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起,被告人季某某租住于赵某某家附近,因生活琐事与赵某某发生矛盾,欲实施报复,让其家破人亡。2020年4月某一天,季某某携带水果刀、打火机至赵某某家中,见赵某某蹲在河边洗鞋,意图将其溺死,因赵某某反抗未果。后季某某又至赵某某家中对赵某某的孙子、年仅两岁的受害人谢某某实施伤害,造成谢某某重伤二级。
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余剑英律师受绍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起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谢某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的代理人。经向受害人监护人了解,受害人所受刀伤主要集中在头颈部,这些伤需经过多次手术才能慢慢康复,且有些部位的功能已经无法完全恢复到受伤前的状态。除了身体上看得见的伤害,还有将来那些看不见的、无形的伤害,谢某某的母亲不敢想象。
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多次和受援人母亲沟通,反复核对、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与法院多次沟通,向承办法官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依法追究被告人季某某的刑事责任,要求对其严惩;其次,谢某某受害时仅为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并无任何过错,季某某的行为给受害人的身心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由于严重伤及手部神经,受害人后续手功能还将进行长期的功能康复治疗,且治疗后果未知;最后,受害人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等各项损失系因季某某的犯罪行为所致,季某某应当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
本案针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历了两次开庭,且第二次开庭前承办法官和承办律师联系,希望受害人的监护人能出庭,承办律师考虑到家属极度不愿意面对被告人的情形,多次和法官进行沟通,希望对监护人可以采用视频开庭的方式,后法官经过考虑,同意对受害人家属在开庭前进行询问,被告人对询问笔录发表意见,避免了受害人家属直面被告人的场景。同时承办律师建议受害人家属能够提供小孩子现状的有关照片或者视频作为补充证据,用于证明被告人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严重性。
法院判决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部分作出主要为以下内容的判决: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季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因故意杀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一千二百六十元一角一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的后续经济损失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律师点评
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余剑英律师
本案中,援助律师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及监护人的心情,提供严谨细致的法律帮助。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由于年幼、能力欠缺,他们的权益非常容易受到侵犯。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既是法律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未成年刑事受害人作为刑事犯罪的直接被侵害者,在身体和心理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后,他们不仅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关爱,更需要得到司法的公正保护。
未成年受害人在犯罪行为中所受到的伤害是很难弥补的,特别是心理上的伤害,如果在刑事诉讼中他们的损害不能得到很好的补救,就会对他们的身心造成第二次的伤害。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为泄私愤,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此类案件应从严惩处。本案的办理更好地维护了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保护了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