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1日,“2015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发布会暨刑事辩护高端论坛”在清华大学法学院隆重举行。
著名教授陈光中、清华大学出版社总编辑吴培华致辞,获奖代表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勇发表获奖感言。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共同主持。
在论坛上,陈光中教授坦言:“2015年,我国出现了一些无罪判决。今天评选出来的十个案例,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尚有很多著名的案例没有被列入其中。但值得肯定的是,无罪判决的出炉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是对无罪者的一种安慰。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在观念上有变化,而这本身就是进步。”
在陈光中教授看来,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注意在证据上认定事实,符合客观真相。同时,律师的辩护权亦应当在程序上得到尊重,做到支持律师、保护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最后,陈光中教授感谢律师为司法公正所做出的贡献,并表示在民主法治的前提下,律师应当得到尊重。
在此,小编想说,纵览前些年的无罪案例,要么基于“亡者归来”,要么碰上了“真凶落网”。但这些戏剧化的桥段,对于具体的个案当事人来说,可遇而不可求。可喜的是,近年来,这一情况有了新的变化。在没有“真凶落网”,也未见“亡者归来”的情境下,某些冤案也得以昭雪。
冬天已过,春天还会远吗
法律眼:当地政法委介入,成立联合调查组
2010年9月16日,律师刘少斌在代理一起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由云南省彝良县政法委协调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逮捕并调查。2011年7月29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少斌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随后,刘少斌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31日,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5年1月14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并于2015年3月17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刘少斌无罪。同年7月28日,刘少斌收到了来自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2万元。
反思:原本普通的侵权赔偿诉讼案,在终审后,由于当地政法委协调公、检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对该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伪证”进行调查,并控制出庭作证的4名证人和原告代理律师刘少斌。从有罪到无罪,刘少斌心里承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压力。他成为云南省首位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而服过刑的律师。
法律眼:正当维权被视为敲诈勒索
教师陈文艳屡屡进京反映职称评定、学校收费、优秀教师评选等方面问题,被河北省遵化信访局官员认为其“进京非正常上访”29次,属于缠访。遵化警方先后4次将她带回,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名处以行政拘留。2013年10月13日,陈文艳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3日,遵化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文艳向接访人员索要169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陈文艳提起上诉,同年10月15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5年8月26日,法院改判陈文艳无罪。
反思:信访提供的是司法之外的制度与保障,既然开放这条通道让当事人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利,就应该尊重法律机制和其他社会机制之间的衔接。如果规定公民有信访的权利,却在通过上访解决诉求时判公民敲诈勒索,这是在行政法和刑法之间人为制造一道鸿沟。
法律眼:“疑罪”入狱12年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发生一起凶杀案,曾爱云和陈华章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此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
2013年4月17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次审理本案后作出判决,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认定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判令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8万余元。曾爱云、陈华章及被害人家属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12月28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爱云作出127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定,并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曾爱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反思: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或多或少都存在有罪推定的思想倾向,且办案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再加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长期缺位,造成了个别有罪判决对案件的认定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定罪标准。在曾爱云案中,办案机关先推定嫌疑人有罪,再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寻找证据,这种“侦查中心主义”的思想和做法与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应当坚决予以摒弃。
法律眼:业余翻译涉外公证文书,能否认定贪污
反思:良法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黄政耀被释放,皆大欢喜,但漫漫13年间,黄政耀经历了2次开庭审理、4次拘捕、4次取保候审……中国要加快步入法治社会轨道,不仅在司法上要严格遵守法治原则,在社会运行上也须遵循法治理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黄振耀案,对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同样重要。
法律眼:刑讯逼供和做假证
2002年2月22日下午,云南省巧家县“星蕊宝宝园”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一名幼儿小侯死亡,两名幼儿小谭、小何入院治疗后脱险。随后,警方将目光锁定时年17岁的钱仁凤。经过12个小时讯问后,钱仁凤“招供”。2002年年底,钱仁凤以投放危险物质最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随后,钱仁凤提起上诉。
2015年11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钱仁凤被无罪释放。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称,由于该案现有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以证实钱仁凤实施了投放毒鼠强的行为,导致小侯中毒死亡,小谭、小何中毒后经抢救痊愈这一事实。2015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钱仁凤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反思:诚然,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很多原因,寻找真凶就像破解一道道难题,从概率上来说,差错总会有。但最不可容忍且不应出现的是执法者本身的违法行为——“刑讯逼供”。事实上,现行《刑法》第247条即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规定,将犯罪主体指向了执法者。执法者手中紧握的不仅仅是活生生的性命,更是滚烫的法律权利。从这个维度而言,执法者首先要学会克制,学会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