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报告完成于2024年上半年,是对过去若干年中国知识产权金融比较简明扼要完整的总结,我几乎是一字不漏地阅读完这份报告的,读完之后发现,知识产权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金融法律服务中的作用和地位可能没有那么大。
在阐述我上述观点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行业的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金融业务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从银行或第三方获取贷款)、二是知识产权保险(化解知识产权风险,包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风险以及费用补偿类风险)、三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以知识产权转让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许可应收许可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本息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
就上述三大类业务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是银行在牵头,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质上是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与知识产权自身关联不大。而知识产权保险则主要由保险公司牵头,知识产权律师在这三项业务难以突破自身的专业壁垒而形成主导优势。
当下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对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判断更多地依赖其商业的成功。笔者认为,对于知识产权金融行业来说,只有重视对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的评估,知识产权律师才有用武之地。
诉讼类案件,律师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一定要预见以下六种情形,同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加入相应的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跟当事人释明,避免出现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形而引发纠纷。
1、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
很多案件,在原告委托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其诉讼请求并不明确,比如涉及伤残等级鉴定的人损类案件,往往需要经过鉴定才能明确赔偿的数额,又鉴于律师费往往是根据起诉的金额来收取的,因此往往会因为鉴定构成伤残而导致起诉金额明显增加,如果按照当初约定的金额代理,可能会导致明显的不公平,这时就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个关于此类情形下律师费收取的条款。
【示范条款】在本合同签订时,原告起诉的金额为X万元,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超过X万元,则受托方根据增加诉讼金额的X%收取增加的律师费。
2、风险案件中原告单方要求终止诉讼,或者拒绝提起上诉的情形
对于风险案件来说,原告律师最终收取的律师费依赖于风险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但是此类案件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原告要求终止诉讼的情形,比如一审判决不够理想,拒绝上诉,或者基于未落实到书面的和解意愿以及其他因素要求终止诉讼,这个情形一旦出现,则意味着律师无法取得风险部分的律师费,也意味着之前的工作成果付之东流,所以需要针对此类情形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
【示范条款】本案一旦启动,在取得最终生效裁判文书或书面和解之前,委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受托方终止诉讼,或者在一审判决不理想的情况下拒绝提起上诉或缴纳上诉费用,如果发生此情形,委托方应当按照起诉金额的X%作为律师费支付给受托方。
3、原告撤诉后又起诉的情形
【示范条款】原告撤回起诉,则视为本委托合同代理事项已经完成。若原告再次起诉,则委托方和受托方需要另行签订合同。
4、代理被告时,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起反诉的情形
在代理合同案件的被告时,经常会有提起反诉的情形,由于反诉也是一套完整的诉讼流程,因此需要针对反诉的情形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
【示范条款】若被告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则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针对反诉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5、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
在代理涉及二审的案件时,可能会遇到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而发回重审的工作量明显增加,因此需要针对这部分的工作进行约定。
【示范条款】若本案存在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则针对重审应当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6、决定再审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等同于再审程序,再审申请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主要针对是否进行再审进行审查,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会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而再审可能会提审,也可能会发回重审,是不同于再审申请的一个新的程序。
【示范条款】如本案经过再审申请后法院决定再审,则针对再审应当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今天是教师节,我们来谈谈律师行业里的师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又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律师协会负责对实习律师进行管理和考核。
双方矛盾在于,指导老师需要有人帮他干活,但是不想花太多的钱(大部分实习律师的工资都是实习指导老师发的),而实习律师想要学习律师执业技能,而且更需要钱来维持基本的生活。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挤破了头都想去授薪制的律所实习,因为授薪制的律所对于实习工资一般会有保障,而且往往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
而对于那些自己发放工资的实习指导老师而言,如果实习律师本身能力很差,那么即便每个月发3000的工资他们也都会觉得高。虽然律师行业和医生行业有点类似,但对于实习医生来说,其工资一般不会由带教医生发放,而是由医院统一发放,因此在支付实习人员薪资这块,律师行业和医生行业有很大的区别。
除去工资发放的因素外,还有很多实习指导老师不知道怎么指导自己的实习律师。
难怪有很多实习律师一拿证就走人,难怪有很多律师团队总是在不停地招人,难怪很多律所发展不起来!
缺乏了对实习律师最起码的尊重之后,律所和律师团队就很难发展,因为很难发展,更倾向于给实习律师发放廉价的薪资,于是恶性循环!
但行业里还是有很多对师徒制认识深刻的实习指导老师,钱给到位,指导到位,实习律师拿证后去还是留也不是太在意,这样的实习指导老师才是构建律师行业融洽师徒关系的关键。
而对于大多数的实习指导老师来说,可能这张图才是内心最真实的感受:
而对于实习律师来说,拿到证赶紧走人,可能也是上上选。
作为首款国产3A游戏的《黑神话:悟空》自2024年8月20日正式发售以来,全平台累计销量超450万份,总销售额超过15亿元。STEAM平台同时在线玩家数突破220万,排名历史峰值第二。
但人红是非多,随着游戏的爆火,也传来了一些负面新闻,最近就有几位新浪微博的博主发声说,《黑神话:悟空》涉嫌抄袭。
从法律的角度,抄袭不一定构成侵权,但是侵权一定是抄袭,其中有一摸一样的抄袭,这种毫无悬念,肯定构成侵权。但更多是有改动的抄袭,这种抄袭构不构成侵权,主要是看是不是构成实质性相似。
作为一位知识产权律师,针对目前三位新浪博主的侵权指责,笔者尝试做一下简单分析。
一、来自博主塞上李云中的质疑
塞上李云中于2024年8月23日凌晨发微博称,《黑神话:悟空》与其在2012年出版的《西游记人物图谱》中孙悟空形象相比:好像是给我画的孙悟空换了身装备,可能是打怪升级了,真帅。
从对比图中我们可以看出,两者悟空在动作造型上十分相似,但也仅限于此,针对塞上李云中的微博,有网友贴出了塞上李云中的另外一副作品,指称其作品也抄袭了别人的作品。
由此可见,塞上李云中并非上述悟空造型的最早创作者,这里,笔者认为,仅仅是动作造型像,还不足以构成抄袭,且上述动作造型有在先的发表作品,塞上李云中无法针对上述动作造型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既然没有权利,当然也不构成侵权。
二、来自玄鏐(liú)108的质疑
玄鏐108的微博认证是中式甲胄艺术家,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北京市特艺美术工艺美术师。
玄鏐108于2024年8月22日@黑神话之悟空,说“又被抄袭了,原创那么难吗?”手艺人的权益谁来维护。同时放出了当年的商品链接。
三、来自楠山禅的质疑
但目前从微博所放出的信息来看,尚无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就在笔者写作之时(2024年8月23日23时20分),发现楠山禅的微博账户疑似注销,已经显示用户不存在。
截止目前,《黑神话:悟空》团队尚未回应上述质疑。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及河北省保定市、廊坊市、秦皇岛市、唐山市、张家口市、承德市辖区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而遗漏的原因大概有如下几点:
第一、笔者未在河北法院办理过上述技术类案件,不太清楚河北法院管辖实务的具体情况。
第二,自从2017年我国开始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以来,最高院基本上都是以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形式确定某个中院具有技术类案件的管辖权,但雄安新区中院并不属于这种形式。
第三,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的网站未作更新,在最高院知产法庭的网站上有个诉讼地图,如果选择专利,目前河北还只是显示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一家法院。
知产案件管辖规则确实变得很快,比如基层法院,最新的消息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2024年8月1日起,深圳市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实行集中管辖。
1、专利证书的审查要点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专利说明书构成;外观设计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构成。
如果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那么其中单独某个专利权人在不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的建议是在取得另一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单独起诉的。
另外需要审核专利权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10年,对于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前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期为10年,对于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期为15年[2]。上述专利的保护期均自申请日开始计算。
另外还有一种极端的情形,就是侵权行为确实也发现在专利权有效期之内,但是在起诉时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了,这个时候需要注意是因为专利权在起诉时已经届满了,所以不能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
2、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审查要点
根据202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6]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的事项,相对于专利权证书而言,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的事项更全面,如果专利登记簿副本已经记载了专利年费缴纳的期限的话,且包括了起诉之时,那么专利权人是可以不再需要提交专利年费缴纳收据的。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3、专利年费缴纳收据审查要点
专利年费缴纳收据是案涉专利是否正常缴纳年费最直接的证据,因此查看案件发生时近三年的缴费记录,需要注意的是,缴费人不是专利权人不影响专利权的效力。但在个别案件中,可能存在缺失专利年费缴纳收据的情形,那么这个时候最好的做法是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4、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的审查要点
专利权人如果是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专利权,需要提交办理了著录项目变更的最新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因为专利证书遗失不补发,也不会基于受让行为颁布新的专利证书。
如果该受让的专利权人想对受让之前的专利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则还需要看《专利转让合同》中有无对上述事项进行约定,如果约定新专利权人对于受让之前的侵权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这种约定法院一般是认可的。
能够提起专利诉讼的,除了专利权人以外,还包括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或排他被许可人。专利权的许可分为三种[7],第一种是独占实施许可,除了被许可人,专利权人也不能实施自己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种是排他许可,也即除了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其他人都不能实施该专利,排他实施被许可人可与专利权人共同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专利权人不起诉的事实,一般要提供其主观上明知有侵权事实的证据。
5、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一法律术语,是2008年专利法修订时才有的[8],在2008年之前的专利法或实施细则中时没有这一法律术语的,对应的只有检索报告[9],且只有实用新型有检索报告。
而在2008年专利法修订时,将“检索报告”变更为“评价报告”,且将评价报告的范围扩大到外观设计专利,但是需要提醒读者的是,目前仍有专利检索报告,名称上虽然和2008年专利法修订前的检索报告相同,但法律效力不同于2008年专利法修订前的检索报告,现在专利检索报告仅具有参考作用。而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具有非常严肃的法律效力,是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的,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会记载案涉专利的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稳定性评价,如果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原告,建议专利权人做一下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主体包括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和被控侵权人[10]。请求人是专利权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人民法院等机构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有三点,第一,用于评价专利权的稳定,如果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是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那么该专利被无效的风险较大,如果代理的是原告,那么不建议起诉,如果代理的是被告,则案件胜诉概率较大;第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原告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中止诉讼或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11];第三,针对案涉提起无效宣告,如果提供了案涉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12]。
6、专利被无效掉的难度
即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是稳定的,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就断定这个专利不会被无效掉,这是因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基于专利检索的结果做出的分析,而专利检索是一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工作,不同的人,不同的关键词,不同的数据库都会影响到最终的专利检索。为了进一步判断专利被无效掉的可能性,我们需要了解如下信息
(1)被控侵权产品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有无公开
(2)案涉专利的背景技术和该进点
除了要了解被控侵权产品有无公开的事实,还要进一步了解专利技术方案是怎么形成的,笔者的建议是跟技术人员多做沟通,从技术研发的角度多案涉专利进行全方面的了解,比如背景技术是什么,专利的改进点是什么。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由于技术事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所以笔者建议出庭人员可以采用一位律师+一位技术人员这样的搭配组合。
[2]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将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5]《专利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6]2023《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第一百零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五)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六)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七)专利权的终止;(八)专利权的恢复;(九)专利权期限的补偿;(十)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十一)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十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7]现行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利许可的三种类型,此处采用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分类,参照的是商标许可的三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9]《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10]被控侵权人能够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是2020年专利法修订新增的一条,原先只有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做专利权评价报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维权合理费用高达13275298.5元,其中律师费服务费用及其他咨询费用9434606元,但最高院支持了500万的维权合理费用,如果除去其他接近400万的费用,相当于最高院仅支持了100万左右的律师费(其他800万律师费当事人要自掏腰包),为什么没支持?最高院的判决里写到:吉某方部分费用支出确有不必要、不合理之处,特别是高额的律师费及咨询费用与其实际工作所需和工作质量并不相称。
原告的律师费高吗?900万律师费相对于原告起诉时要求索赔的21亿而言,换成比例相当于4%,这个比例对于律师行业的收费来说,不仅属于很正常的收费,而且偏低。
虽然说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律师费属于维权合理费用,原告打赢官司可以要求败诉的被告负担该笔费用,但法院一般会按照最终诉请被支持的比例以及律师费的合理性最终确定支持的程度。
往往是案件越复杂,律师费被支持的程度越大。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一直比较复杂,以笔者从业这十年针对江苏南京地区是知产侵权案件的管辖实务来看,管辖规则修改非常频繁,基本上一两年就有一次修改,更不要说整个全国地区。
为此,王晶律师针对上述问题,梳理了目前有效的知产侵权案件管辖规则,制定本指引手册,为知产律师立案提供便捷。
本指引手册的六大特色:
郭有才翻唱《诺言》爆火,直播间翻唱歌曲的知识产权合规建议
作者/王晶知识产权律师
其实丁晓雯是音乐界很有名的一个词作者,像王杰《你是我胸口永远的痛》、林忆莲的《爱上一个不回家的人》、周传雄的《我的心太乱》、张学友的《祝福》《偷心》等都是出自其笔下。
网友的心情我很能够理解,因为郭有才从小丧母,颠沛流离,而翻唱《诺言》爆火后依然每天经营着自己的烧烤摊,是草根明星,也不忘初衷,大家心里面自然会对他产生呵护,但因翻唱导致的侵权事件在互联网已经发生过不止一次了,比如2022年大主播PDD因为翻唱《向天再借五百年》唱得太难听,被权利人发函索要10万元的赔偿。
只是这一次的主角换成了草根出生的郭有才,网友们的反应自然会有一点偏向。
对于网络直播间的翻唱而言,不管唱得好还是唱得坏,都有法律上的风险。
当我们讨论歌曲的权利人时,就必须了解歌曲这一类音乐录音制品的产生过程。
音乐录音制品通常要经过:作词作曲、编曲、乐手演奏、歌手演唱然后再经过录制、混音、合成等步骤最终形成录音制品,歌曲除了以录音制品的方式存在外,还可能存在于视听作品中,比如MV。
如果翻唱的歌曲已经属于音著协或者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那么翻唱者只需要向这两个协会提交申请并缴纳使用费后就可以使用。
所以想合规合法地翻唱,最简单的办法是翻唱音著协或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
就拿《诺言》这首歌来说,我们可以在音集协的网站查到这首歌曲属于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
如果想翻唱,并且在网络直播中翻唱,直接可以通过音集协的互联网直播签约系统完成,这个系统支持在线缴纳使用费。
大家好,我是晶律,一名知产律师。
本文想跟大家聊聊知产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
(囿于水平有限,文中难免会有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在讨论知产侵权案件的管辖的时候,无非是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方面入手,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什么样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什么样的案件在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包括部分中院内设的知识产权法庭),地域管辖解决的是由哪个地方的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管辖的问题,因此只要把这两个问题梳理清楚了,知产管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一、技术类知产案件与非技术类知产案件
对于知产案件来说,一个总的管辖原则就是技术类的案件由中院一审[1],非技术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一审,非技术类知产侵权案件达到一定诉讼标的了(各地标准不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所以,我们首先要区分技术类知产案件和非技术类知产案件,根据我的梳理,分类如下:
其中技术类案件包括专利案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技术合同、垄断、计算机域名、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非技术类案件包括商标案件、著作权案件、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案件。
必须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技术类知产案件的分类并不完全都是技术类的,比如垄断案件、外观设计、驰名商标的认定等等,这个只是有利于对于知产案件的一审管辖有个直观认知的分类。
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例外情形包括如下:
1、发生在北京、杭州、广州的如下案件归各个地区的互联网法院专属管辖[2]
(1)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2)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3)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2、外观设计、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经最高院指定的基层法院也可以管[3]
二、级别管辖
由于技术类知产案件一审就是中院,不区分诉讼标的大小,这里我们只讨论非技术类知产案件一审管辖的标的,本质来说,知产侵权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所以它肯定是符合民事案件涉及诉讼标的一审管辖标准的,也就是说50亿以上归高级人民法院管[4],但是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来说,其诉讼标的不需要达到通常民商事案件那么高的标准(5亿或1亿[5]),而是根据地区进行了不同的划分,目前我国具有知识产权一审审判权的法院总共556家[6],可以区分为如下几类:
三、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只有侵权行为和被告住所地可以管辖[7],其中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8],其中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9]。
必须要强调指出的,以前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往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而在原告住所地起诉,但是最高院在2022年一个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指出[10],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从该案之后,很多法院不再接受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原告在其住所地的起诉[11]。
另外在涉及网络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案件中,原告的住所地一般也不认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比如在笔者代理的黄某与雅某斋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中,涉嫌侵权的产品通过公证网络购买的方式发货到福建泉州,后原告黄某在福建泉州提起诉讼,针对被告雅某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福建高院在二审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12]中指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将原告的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一)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在销售地仅起诉销售者,其生产者在销售地没有分支机构时或销售者不是生产者的分支机构时,销售地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这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16]。
(二)如何确定具体的法院
1、确定一审的基层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的规定,目前全国共有556家基层法院可以管辖非技术类知产案件的一审(除了北京上海各区法院,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有一个管辖的诉讼标的上限,有的地区是500万,有的地区是100万),具体可以查看下面的图表。(本图表与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图表不完全一致,根据诉讼标的的上限笔者重新做了整理加工)。
2、确定一审的中级法院
(1)超过该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上限时,直接找它上级中院
举个例子,如果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诉讼标的为600万的商标侵权案件,由于建邺区的上级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本案一审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有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具体来说,又归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2)技术类案件的中院管辖规则
为了更好地审理技术类案件,我国设立了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法院和各中院内设知识产权法庭,截至2024年5月,我国已经设立了4家知识产权法院,29家知识产权法庭,形成了1+4+29的保护格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七类技术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院、知识产权法庭、知识法院一审,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设立了知产法院或知产法庭管辖全市这七类技术类案件、海南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海南全省的七类技术类案件,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均是由省会城市的中院或知产法庭管辖全省的七类技术案件,剩余11个省份具有多个七类技术类案件管辖法院的具体管辖区域如下表[17]所示:
除了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知产法院、知产中院管辖的上述七类案件之外,普通的中级人民法院还具有如下知产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分别是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技术合同侵权纠纷[18]、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计算机域名类纠纷[19]。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域名类纠纷通常是中院管辖,但是由于北京、广州、杭州设立了互联网法院,根据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特别规定,上述地区的计算机域名类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三、越级上诉
越级上诉是部分案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知产法庭或知产法院一审判决后,如对判决不服,不是上诉至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而是直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
越级上述的案件主要是前文所述的7类技术案件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这三类案件的侵权和行政案件,如果是涉及上述三类案件的合同纠纷,仍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21]。
脚注汇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五条
[10](2022)最高法民辖42号裁定书
[12](2015)闽民终字第2286号民事裁定书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7]本表根据各个知识产权法庭成立时最高院的批复制作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202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含知识产权法院)自2022年5月1日起作出的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涉及、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一审裁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判,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