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岳某、艾某、张某雇佣他人私自将位于金山区亭林镇十多处房屋的电表进行非法改装,以此盗窃国家电力,总计价值10万余元。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发现,尹某有偷电嫌疑,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又抓获其余犯罪嫌疑人王某、岳某、艾某、张某。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尹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电力,均已构成盗窃罪。
其中被告人王某受尹某等人委托负责改装电表,系盗窃数额巨大,且其五年内曾因犯罪服刑,为累犯,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而被告人王某不认可盗窃罪的指控。根据王某陈述,2018年前后,其一直在宝山区跑“货拉拉”,从未来过金山,也不认识尹某等人,来到金山以后,也仅仅是帮忙将被他人改装过的电表从欠费状态修复到不欠费的状态,虽然修了10个,但结果只修复了1个,收了2000元“检修费”。
02
法律援助介入
在接到金山区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沈振佳律师承办该案。
沈律师先会见了本案被告人王某,通过会见了解到王某拒不认可盗窃罪的指控。经过详细阅读本案卷宗,沈律师发现本案中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仅有其它被告人的口供,且部分被告人明确2018年王某未参与改装电表,部分被告人表示不确定,口供之间存在矛盾。
同时,通过庭审过程对其他被告人的发问,证实不能排除2018年他人非法改装涉案电表的可能性,当庭陈述与讯问笔录并不一致,不足以证明王某构成盗窃罪。
3
律师辩护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明确了刑事案件无罪推定的立法精神。
本案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充分且存在矛盾之处,不能排除2018年案外人非法改装涉案电表的可能性,不足以证明王某构成盗窃罪。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将已经非法改装过的电表恢复正常以帮助尹某等人逃避公安机关追查,且谋取了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法院审理结果
经过沈律师与金山区人民检察院、金山区人民法院的积极沟通,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变更指控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王某对此予以认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最终,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案件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通过援助律师的辩护,变更了被指控罪名,建议量刑从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最终降低为有期徒刑八个月,体现了法律援助从案件事实出发,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效辩护的本质。也正是由于法律援助律师尽心尽责的办案态度,得到了受援人的高度认可。
然而,不论是通过违法改装电表秘密窃取国家电力,还是将违法改装的电表恢复正常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因贪小便宜而私改电表的现象时有发生,千万不要认为此种行为只是为省钱而钻的小空子,而是实实在在的违法行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只是一句口号,做人做事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否则终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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