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市兴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所属单位主要职责和2024年主要工作任务
1、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点实施法律援助服务工作;
2、负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外接待咨询工作;
3、为辖区内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宣传和培训等服务;
4、承办辖区内的法律援助案件,对受援对象资格进行审查、批准、办理受理手续,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5、代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非诉讼调解、强制执行、代书等案件;
6、负责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办理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7、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认罪认罚见证法律帮助案件;
8、完成兴宁区司法局、兴宁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法律事项。
1、对辖区困难群众应援尽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2、档案按时上交;
3、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4、深入推进《法律援助法》各项工作,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5、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6、完成市法援中心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机构设置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本级单位和内设机构
南宁市兴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拨款为全额,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属于公益一类。
2.所属单位
无。
327002南宁市兴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本级(二级预算单位)。
(一)编制现状
1.行政编制人数0人;
2.事业编制人数5人,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数5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数5人;
3.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0人。
(二)人员构成
1.行政编制实有人数0人;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实有人数3人;
3.事业编制实有人数0人;
4.后勤服务实有人数0人;
5.编制外实有在职人数(外聘人员)0人;
6.退休人员0人。
7.其他人员情况:
(1)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在职职工人数1人;
(2)享受独生子女医疗统筹金的在职职工人数0人次;
(3)遗属人数0人。
第二部分:2024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7.02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0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0.0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收入0.00万元。
5.单位资金预算拨款收入0.00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0.00万元。
2024年部门支出总预算67.02万元,较2023年度预算数92.86万元,减少25.84万元,下降27.83%。
1.2024年当年支出预算(不含补助县区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4类,其中:
2.2024年当年支出预算(不含补助县区支出),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其中:
(三)2024年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二、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
本部门2024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
本部门2024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政府采购预算项目。
(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本部门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五)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重点项目:聘请社会律师到兴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费用,预算资金1.5万,2024年绩效目标为聘请社会律师到兴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设数量指标1条: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天数≤187天;设质量指标1条:应援尽援100%;设时效指标1条:完成项目指标内容≤188天;设成本指标1条:法律援助律师值班费用3万元;设经济效益指标2条:积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100%、解决困难人群法律难题100%;设满意度指标1条:受援人满意度≥95%。
预算绩效结果应用情况说明。
①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
本部门2024年部门预算没有新申请财政资金安排且实施期内支出计划资金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
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六)涉密事项处理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2024年部门(单位)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