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判例是美国法律中的重要法律渊源。判例分为两类:
一是有拘束力的法律渊源(BindingAuthority),法官可以结合具体法律事实加以运用,但不可以作出与其相抵触的解释;
二是有说服力的法律渊源(PersuasiveAuthority),可供法官在说理过程中用以支持判决结果,当不同的“有说服力的法律渊源”彼此存在矛盾时,一般情况下法官可以自由选择采取何种观点。
至于两者如何区分,在联邦和各州层面有所不同。
其次,美国法律中也有大量的成文法。例如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icalCode),各州的法典,如大明律(MinnesotaStatue)等。下图就是判决书中法官直接引用州法典作为法律依据的例子。
美国还有一种特殊、类似于成文法的法律渊源,称为重述(Restatement)。重述并非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而是法律学者、教授、律师等在美国法学会(AmericanLawInstitute)带领下,基于其它法律渊源汇编而成的一套规则。一些部门法的重述在实践中获得了较高的权威性,被广泛用于判决说理,例如侵权责任法重述、合同法重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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