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廉某某是某便利店的同事,廉某某为店长,两人分别住在宿舍二楼和六楼。2020年3月1日起,刘某某因宿舍的热水器无法正常使用,向廉某某借用洗手间洗澡。2020年3月5日,刘某某洗澡后,发现廉某某床上挂有一黑色包,随即将包内现金约人民币4100元及廉某某的身份证盗走,随后返回宿舍打包行李离开。
廉某某报案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于2020年6月11日在本市南山区将刘某某抓获。
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并领到案卷后,立即前往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会见刘某某,通过会见发现如下情况:
01
刘某某并非首次实施盗窃行为,此前也有类似行为,但都因及时归还而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
02
刘某某声称其父母已经离婚,父母各自再婚后与自己关系恶劣,自己很早就辍学出来打工,没有受到家中父母应有的关心和爱护。从与刘某某的交谈上看,刘某某虽然未成年,但因过早接触社会,处事和言语都较为成熟,不愿意过多透露自己的真实想法,大部分言语的真实性也存疑。
03
刘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需要联系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根据刘某某唯一可以提供的联系方式并不能顺利联系到其父母。如要其父母出面促成与被害人之间的谅解,存在现实困难,辩护难度较大。
结合刘某某的家庭背景和表现及其父母的言辞,承办律师认为,刘某某父母的管教方式没有让女儿感受到家庭的关爱,刘某某希望获得父母的关爱,但又拒绝透露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其父母也不知如何处理女儿不服从管教的问题,采取了不恰当的教育方式,双方严重缺乏有效的沟通。
犯罪嫌疑人未领工资抵销部分被害人损失款项,这部分款项不可计入涉案金额。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自2020年1月份上班至2020年3月份在店内上班,案发后还有部分工资没有结算。虽然刘某某客观上有不法行为,但也有部分违法阻却事由,其涉案金额应核实后相应调整。
犯罪嫌疑人有还款意愿,社会危险性小,苦于联系不上父母,无法还钱。
刘某某有还款意愿,但自己没钱,因家中困难,父亲不愿意接济她,其一时冲动拿了店长包里的现金。刘某某表示如果可以联系上母亲,也许母亲可以帮她凑够金额还款给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害人也表示如果可以还款也愿意作出谅解。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应查明案件事实后谨慎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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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未成年人,考察其行为原因和特点,均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对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如刘某某可以让家人凑款归还被害人,希望侦查机关审慎起见,不予作出提请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件承办过程中,为促成刘某某父母与被害人之间的谅解,以达到减轻其处罚的目的,承办律师反复与刘某某父亲沟通,最终其愿意来深圳处理。2020年8月3日,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廉某某人民币4500元,廉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审查附条件不起诉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考虑到刘某某虽然为未成年人,但其并非首次发生该类行为,且仅就案情而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数额较大,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未采纳辩护人意见,于2020年8月11日将案件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子移送检察院后,承办律师后又向检察院出具辩护意见,具体理由为: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应当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行为,且为初犯,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低,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鉴于犯罪嫌疑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因其具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深福检未检附不诉〔2020〕XX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刘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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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点评
案件承办过程中,不仅有承办律师的付出,还有检察官和社工等的努力。承办律师与检察官多次讨论如何找到刘某某的父母,给受害人做工作,并请社工对刘某某进行帮教。刘某某的认罪认罚也是承办律师和检察官多次努力沟通,与社工共同到刘某某工作地进行积极交流协调才实现的。本案如果能赶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实施,承办律师建议司法机关对这种案件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能更好地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度过青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