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小
中
大
关键词:CPTPP;知识产权;法律;刑事处罚
一、商标与地理标志领域需要完善的方面
(一)扩展可以注册和保护的客体
(二)协调地理标志与商标的保护
1.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则及其实施。CPTPP第18.19条关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规定指出,缔约方应将地理标志标记纳入商标制度的保护范围;第18.20条进一步指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享有专用权,可阻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在贸易过程中在有关的货物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记,包括在后的地理标志,以避免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三)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还需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第14条列举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一系列因素,例如第四项为“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虽然这一项仅仅是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之一而非硬性要求,并未违反CPTPP第18.22条第1款“不得要求已列入驰名商标名单或已事先承认属驰名商标”的规定,但无立法上的必要。笔者认为删除第14条并不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考虑这些因素。
二、专利等技术领域保护制度需要完善的方面
(一)专利制度方面
(二)药品数据保护制度方面
(三)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方面
CPTPP要求成员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1991文本。[14]该文本对育种者权的保护比我国目前加入的UPOV1978文本更严格,例如将育种者的权利延伸至收获材料(这意味着农民不能留种自繁自种和交换),并禁止侵权品种进出口;另外,UPOV1991要求育种者权利的保护期不少于20年,对于树木和藤本植物,该期限不少于25年。
三、著作权领域需要完善的方面
(一)“权利人本位”对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提出新要求
(二)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及救济规则的细化与统一
在民事程序及救济方面,CPTPP第18.74条的规定涉及包括禁令在内的具体责任形式和救济方式、包括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在内的赔偿数额计算、诉讼费用的承担、指定专家鉴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侵权物的销毁或禁入商业渠道、适应举证妨碍制度的文件信息提交令、违反法院命令和滥用程序的处罚措施等。我国现行各知识产权单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关于民事责任与救济、证据和行为保全临时禁令等规定基本满足了CPTPP的这些要求,只是存在个案中具体规则的理解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统一的问题。
另外,CPTPP第18.74条第16款规定,在以行政程序对一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裁决并责令进行任何民事救济时,每一缔约方应规定这些程序及救济原则与本条所列的原则基本相同。对此,我国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均包含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侵权纠纷进行查处并做出相应裁决的条款,行政执法部门近期也完善了查处侵权纠纷的行政程序,力争与民事司法救济全面对接;同时,依据各知识产权单行法,不愿意接受行政执法部门关于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实体问题的处理结果的,可以另行提出民事程序救济。因此,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总体上符合CPTPP第18.74条关于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及救济规则的要求。
(三)临时措施与海关执法程序的便利化
CPTPP第18.74-75条关于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的规定,给予了成员国执法机构更宽松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第18.75条加大了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成为继WTO的TRIPs之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国际新标准。不过,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保护标准本来就超过TRIPs,与CPTPP接轨仅需借鉴其条款进行精细微调即可。[18]例如,修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时,参照CPTPP第18.76条第3款,允许权利人通过多种形式提供同等的担保,包括对一段时期全国范围内的海关保护案件都予以担保;这样,在海关对已备案的知识产权依职权提供保护时,不必再要求权利人在海关中止放行货物的书面通知送达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个案申请和担保,[19]能够减轻权利人在程序上的负担。
(四)刑事程序和处罚措施的强化
注释:
[1]参见www.wipo.int/edocs/mdocs/sct/zh/sct_16/sct_16_2.pdf,第10页。
[2]SeeUSPTOTME1202.13:Scent,Fragrance,orFlavor.
[3]参见孙聪煜:《论欧盟商标法立法改革》,载《东方论坛》2021年第2期,第112页。
[5]例如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
[6]参见史新章:《商评委首次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地理标志》,载《中华商标》2009年第1期。
[7]例如,“香槟”在美国加利福尼亚是产品通用名称而非法国的地理标志,如果“加利福尼亚香槟”作为美国的地理标志,则受保护的是“加利福尼亚”这一原产地名称,而非“香槟”这一产品通用名称。
[8]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页。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第1条。
[1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08号”。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行提字第2号”。
[12]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终172号”。
[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第9条。
[14]在CPTPP第18.7条列举的必须加入的诸项国际条约中,我国尚未加入的仅有UPOV1991。
[15]参见刘雨璇:《论农民留种权与农民权益的保护》,载《中国种业》2021年第8期。
[16]参见张锦荣等:《正确看待品种权中的农民自留种权的对策》,载《现代农业科技》2019年第24期。
[17]参见CPTPP第18.57-18.59条、第18.62条、第18.65条、第18.66条。
[18]参见朱秋沅:《中国视角下对TPP/CPTPP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条款的考量及相应建议》,载《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