普遍就贯彻市委文件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区灵台等县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县委还专门召开了县委工会工作会议。各县区都把工会工作纳入党的工作,和党建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形成了“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党工共建”的有效机制。等县区政府联席会议就“五好”县区工会创建中人员编制、财政划拔、地税代收等重点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为“五好”县区工会创建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工会组建工作取得了新发展

三、合力推进,“五好”县区工会创建活动进展良好

七县区都把“五好”县区工会创建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争得县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大落实力度,多次召开常委会议、联席会议,不同程度地解决“五好”县区工会创建过程中一些班子配备、资金配套、人员编制和办公条件差等影响和制约县区工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硬件,力促软件,使创建活动稳步推进。通过创建,、4县区总工会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了工会主席,七县区总工会新增人员编制12个,调整充实和交流工会干部23名。区、灵台6个县(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换届。各县区都把工会经费财政划拨和地税代收作为创建“五好”县区的重点加以突破,实行领导包片、包单位、分级定任务、分级考核奖励的办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县财政划拨已达到全县职工工资总额的2%,实现了工会经费全额划拨;等县(区)工会经费财政划拨已超过1.5%。今年全市财政预算工会经费1317.25万元,目前划拔到位494万元;地税代收工作也有新的突破。县和县办公条件得到很大改善,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取得了新发展。

四、履行职责,各项重点工作有新的突破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五好”县区工会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工作进展不平衡,县区之间、行业之间工作发展差距还比较大;非公企业建会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工作运行还不规范,作用发挥还不到位,工作没有吸引力;少数县区财政划拔、地税代征不到位,工会经费仍然比较困难;一些工会干部的思想观念、精神状态、素质能力、工作作风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要求等等。所有这些,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下面我就今后几个月的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省工会十一大精神

省工会十一大是全省工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全省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会后,市总工会立即召开了学习贯彻省工会十一大精神动员会,毛常委就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作了重要讲话,各级都要按照毛常委的讲话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省工会十一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陆浩同志、全总副主席陈荣书同志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孙效东同志的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工会十一大精神,用十一大精神统一各级工会干部的思想,指导工会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团结动员全市广大职工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工作。

在学习过程中要把省工会十一大精神与当地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谋划、精心组织,通过举办辅导培训、专题讲座、交流研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确保将会议精神覆盖到广大职工群众中去。要把学习宣传与纪念建国60周年结合起来,大力宣传建国60年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果和工会工作取得的新变化,激发广大职工热爱、建设的工作热情;要与当前各项重点工作扫尾结合起来,查漏补缺,高标准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要把学习宣传同机关干部作风整顿活动结合起来,努力学习、深入实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努力成为组织动员职工的能手、协调劳动关系的专家、关心服务职工的模范,真正把各级工会组织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总服务台”。要自觉地以省工会十一大精神指导工会工作,科学分析工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趋势,找准工会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体现特色,积极作为,努力推进工会工作创新发展,努力把省工会十一大精神落到实处。

二、不断增强县区工会实力,进一步提升县区工会工作水平

三、适应新形势,树立新理念,推动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创新发展

四、紧密联系实际,努力为职工办好事实事,推动工会各项工作发展

一是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劳动权益。积极参与劳动定额、工资标准等劳动标准的科学制定,及时提出体现职工群众意愿的主张和建议。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支付保障和共建机制,进一步叫响做实“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年底,是安全事故易发期,也是各种劳资纠纷高发期,各级工会要紧密配合安监、劳动保障等部门,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检查力度,对哪些恶意拖欠、拒付或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害职工利益的事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努力以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今年以来,市县两级及各企业在职工文化建设上都做了大量工作。市总工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举办了“庆国庆大型职工书画、摄影展”、“万名职工歌咏大奖赛”、“送文化、送技术进企业、进社区”和各类“创争”评选活动;、等县也都广泛开展了各类主题文化活动,成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职工群众的有效途径,对教育和引导职工群众,提升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思想政治水平,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都要不断扩大工作载体和内容,深入实施职工技能素质提升工程,开展各类“争创”活动,创新和发展向企业、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送文化、送政策、送岗位”行动,深入细政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对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进一步办好“职工书屋”,充分发挥文化宫、俱乐部在宣传教育、文化建设中的主阵地作用,把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充分利用社会各类技能人才的引领作用,形成具有工会特色的文化品牌,建设有阵地、有队伍、有活动、有保障的职工文化工作新格局。

[内容提要]

刑事"庭前会议"的建立,在和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对于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减少诉讼成本、保障诉讼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正能量"。但是现有规范内容内容简单、操作性不强,其勾勒的庭前会议制度存在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失真,规范设计供需失衡,庭前会议效力判定失声三方面的劣势,造成实践中适用的无措,以致被冷淡,进而制约了职能的发挥。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将对策融于庭前会议原则,庭前会议要素构成,庭前会议运作方式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意欲构建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引言

20__年3月,一场历时十天的庭审号称江苏常熟史上的"世纪审判"让公众所熟知;而在该案庭审过程中涉及到的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造成审判拖沓的诸多元素,则让审判人员不得不去面对。盖因"对社会公众而言,太长的诉讼拖延,会使他们厌倦、遗忘、对法律丧失信心,会使他们对案件的各种因果关系感到淡漠。"值得庆幸的是,上述元素作为重点针对的事项在本次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都一一得到回应,并可在正式庭审之前通过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庭前会议先行剥离并予以处理,最终"通过充分的事前准备可以实现集中审理、持续审理、充分审理。"倘若我们把庭审比作计算机的硬盘,庭前会议就好比这个硬盘的磁盘碎片整理程序,通过分析文件、整合碎片,来拓展硬盘的空间,最终提升硬盘的运算速度。但事实上,这个便捷实用的"插入"程序,本身的设计与规范还没有得到我们的足够的重视,进而制约了它功能的发挥。

一、搁置--庭前会议现状

二、迷失--庭前会议规范剖析

立法者设计的法定程序未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原因有多方面的,既有刑事诉讼主体因素,也有法律、机制、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律适用者,不可避免的将目光首先聚焦于庭前会议的规范本身,并进行深层次的检视。笔者认为,虽然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本国的法律上从无到有、从有到实已然是不小的进步,当然我们也不能指望一蹴而就赶上甚至超过他国的审前动议,但相较其本身的地位和功能而言,现有立法并不合拍--不论是从公正、效率价值层面的考量,还是从规范设计供需方面考虑,又或是效力考评。简言之,目前针对庭前会议制定的规范与法律赋予它的职能之间实际上已经迷失,并且这种失范极有可能通过传递,与其他层面因素如审判绩效考核制度结合起来又继而放大了实践中被搁置的负面效应。因此,不可不察。

(一)失真-效率与公正价值追求

1、讼累潜生

(2)从受案范围看,条文规定了"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证据材料多、案件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这三种类型案件及兜底条款"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类型案件。一方面,这种采用肯定式的例举方法,不能直接缩小受案范围区域。以简易程序审理的绝大对数案件适用该程序的话,将意味着审判工作量成倍的增加。另一方面,何谓"证据材料多、案件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还需要审判人员的二次解释。出于对解释范围和尺度把握的隐忧,以回避作为法律晦暗与简明之间决择的回应就不无奇怪了。

2、公正欠缺

(1)庭审预演能否防止。对于主持庭前会议审判人员来说,如果会议事项涉及到证据方面、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由于主持人同时也是负责案件法庭审理的法官,在对证据开示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极易在正式审判之前先入为主得出倾向性意见,

形成预演,影响到审判的质量和公正。当前的诉讼改革都在围绕保障庭审中心而进行,如果不能在二者之间形成一堵防火墙,由庭前会议预演了庭审,不谛是一种公正倒退。

(3)被告人可否"或缺"。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3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在这里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并没有强制规定。但是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主体,其某些诉讼行为对诉讼阶段的推进具有决定性影响,刑事诉讼的一切活动都围绕着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展开,其身份具有不可代替性。倘若缺少了被告人参加而在某些方面达成所谓的合议是很难说能够保持公正的。例如在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达成的协议。此外,部分案件的被告人可能没有聘请律师,如果被告人再不参加,庭前会议因一方力量过于弱小而陷于瘫痪。

(二)失衡--程序设计的供给与结构的需求

新刑事诉讼法除了增加庭前会议制度外,还增设了侦查人员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从结构上看,这些制度只是整个法庭审理制度组成的一部分,无论参加的主体还是解决的内容都很单一,均呈现扁平化的特征。与之不同是,庭前会议制度的设计呈现出一种立体特征:一方面从横向看,参加的主体是控、辩、裁具有典型的三方性;会决的内容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问题,具有全面性。另一方面从纵向来看,会议启动、通知、列席、议事、结束,每一步骤环环相扣,整个进程具有连贯性。因此,虽然名义上是庭审庭前程序,但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庭审相比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称之为"小庭审"亦不为过。故而,若庭前会议的规范设计不加辨别仍沿用侦查人员出庭等扁平化的思维供给方式,则不能满足其立体化的需求。

(三)失声--庭前会议效力判定

解决程序性问题、归纳争点只是实现诉讼成本节约、诉讼效率提高这个目的初级目标而已,通过庭前审查,法院确定案件是否可以开庭审判,及时将那些不应进入法庭审判程序的案件排除"才是终极目的。这几乎是大多数国家的选择。而要将不应进入法庭审判程序的案件剔除于庭审,绝绕不开对庭前会议效力的评定,否则案件提前分流只能止于梦想,庭前会议也终将沦为庭审一个象征性过场。

遗憾的是,庭前会议只是定格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最后记录在案"。至于何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记录在案"具有何等效力?记录之后审判人员能否据此作出有拘束力的决断?立法对此保持谨慎,选择了沉默。对审判人员来说,这些困惑若得不到很好的解答的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完全有更好的路径选择,通过庭前会议这个平台,有添足之嫌。比如,双方就非法证据排除事项一致达成合意,在正式庭审时,被告方又予以否认的,此时关键看会议记录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如若否定其效力,则庭审势必对该问题展开重新审查,那么先前的所做的努力就可能被看作是一种无用功。

三、寻归--庭前会议的体系重构

庭审以定罪量刑实现正义为最终目的,因此,庭前会议程序设计应当围绕正义的实现过程,兼顾效率,同时贴合庭前会议本身程序正当性需求,以程序裁判为目标,在实践中,构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多层次综合一体化、精密化庭前会议制度规范体系,为此因着重考虑如下问题:

(一)庭前会议的原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对司法实践有指导作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对于庭前会议的这个新生事物而言,其地位愈加突显。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审判公开"这个基本原则。但是,从最近社会上一些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来看,如案,在涉及到庭前会议是否需要公开这个问题上,已然被忽略了。此外,庭前会议是否必需适用直接言词原则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

1、"庭前会议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则应例外。"主要理由在于:首先,庭前会议从属于广义的审判程序,理当被审判公开原则所涵摄;其次,公开能够保证刑事诉讼各项原则、制度的贯彻,为当事人提供主张权利的机会;最后,公开有利于公众目睹程序法的适用过程、社会正义的实现过程,唤起公众的认同。

这里注意的是,如果会议地点规模限制,可以通过选定一定代表列席旁听。

2、"庭前会议可以适用直接言词和书面审理原则。"主要理由是:第一,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因此直接言词背后为发现案件真实而"察言观色,得以获取正确之心证,形成确信。"的意义已不再。第二,适用书面审理,在证据开示时,双方互以书面列举意见和理由,可以减损审判人员的预断。第三,法国庭前会议制度也采取的是可适用书面审理原则。

(二)庭前会议的结构要素

2、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的地点可以选择审判法庭,也可以选择法院单独设立的会议室,除无法避免之原因,可以在上述地点以外召开。利用科技力量而采用的以法院为主会场的电子视频会议可以认为符合条件。"理由在于:如果在其他地方举行,有损司法中立原则。另外,庭前会议属于广义审判阶段,因此在检察院举行也是不适合的。

3、会议参加的人员

"(1)应当参加的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人(涉及未成年人)、书记员。(2)可以参加的人员:被害人、诉讼人。"以上划分的理由主要是:被告人基于前文所述地位的不可替代性,因此在实践操作中,还是应当参加;出于诉讼地位平等的考虑,我们认为,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要求被害人及诉讼人参加。

这里还应厘清如下几个问题:(1)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为/:请记住我站域名/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还应通知其法定人。(2)被告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或为聋哑人,还应通知翻译人。审判人员一般指案件的承办人。(3)对于被告人及亲属未委托辩护人的,由于该制度刚建立,被告人全面缺乏了解,应当尽可能吸收辩护人参与,维护控辨双方地位平等,宣传法律,监督程序。所以法院在召开庭前会议时,对于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一般应考虑提供法律援助。(4)多被告人的案件,应区别事项来确认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如果是涉及证据开示的,我们认为,应当全体被告人参加;如果只是非法证据排除,可由提出该问题的被告人参加。

4、会议召开的模式

5、会议议决事项

会议议决事项包括"回避、提出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管辖异议、公开异议、提供新证据、调解无罪或罪轻证据、证人(包括鉴定人、专门知识人)名单异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还有兜底条款。

6、会议适用范围

会议适用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材料较多、案件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其他需要如开庭前会议的"案件。

会议一般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除外。"因为,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被告人也认罪,且审理期限较短,从效率价值上考量,再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已无必要。

7、会议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行使裁决应当建立在程序完备,能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

(三)庭前会议的运作方式

庭前会议除了是静态的各结构要素明确过程,还是它们聚合在一起发生作用有始有终的动态过程。因此,推进庭前会议每一环节都不应忽视。

1、会议的启动

会议启动的方式有二种:一种是依职权,即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召开庭前会议;另一种是依申请,即控辩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但是否召开,由法院决定。对于被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这样也能更好的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会议的通知

3、会议进程

(1)主持人先发言并宣布会议开始,向双方告知会议规则、合议庭组成人员、会议事项等注意事项。部分程序问题可主动询问。

(3)主持人作总结发言,整理归纳争点,对未尽事宜可作提醒,各方应在笔录上签字。

THE END
1.律心向善,“益”心为民!法治公益普法律师日报社法律知识第三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覆盖推进立法与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普法与法治社会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律所公益品牌、法律援助、捐资助学、公益法律服务协同创新等8个类别。 (法治日报)https://www.163.com/dy/article/JG7Q01K00514R9KQ.html
2.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发布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营造良好的学习宣传氛围,更好地发挥优秀典型案件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北京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各区司法局、市法援中心积极响应,共报送参评案例46个,涵盖了刑事、民事案件,涉及一审、二审等诉讼阶段。 https://sfj.beijing.gov.cn/sfj/sfdt/ywdt82/flfw93/11188718/index.html
3.社区法律援助接待记录(精选6篇)团10#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站 工作记录 时间:2010年2月 地点:辖区内 工作内容:开展“道德在我们心里,法律在我们身边”活动,用一个个具体、生动的案例从四个方面阐释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联系和作用,使居民从观念上、基本内涵上重新认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更好的知法、懂法、守法。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981pym8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