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各省会市法学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优秀县委书记时强调:“郡县治,天下安。我多次讲过,在我们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县一级处在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干部干事创业、锻炼成长的基本功训练基地。”目前,全国县(市、区)法学会组织增长到2763个,县级行政区法学会组织已经实现全覆盖。县(市、区)法学会工作在中国法学会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现将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市、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印发,供借鉴。
附件: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市、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法学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市、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法委: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是法学会切实履行政治职责,充分发挥智库作用,为广大法学法律专家搭建的参与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论证、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矛盾纠纷调处、重大信访积案化解等法治实践平台,是法学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和实践创新。为进一步准确把握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全面提升我省县级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质效,现将《湖北省县(市、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开展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过程中的做法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请及时报省法学会。
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
2023年8月29日
湖北省县(市、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县(市、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开展,根据中国法学会《关于推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体工作要求
第一条开展县(市、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法治湖北贡献力量。
第二条县(市、区)成立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领导小组,可由党委政法委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市、区)法学会在党委政法委和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选聘及工作要做到全覆盖。要明确专人负责,人员不足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劳务派遣等方式加强工作力量。
第三条县(市、区)党委政法委要重视和支持法学会积极推进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推动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纳入地方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考评体系;要支持法学会结合综治中心、人民调解中心、仲裁中心和法学会会员之家等阵地建设,设立和完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室”,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条县(市、区)法学会要积极争取将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对积极参与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并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章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选聘及管理
第七条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的选聘范围为法学法律工作者,一般从中国法学会会员中产生,但根据跨行业、跨地域、新兴技术等需要,也可以选聘非法学会会员。选聘时重点从本地党委政法委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等单位法治专门队伍,辖区高校法学教育工作者、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中选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量选聘本辖区外的法学专家担任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第八条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人选可以采取由单位推荐、本领域专家推荐、本人自荐等任一方式向法学会申报,由法学会审核,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
第九条县(市、区)法学会一般可选聘10至30名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按专业、领域划分组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续聘。
第十条县(市、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可依托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系统,与省、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实现条块同步、互联互通。针对疑难、复杂、涉外等实际情况,县(市、区)法学会可以聘请本辖区外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辖区外专家可以通过线上方式参加咨询工作,进行“远程会诊”。
第十一条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资料,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开展工作必需的条件以及必要经费,取得适当劳务补助;
(四)在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利用受托事项开展学术研究。
第十二条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在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后,与咨询案件有关当事人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联,并为其提供诉讼代理服务;不得以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义务。
第十三条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本人与委托事项所涉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章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咨询事项范围
第十五条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受党政群机关委托,组织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对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公共利益、重大民生事项进行决策论证,对法律专业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或者合法性审查,形成法律咨询意见书。必要时可以围绕经济社会民生发展中法治需求、依法权益保障涉及的重大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开展研究,形成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为重大风险防控提供法律审查意见。受党政群机关委托,组织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对本地区重大案(事)件防控进行咨询论证;参与本地重点行业、支柱产业、规上企业等重大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工作,形成法律审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为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提供法律解决意见。受党政群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组织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对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又带有普遍性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法律咨询意见书,参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十八条为重大信访积案、疑难重案提供法律意见。受党政群机关、政法机关委托,组织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对重大信访积案、疑难重案涉及的重大共性问题、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攻关,形成法律意见书,配合做好释法工作。
第十九条完成党政群机关等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咨询事项。组织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参与党委、政府领导接访、下访。接受委托指派,为本地法治建设规划、重大规范性文件制定及执法监督、基层社会治理等提供法治咨询意见。围绕深化政法领域改革,加强改革事项研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县(市、区)法学会每年组织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开展首席法律咨询事项不少于2件,并随着工作推进逐年有所提高。
第四章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组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小组。根据受托事项所涉主要法律问题,按照专业对口、理论实务相结合原则,采取“一事一首席”“一事一专班”,从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中选定人员组建专家小组,并指定一名召集人。专家小组一般由3至7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制作法律意见书。
(二)专家小组在制作法律意见书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最新的司法审判实践和指导意见等,对委托的法律问题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出具结论性法律意见。明确载明该意见书仅作为委托单位就某一问题进行决策的参考意见,不能代替委托单位的决策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专家小组经过研讨,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召集人的意见制作法律意见书,召集人与同意该意见的小组成员签字,不同意的小组成员可以不签字,不同意见应当留存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通用规范汉字表》《标点符号用法》规范用语及标点符号。做到条理明晰,结论性法律意见应明确,不得使用“基本属实”“基本符合”“原则上”等含糊措辞。
(五)法律意见书正式出具后,除非发生基本事实的重大变化,不得进行修改。如确需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的,应当另行出具补充意见书,并说明理由。补充意见书的基本要求及格式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第二十四条归档与考核评估。法学会应当做好委托事项工作台账建档和归档管理,做到一案(事)一卷。
法学会应当收集评估委托单位对法律意见书的采纳情况,并主动征求有关方面对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的意见建议;应当结合工作成效,对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州级法学会结合地方实际,可以参照本指引开展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