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发或换发:(1)遗失的;(2)因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3)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填写已满的。
五、申报材料
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因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填写已满申请换发的单位请提交填满的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因损毁申请换发的单位需提交破损的执业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审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审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办结:作出决定并办结。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九、咨询方式
自然人。
律师执业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发或换发:(1)遗失的;(2)因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3)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填写已满的。
1.《律师执业证补(换)发申请表》;
3.律师执业证书因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破损的执业证;
4.律师执业证书因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填写已满申请换发的,提交填满的执业证。
5.申请人近期2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3.决定:作出决定并办结。
3个工作日。
免费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无。
根据省司法厅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30个工作日。
宿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0557-3029629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宿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司法鉴定机构。
?符合培训通知要求的司法鉴定人可以申请参加省厅或司法部等举办的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以及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业务培训。
依据业务培训具体通知要求提供
1.申请:申请人向宿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提出参加培训申请;
宿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0557-3029629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确有需要。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1.提出投诉:投诉人到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提出投诉,也可采用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提出投诉;
2.受理: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3.调查核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进行调查核实;
4.处理: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法从申请到决定受理5个工作日;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123号)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3.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4.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5.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6.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7.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8.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9.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1.投诉人应当向市司法局法制科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
(1)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投诉请求;
3.处理:宿州市司法局法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将调查结果上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在收到投诉的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
3.市司法局受理投诉的,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4.市司法局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第十三条: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2号):法律援助工作处的职责: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
企业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1.当事人的申请书
2.单位的规范名称
3.人员的资质
4.单位的章程
2.受理: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受理。
3.给出指导意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后,给出指导意见。
60日内告知。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宿州市拂晓公证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上述1、2、4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1.申请:申请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2.受理: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指派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
3.审查:承办公证员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进行审查;
4.审批:公证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
5.出具公证书: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或者作出不予办理、终止公证决定书;
6.发送: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也可以应公证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
1.《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安徽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5号)
3.《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
拂晓公证处:0557-3041144
6.发送: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公证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
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上述1、2、4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安徽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5号)。3.《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08〕21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2号):三、内设机构(四)律师管理处:承担全省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律师执业或其他法律工作经验;
(五)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以及刑事处罚。
1.《企业律师执业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根据工作安排,为全市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
15个工作日。
免费。
律师工作科:0557-3029482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90号)和《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司办发〔2018〕9号)第四章‘档案保管、利用、调转’。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申请调档(外省调入本省)。
1.身份证复印件2份。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
3.调档申请表2份。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3.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审查后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1个工作日。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0557-3029481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和党内法规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自然人、企业法等组织。
拟请普法讲师团成员授课的申请。
1.申请:线上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申请;
2.受理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协调安排: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审核申请材料,协调安排普法讲师团成员,确定授课内容;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1.《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基地建成后,要切实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资源使用频率和效益,每季度适时开展面向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真正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
2.《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
领导干部和青少年。
参观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申请。
2.受理: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收到申请信息,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查: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审核申请信息,按照申请人属地原则协调当地司法局法制宣传机构办理;
4.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司法局向申请人发出参观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通知书。
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八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号)第四条: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
立法科。
自然人、企业法人。
2、工作人员收到后根据申请人需求提供文件并通过申请人的要求进行回复。
60个工作日。
立法科
(一)系为社会提供的便捷服务,便于了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仅限查询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领取安徽省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行政执法协调科。
1.受理:申请人向市司法局申请查询。
2.办结:根据申请人申请,提供查询结果
行政执法协调科:0557-3023289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
1.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
2.开立银行账户。
3.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5个工作日
十、咨询方式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员。
·公证机构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年度考核;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1.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报告。
2.公证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3.公证员执业年度民主测评表或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民主测评表。
10个工作日
十一、咨询方式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第24条要求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2.《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3.《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关于贯彻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府法发〔2017〕11号)。
全市行政执法人员。
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1.申请:申请人向宿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提出参加培训申请;
10个工作日。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1.公民身份证件
2.《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
1.发布:根据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在宿州普法网上发布庭审活动信息;
3.受理: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收到申请信息,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查: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审核申请信息,并与法院就旁听庭审规模进行协商;
15个工作日
司法局办公室。
符合《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
1.司法行政系统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刑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证人员因举报、作证、鉴定、辩护、代理、公证证明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2.涉法涉诉信访人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
1.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3.申请人申请救助的原因和理由及实际损失后果;
4.申请人户籍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以及未获得民事赔偿、保险机构赔偿和社会保障机构救助情况的证明。
11.申请: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
2.受理:办案单位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和救助金额的意见和建议,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批;
3.核实: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
4.核准及救助资金发放: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决定予以救助的,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将审批意见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决定不予救助的,由办案单位在收到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和救助金额的意见和建议,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2号):三、内设机构(六)国家司法考试处:指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实习工作。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并申请调档实习。
00001.1.申请书;
00002.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00001.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00002.2.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00003.3.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审查后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5个工作日。
当事人书面申请。
1.受理:申请人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现场提出申请;
2.审查:市司法局根据材料进行审查;
3.办结:市司法局审查之后办结。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确有需要
当事人的申请书
十二、咨询方式
2.《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
3.《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