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诉尹XX离婚纠纷案办案小结范晓律师律师文集

原被告于2004年9月相识,2005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27日原被告生下女儿尹XX。婚后因被告有外遇,因此原被告经常吵架,原告为了挽回这段婚姻一忍再忍,2010年12月23日与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余杭区余杭镇山西园社区山西园X幢X单元X室房屋一套,原告再次试图挽回被告与其一起共同生活下去,但被告始终不回头,现原告对该段婚姻彻底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向其亲戚借款38万余元用于原被告在四季青经营的店铺,2011年初因原被告想要离婚的念头被原告亲戚得知,所以原告亲戚向原告要求还款,原告迫于压力向其弟弟借款38万余元还清了借款。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是典型的离婚案件,双方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儿女,应该说离婚所涉及的问题在这个案子里都出现,是一个很好的学习过程。

2012年2月23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余杭法庭通知我3月19日开庭,当天我和原告出庭,证人也到庭出庭作证,当庭我提交了房产档案查询单、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请。被告答辩称:一、其愿意离婚,二、余杭区的住房与原告无关是其父亲出资购买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应该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三、女儿归他抚养其不要原告出抚养费。为证明其的主张其向法院提交了其父亲银行取款单,其银行卡的银行交易明细,购房凭证等证据,其还提交了6张借条证明其在夫妻存续期间做生意和生活开支向别人借款89万余元的事实。

为此我提出答辩意见:被告父亲的银行取款单和本案无关联性,因为被告父亲取了钱并不能证明该钱是用来购买住房的,而且购房凭证上缴款人的名字写的是被告的名字,房产证也是做被告的名字。被告银行卡显示其收到钱款和取款并不能证明该款项是其父亲打给他的,所以购买该房产的款项不是其父亲的而是原被告夫妻共同的。对于6张借条明显是不真实的,对其真实性由异议,那么大的数额只有一张借条,而且好几年前的借款该借条的纸张明显是最近写的,也没有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证明该借款已经发生。

我提出了以下辩论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其次,因被告婚后有外遇,因此双方经常争吵以至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且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婚后原、被告之间经常由于一些家庭琐事发生冲突。但是原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对这段婚姻的珍惜一忍再忍并于2010年12月购买了位于余杭区余杭镇山西园社区山西园X幢X单元X室房屋一套,试图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慢慢修补这段感情,但是被告恶性不改导致原告彻底失去信心。被告也于2011年9月28日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起诉状,请求原被告离婚。这足以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实破裂,以上种种迹象表明,被告根本就没有和原告言归于好的想法。

综合以上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且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望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问题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不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才能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在本案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孩子的原告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原告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三、女儿抚养问题。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原、被告婚生女儿尹XX已有6岁,其已经能正常表示自己的内心想法,尹XX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以后由谁来抚养照顾自己。并且在开庭前我们对他做了一个调查,从调查的事实中了解到,小孩愿意随母亲生活,而不愿意让被告直接抚养。而且尹XX长期由其母亲照顾生活起居、接送上下学,应该说其已经习惯和母亲共同生活,如果尹XX由被告抚养其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等将被改变,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因被告于2011年12月14日写下协议,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因抚养女儿的生活费1300,该事实说明被告有能力支付每月1300元的抚养费,法院应根据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责令被告每年的一月份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18000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望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依法判处女儿归原告抚养及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以利原告及其女儿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2012年5月4日,再次开庭,因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按照民诉法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界满前十日,但是被告在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的理由是该证人的证言对该案的公正判决有较大的影响,所以法院准许该证人出庭作证。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购买住房款项其中16万是被告父亲向该证人借的,由该证人把钱打到被告卡上的。我发表了质证意见,认为该证人与被告系亲属,证明效力较弱,而且被告提供的证人的打款凭证模糊不清,对该真实性有异议,且该证人是自己开炒货店的,那么大一笔数额的借款到现在没有还过,不符合常理。

2012年5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600元,三、住房归被告所有,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日夫妻白日恩,2011年中国民政局发布一组数字,中国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也就是说一天至少有10000人离婚,22到35岁是离婚的主力军,眼看当今社会,那些所谓关爱自己孩子的父母亲,在大学的时候不准孩子谈恋爱,等到刚出来工作最好天上掉下一个高帅富或者白富美与自己的孩子结婚,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样的婚姻可行么?婚前没有足够的了解就是为婚后埋下了足够的隐患,但是如果接了婚就要好好珍惜,想想我们爷爷奶奶这辈,娃娃亲或者根本没有见过面的到结婚那天晚上才见面的夫妻有几个是离婚的?可能与现代人的观念及社会环境有关系,反正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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