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老伯能否担任侄女的监护人?

在日常接待中,一位老年居民告诉法律援助律师自己的遭遇。

原来,老伯的侄女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常年在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同时,由于其侄女十几年没有工作和收入,未婚且没有子女,由其父母经济扶助。

问:叔叔是否可以担任监护人?

答:可以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监护人顺序,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父母和子女是第二顺序监护人,其他近亲属是第三顺序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并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个人或者组织,这里的其他近亲属指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

本案中,侄女无配偶和子女,父母已故,叔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畴,若无其他近亲属或者其他近亲属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叔叔可在征得侄女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担任监护人。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问: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取得有法律效力的监护人文件?

案件事实中未明确侄女已被确认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无,则应向法院申请进行认定,以侄女所在医院、居委会等组织作为申请人,侄女作为被申请人,叔叔作为代理人。

其次,法律并未对哪些部门单位具有出具监护人证明的职责及权限进行规定,一般而言,当事人在申请认定被监护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一并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将是被申请人行为能力及监护人情况的书面凭据。

除此之外,若已经过法院确认程序,还可以请求公证处进行监护公证,实践当中一些地区还可以尝试通过以下当地村委或居委、民政局达到“获取监护人证明”的目的。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

问:叔叔目前有养老金,侄女享受低保,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视情况确定。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上海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民事法律援助。

老伯可在征得侄女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担任监护人,成年人确定监护人的前提是通过法院确认该成年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若未被确认,则应向法院申请进行认定,可一并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将是被申请人行为能力及监护人情况的书面凭据。若已经法院确认,尚可请求公证处进行监护公证并可尝试咨询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上海市规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20元且案件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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