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企业和个人如何依法应对?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企业和个人如何依法应对?

作者:天成法务律师团队(李光汉王志健黄雪莹郭茵茵)

单位: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一、“不可抗力”是什么?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总则》第180条不可抗力的概念也沿用了《合同法》的前述规定。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地震等)及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等情形。

二、“新冠病毒肺炎”的法律性质,“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新冠病毒肺炎”现已被国家卫健委认定为符合《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的法律性质,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新冠疫情”是一种事实性的法律事件,也即是《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所指的“客观情况”。

但要判断“新冠疫情”这一“客观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理论上主要需要从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此次疫情当事人是否不能预见?此次疫情当事人是否不能避免?此次疫情当事人是否不能克服?

各级政府部门为应对疫情相继采取最全面、最严格的防控举措,“封城”、实施交通管制、构建了“外防输入、内防传播”的“网格化”疫情防控网、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实行强制集中诊治、对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彻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全国范围内延长假期并推迟复工、停产等行政行为式防控举措,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防控行政行为和病毒传播,显现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属于不可抗力。

显现,本次“新冠疫情”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三、“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所涉商事主体和个人可当然免责或减责吗?

答案是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不必然导致所涉商事主体和个人免责。

如果合同订立时已经预见到“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会发生,或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签订合同的,则“新冠肺炎”疫情对该合同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1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已经延迟履行的,不能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免除责任,而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没有过错,如因此导致承租人完全无法使用的,可免除期间的租金。对于仍在使用租赁物经营的,要具体分析疫情对其经营的影响大小、因果关系等因此酌情减免部分租金,各级人民法院当时对“非典”疫情时所作出的生效判决也确认了此裁判精神。

涉及到具体案件中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并判断是否能产生当事人免责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还必须充分证明本身没有过错、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无法履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不可抗力事件方可成为免责事由。

四、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履行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负有通知义务和证据提供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企业和个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件的措施

1、国内企业和个人因履行国内合同的措施:

(1)个人或目标企业自行或聘请第三方机构(通常是律师事务所)对所涉合同进行专项“法律体检”,判断合同的履行是否会受到此次疫情的影响,比如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竣工或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个人方面主要审查企业及个人的劳动关系、房屋租赁关系、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方面的合同等;

据新修订的民事证据举证规则,政府类通知和公告可以在政府网站直接打印下来提交,视为电子数据原件。

2、国内企业因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含港、澳、台)的措施:

除上述第1点提及的应对措施外,如合同履行涉及国际贸易(含港、澳、台),企业还须向企业自身所在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分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用以作为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证据。

综上,在实务中对“新冠疫情”能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还需综合具体争议的实际案情、具体合同关系中的合同目的、履行情况、因果关系等进行严格的综合审查,在出现不可抗力事由后,一方应积极的履行通知义务,提出合理、合法诉求和适当的解决方案,降低损失的继续扩大。

因疫情及为防控疫情引起的商事风险及损失,我们应理性对待,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合法承担风险、分担损失,共克时艰,共度难关。

THE END
1.律师事务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律师事务所是经营性质机构,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https://www.lawtime.cn/tuwen/750960.html
2.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单位性质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为事业单位。无论是国有、合伙、合作还是其他形式的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属于事业单位。这是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是社会事业性质的组织,无论是“公”,还是“私”,已统称为“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其从业者除律师助手和事务工作者外,都是具备律师资格的https://www.66law.cn/case/26738622.aspx
3.律师事务所的单位性质是什么,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事业单位考试律师事务所通常属于企业性质,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service@bkw.cn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https://www.bkw.cn/sydwks/ask/3936056.html
4.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会计审计第一门户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最近有同行与练练讨论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非企业性质的单位,是否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即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之规定,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如果适用这个政策,全国那么多的大所,早就被适用了,不https://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2301/237758.shtml
5.派出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律师普法*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律师普法更多>> 律所的单位性质 律所的单位性质属于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的职责: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https://www.110ask.com/tuwen/11235270267587371603.html
6.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单位性质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服务机构。它们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客户解决法律问题。如遇到法律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3105483.html
7.会计律师事务所是什么会计 律师事务所是什么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接下来小https://www.qinxue365.com/Accounting/345545.html
8.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性质的 在日常的生活与工作中,人们对于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性质的也是着重关注的,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法构网法律咨询在线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类型企业https://www.fljg.com/ask/7004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