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创办人万鄂湘新闻中心

1992年5月,中国第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在武汉大学珞珈山校园诞生。

14年来,“中心”创办人万鄂湘一直把它视为自己人生中最有意义的事情。

最早创建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学博士

1956年,万鄂湘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一个小镇。与许多同龄人一样,他经历了上学、下乡而后又重返校园的成长过程。1973年高中毕业后,他作为知识青年插队到公安县达河公社联华三队务农。虽然当时条件非常艰苦,但好学的他却一直坚持劳作之余读书学习。1977年万鄂湘被武汉大学录取,顺利就读于外文系英语专业。大学4年里他打下了扎实的英语功底,为后来进军国际法学并成为知名国际法专家奠定了良好的语言基础。

1988年,万鄂湘从美国学成回国。作为留学归来的法学博士,他对“法”有了更为全面的理解。面对中国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的现状,万鄂湘隐隐感到:运用法律为民众办实事,应该是使法律深入人心最好的途径。

刚到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系任系主任时,万鄂湘常常为无法找到合适的部门接收学生实习而苦恼。联想到在国外求学时所接触到的法律援助组织,一个在当时来讲非常大胆的想法渐渐浮现在他的脑海里:是否能在中国也建立一个类似的法律援助组织?这样既能为处于劣势地位的人提供诉讼方面的援助,帮他们免费打官司,同时又能增加学生的社会实践机会,解了自己的燃眉之急,不是一举两得的好事么?

很快,以武大法学院为基地,以法学院青年教师为骨干,以研究生、本科生为基本队伍,主要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民告官”者义务服务的法律援助组织雏形在万鄂湘脑海里形成。

在各方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1992年5月,由民革支部成员组织参与,法学院著名教授、专家、律师和学生组成,建立在法律和教育结合点上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终于顺利挂牌诞生了,万鄂湘任中心主任。“中心”从成立初始服务方向即很明确:只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和行政诉讼的原告,为这些社会弱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印象最深的是一宗儿童伤害案。当时在武汉市郊租地种菜的农民程怀秀,其3岁的儿子肖雄刚钻入村里无门的配电房玩耍时被强电流击伤,双臂坏死一腿重伤。悲痛欲绝的她多次找到村、乡要求赔偿,却无人为此负责;又多次到区、市上访仍毫无结果。申告无门之下她辗转找到“中心”求助。面对如此无助的弱者,“中心”的律师不辞辛苦多方走访、实地调查,在法庭上他们以安全设施不全导致伤害为由代理诉讼,为小雄刚争得了巨额经济赔偿。这个案子之所以给万鄂湘留下深刻印象,是因为经央视《焦点访谈》播出后反响异常强烈,先后又有十几个类似的受害当事人找上门求助。万鄂湘当时便深深感到,底层民众在遇到相似问题时实在是太需要帮助而又常求助无门,武大的这个法律援助组织虽小,但一定要坚持办下去,哪怕仅仅是杯水车薪,也要坚持不懈。

做一件事,能得到政府、百姓、国际、国内社会的共同认可,似乎有点不可思议,但万鄂湘和他一手创办起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神奇地做到了这一点。更加不可思议的是,中心的志愿者们在工作过程中不但得到社会弱者的拥护和感激,甚至有些被告最后也变成了中心的朋友甚至资助者。武汉有家企业,因为自家产品质量问题而炸伤一位小男孩后拒不赔偿,“中心”志愿者在帮这位小男孩讨还公道的过程中与该企业频频接触、交锋,有理有据寸步不让。最后,对方输得心服口服,不但赔偿了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反过来聘请“中心”志愿者做自己企业的法律顾问,并捐资支持“中心”发展。这家企业负责人表示:你们的获胜不仅仅因为法律知识的丰富,更重要的是道德力量在支撑,在人品上我服了你们!有你们做企业的法律顾问,我们会获益匪浅。

谈到“中心”成就时,万鄂湘感慨万千——“中心”成立14年来,志愿者逐年轮换,但其“保护弱者、伸张正义、撒播爱心”的追求始终没有改变。14年来,“中心”在帮助无数走投无路的弱者讨得公道的同时,也为社会输送了一批又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人才。这些人如今有的当上了法官、检察官,有的成为了政府官员、纪检干部和律师。无论他们今天工作在哪里,在“中心”工作的经历永远都是他们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一位当上某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的原“中心”志愿者对万鄂湘说:“每当那些告状无门的老百姓到法院要立案时,我都情不自禁地回想起在‘中心’工作的日日夜夜,我都特别能理解他们的境遇和疾苦,为他们办理减免诉讼费也是最快的。”这位老志愿者的话令万鄂湘感到特别欣慰——很显然,“中心”工作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援助”、“帮助弱者”和“伸张正义”本身,在帮扶弱者的同时,“中心”还为培养青年一代的无私奉献精神,塑造青年一代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更令万鄂湘欣慰的是,十几年来,这个他始终牵挂着的法律援助中心一直在不断地成长中。“从最初在武大法学院一间小办公室里勉强挤下4张办公桌,发展到如今占据校门旁最好的5间门面房办公、接待来访者,‘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已经成为武大一块值得骄傲的金字招牌。”

发展到今天,“中心”已经与国际接轨,成为真正的“诊所式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机构”,学生参与办理的案件都会与其在法学院所修学分挂钩。

可以这样说,万鄂湘首创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的成长过程恰恰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触发器”。

1992年“中心”刚成立时,法律援助这个概念在我国民众中还很陌生,是个空白点。随后,北大、清华、人大、复旦等全国20多所高校纷纷仿照武汉大学模式,建立了各自的法律援助中心。而其他针对不同弱势人群,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的法律援助社会公益性组织也在全国各地陆续出现。

两年后,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并在北京、广州、上海、郑州、武汉等一些大中城市开展了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

1999年,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我国的法律援助自此迈入法制化轨道,国家正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形成四级法律援助体系。

2003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条例》开始实施。

看着我国的法律援助从无到有,从民间机构到国家制度,再到与司法救助相结合的发展过程,这其间自己的绵薄之力起了重要作用,万鄂湘感到由衷的高兴。

最年轻的共和国大法官

“作为法官,要居中裁判,但是当事人一方明显偏弱时,要时刻注意更多地倾听弱者的声音。”这是万鄂湘在给法官学院学生上课时常常强调的一点。很明显,万鄂湘把办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时的思想带到了他全新的大法官岗位上。

2000年4月29日,万鄂湘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当时,年仅44岁的他是共和国历史上最年轻的大法官。

虽然仕途一帆风顺,但实际上万鄂湘并不怎么在意头衔中的那个“长”字,而是特别珍视“大法官”这一名衔。

2002年3月21日,是万鄂湘一生中最为难忘的时刻。那一天江泽民主席会见首批大法官,而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则向首批41位大法官颁发了大法官证书。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捧着大法官证书,回首自己从农村知识青年到樱花园苦读,从英语教师到法学博导再到大法官的道路,万鄂湘感慨万千——成型于珞珈山的理想终于实现了。

万鄂湘热爱法学教育。

他一直认为教学相长这句话在他身上得以充分体现,很多时候他都是把学生当成老师。从耶鲁大学回到自己热爱的祖国后,万鄂湘一直在武汉大学任教。1993年,万鄂湘在37岁时被破格晋升为教授,1995年任博士生导师,1997年任国际法研究所第三任所长,2000年,在他的带领下,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研究基地”。万鄂湘逐渐成长为新一代学术带头人,并入选教育部的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他对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条约法的研究和实践,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996年秋,万鄂湘被任命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999年12月,他又被任命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他担任法院副院长时,还身兼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湖北省人大代表等职务。

作为一名学者型法官,许多人都说他把法学院从武汉大学办到了法院。对此说法,万鄂湘欣然接受。

鉴于此,万鄂湘把“无形的法学院”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在又办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如今他分管的民四庭的20位审判员、书记员,几乎全是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分管国家法官学院后他又把申办法学硕士学位点纳入议事日程。

在对下属严格要求的同时,万鄂湘没有丝毫放松对自己的学习要求,他现在还兼任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生导师。在工作如此繁忙的情况下,他还坚持招博士生的真实想法是:他把招学生当成招老师,以此来给自己增加压力,抵制人身上固有的惰性。

万鄂湘本质上是一位学者,但却并不拘泥于“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古训,而是大胆说出自己的欲求,并为之努力、拼搏。他希冀鱼与熊掌兼得,但前提是在“唯求公正”的座右铭范围之内。

在最高人民法院,万鄂湘分管民四庭。

这是专门针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涉外案件会大幅增加且具有很强专业特征而设立的,有关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投资、贸易、海事、海商案件以及外国法院的判决到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等都归民四庭管辖。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不仅代表着自己,还代表着第三世界国家,中国承担着改变世界法律体系中不合理游戏规则的重任。作为民四庭的掌门人,万鄂湘深感压力巨大,肩上的担子和手中的笔都显得分外沉重。

万鄂湘清晰地记得,刚到民四庭接手的第一个案子标的就是几亿元,“签字的时候手都发抖”。是啊,面对几千万、上亿元标的的案件,稍有不慎,一个涉外案件就是一场国际官司,国际官司又可能演变成国际政治问题。正因为此,每一个经他签署的判决书,都要反复推敲,连标点符号都不放过。所有涉外案件都要满足WTO的透明原则,审判过程要公开,审判结果要公开,要把公正看作司法的灵魂,把公开透明作为实现公正的途径。他知道这涉及对外司法形象,不是他个人的形象,不是民四庭的形象,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形象,而是整个中国的司法形象。

万鄂湘是创新型学者,更是创新型大法官、管理者。几年来他身挑重担如履薄冰,使民四庭取得了颇为引人注目的成就。

2002年1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主办的中国司法史上第一个全国性大型专业审判网站——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正式开通运行,网站一开通就吸引了全世界的眼光。随着网站的顺利运转,全世界随时都可以通过它了解我国涉外审判活动动态,提高了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司法透明度,WTO“透明度原则”在我国司法审判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同时对扩大中国司法在国际上的影响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后,广州海事法院又率先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公布合议庭的少数意见,彻底揭开了合议过程的神秘面纱,改变了法官个人意见不公开的“暗箱”操作方式,使审判活动从“审”的公开向“判”的公开迈出了一大步。万鄂湘认为,法官的文化修养亦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表现出来,在他的指导下民四庭对建国以来沿用了几十年的法院裁判文书的传统模式进行了改造,倡导合议庭法官对案件的个人评议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出来。这样一来,无论是持多数意见的法官还是持少数意见的法官,都能用法律语言表达自己独立的想法和裁判意见。

万鄂湘属于那种无时无刻不在思考和创新的人,如果工作中没有创新,没有看得出的变化,没有实实在在的成果,就不是万鄂湘的特点。从这一点来看,民四庭这些引人注目的改变也就极其自然了。

最成功的世界法律大会秘书长

1990年,中国成功举办了第14届世界法律大会,当时,刚刚从耶鲁大学学成归国不久的万鄂湘作为联络员参与了那届大会;而15年后中国再次承办这一盛会时,他则成为了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组委会副主席兼秘书长,负责会前的日常筹备工作和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从个人15年的经历中,他深切地体会到,中国的立法、司法、行政和法学教育都取得了非常重要的成果,应该通过一次成功的世界法律大会让全世界的法律人士全面了解中国的法制进步和成就。

为了筹办好这场大会,万鄂湘率领秘书处下设的办公室、会务部、专题部、宣传部、总务部、保卫部6个部门,按照其职能分工,具体落实会议的总体方案,夜以继日地做了大量工作。这次大会也确实得到了来自55个国家的500多位法官、检察官、学者、律师和其他法律界人士的一致好评,他们称赞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是最高水平的大会,是协会历史上最成功的一次大会,是中国对外交流的盛会,是世界法律界的盛会。

在与世界法学家协会负责人讨论会议筹备事项时,万鄂湘建议大会主题确定为“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从历次世界法律大会的主题来看,都离不开法律、法治、人权与世界和平,世界法学家协会最初就叫做“通过法律维护世界和平中心”,因此,法律与和平始终是世界法律大会的主题。

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主题依然围绕着法治与和平,却又有所创新,这就是通过构建国际和谐社会来维护世界和平。在一定意义上,和谐是和平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和谐,就容易出现冲突、纠纷,和平就很难实现,即使实现也很难持久。因此把“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作为这次大会的主题,世界法学家协会十分赞同。

“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的主题不仅得到了与会各国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和其他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和呼应,而且也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赞许。胡锦涛主席还多次在联合国大会等国际场合号召各国领导人共同为构建“国际和谐社会”而努力。

2005年9月5日上午,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开幕式之后的第一场专题讨论中,世界法学家协会名誉主席维德·南达先生借其主持专题讨论的机会,对中国承办此次会议的筹备与组织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说:“感谢我中国的同事为这次会议所做的精心准备和筹划。我感到,在我参加的法律大会中,这一届会议在筹备上是最好的,在执行上也是最好的。我在此向我的中国同事表示感谢!”

会后,参加大会的各国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都纷纷发来感谢信和贺电,盛赞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是历史上最成功的大会。

最年轻的民革中央副主席

2002年底,在民革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万鄂湘当选为民革中央副主席,成为民革历史上最年轻的副主席。从1990年10月加入民革,到成长为党派中央的领导人,万鄂湘只经历了12个年头。

万鄂湘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五位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人士。他常常跟人说,我能有今天的位置,不是我个人有多大能耐,是机遇,我赶上了好时候——一是中共中央对我国多党合作制度更加重视,民主党派成员在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步伐加快了;二是我国加入WTO,国家确实需要学国际法专业的人才;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领导班子的知识层面要求提高了。万鄂湘集年龄、专业和党派三方面优势于一身,很自然成就了今天的事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何鲁丽和全国政协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务副主席周铁农都对他十分关心,他们体贴地对万鄂湘说:民革一般不会给你安排活,只要你能专心致志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对国家、对民革最大的贡献。

有人担心民主党派人士在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任职会没有实权,有“花瓶”之嫌,在万鄂湘看来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他在多种场合都强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他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所具有的权力和其他副院长没有任何区别:凡是他分管范围之内的事,他负责的案件他都能拍板定案。有些复杂的案件,他还亲自开庭审理,只要合议庭意见一致,他签字送达就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所有会议,比如说院长办公会、重大人事任免会议他都参加,并且他的建议和提议时常成为最高人民法院一些重要决议的内容。没有人把他当“外人”,他自己也从不把自己当“外人”,该发表的意见,要谈的想法,他都畅所欲言,因此,他从来没有感觉到自己是一个“花瓶”。

2005年3月11日上午,在全国政协大会民革小组讨论会场,一名委员向万鄂湘发问:“万副院长,贵州目前有600多名法官职位空缺,却没有合格的法律人才,有什么办法能解决吗?”

情况真的有如此严重?万鄂湘决定亲自去看看。当年“五一”节,万鄂湘约上几个武大法学院的毕业生以私人身份悄悄来到贵州探访实情。真是不看不知道,万鄂湘在所到之处不仅发现法官缺额严重,经费紧张,而且当地孩子的贫困失学现象也非常严重,大部分学生在完成义务教育后,根本无法升入高中继续求学。最让他揪心的是,就连法院系统干部的子女也面临同样的困境,有的四口之家每月仅有不足800元维持生计。这也是法官队伍留不住人才的原因之一。

2005年7月,助学工程成立了第一届管理委员会,负责助学工程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万鄂湘任名誉主任。

2005年8月21日晚,管理委员会成员对2005年资助计划进行了讨论研究,根据贵州省高院提供的《贵州省贫困地区基层法院法官子女2005年9月在读高中情况统计表》提供的数据,确定对黔南州和铜仁地区55名高中学生进行资助。每个学生每年1000元,第一期总共发放5.5万元。资助从2005年9月新学期开学时实施。

当年,万鄂湘先期资助的两个贫困高中学生一个考上南京的大学,一个考上了贵州民族学院,这令他十分欣慰,同时也特别嘱咐知情者永远不要告诉受救助孩子自己是谁,只说是北京的一个教授即可。此后,他又迅速另外救助了两名高一贫困生。爱心传递速度是惊人的,在万鄂湘的感召下,更多的武汉大学校友纷纷捐款,参与到了“珞珈改变命运工程”中,2006年的资助对象将扩大到100名。

如果说5月初到贵州是出于“一个教授的良知”,完全属于个人行为,那么下半年万鄂湘再次踏上贵州土地考察调研,则是作为政协委员的责任催他前往。

2005年11月,由周铁农同志带队,全国政协、民革中央和最高法院组成的联合调研组远赴贵州和广西,深入地处偏远的基层法院,与法官座谈,了解情况,倾听心声。对于这次历时近半个月的调研,万鄂湘用了“触目惊心”这个形容词。调查组驱车从贵州到广西,一路看尽了最贫困最基层的法院和法官们的生活和工作状态——有些地方的基层法院办公用房是四处漏雨的危房,办公桌椅也是缺胳膊少腿;还有的法院根本就没有工作用房,开庭时还需要借房子“救急”。这次调研回来后万鄂湘的心久久不能平静,贫困地区基层法院工作如此艰辛,当地法官后继乏人的情形更是令人担忧。不过值得欣慰的是,调查组返京后迅速形成并上交的书面调研报告很快受到国务院高度重视,在2006年年初的国务院办公会议上,中央财政决定拨出27亿元的专项资金解决基层法院、法庭的经费保障问题。听到这个消息,作为调查组成员之一,万鄂湘的心终于稍稍放松了些。

在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他主持了民革中央向全国政协提交的《关于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提案,这份提案被全国政协评为5年来的优秀提案之一。此后十六大报告吸纳了这份提案中有关司法改革的内容,强调从司法制度上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将司法体制改革专辟为一个题目来论述。对此,万鄂湘非常惊喜和激动。肖扬院长也特地托他转告民革中央,对民革表示感谢,并希望民革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推进下一步司法改革的坚定同盟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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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程序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省直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单位: 为完善我省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律师证申领审核及律师资格档案调入与转出的程序,规范我省的律师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现将《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程序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律师证申领审核程https://www.lawtime.cn/info/lvshi/lvshifagui/201011084668.html
11.2002《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https://www.lawpa.cn/changshi/881444.html
12.[资料]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9. 就《原则和准则》而言,此处把提供法律援助的个人称作 “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把提供法律援助的组织称作“法律援助 服务组织”。第一类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是律师,但《原则和准 则》还建议国家让各种各样的利益攸关人以非政府组织、社区型组织、宗教和非宗教型慈善组织、专业性机构和协会及学术机构等形式作为法律援助服http://legalaid.cupl.edu.cn/info/1083/1243.htm
13.鼓励引导高校师生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三部门作出部署建设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加强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基础。 对此,意见提出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具备条件的高校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高校要整合现有法律诊所、学生社团等资源,提供服务保障等。 意见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监督管理制度,服务记录评价机制等内容作出规定。同时明http://www.xinhuanet.com/20240729/2bf2ca32140841c18ceb771a0cad3318/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