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中,法官助理刘姗以《竞业限制审判实务》为主题,梳理讲解劳动争议中有关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结合典型案例对竞业限制常见问题以及审判思路进行解读,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风险提示并给出对策建议,提醒企业合理的限度内保护商业秘密,依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也要遵守商业规则,避免违反竞业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3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第24条)
以案释法
案情介绍
张某之妻于2021年12月变更为天津某冠公司的投资人(持有95%的股份),经营业务与某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张某之妻投资的天津某冠公司的关联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金。
某体育公司认为张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某体育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34038.04元;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某体育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40000元;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思路
张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张某之妻的投资行为与张某存在紧密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酌定张某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并判令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答疑解惑
1.竞业限制纠纷审理中,是否审查“商业秘密”?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权利人都必须先行明确其商业秘密的范围。具体而言:
原告主张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列出构成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并将其与所属领域内的公知技术部分予以区分。
原告主张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明确指出构成商业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指出该部分内容与一般公知信息的区别。
2.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能否主张竞业限制权益?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离职后入职用工单位的竞争对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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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刘姗
摄像|李晖
原标题:《京法巡回讲堂|竞业限制知多少?法院普法为你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