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的理解和运用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玄玉宝为我们讲解法律思维的理解和运用。

法律思维是一种独特的思考方法和思维模式,它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所特有和必备的技能素养,也是法律专业性、职业性、科学性的重要体现。

而法律思维则会透过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方法,从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张三虽用刀砍刺了李四,但伤不致死,李四系因交通事故而死。则张三的砍人行为与李四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张三原则上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应判处死刑)、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张三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正当事由)、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张三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或不能认识行为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确保案件处理客观公正、罚当其罪。

法律思维的特点十分鲜明。它首先是一种规范思维,从是否具有适当的法律依据出发,来建构社会行为或执法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基础。比如,刑法领域的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定罪处刑必须严格于法有据;民商法领域的请求权基础理论,核心内容是“找法”,即探寻一方当事人可向他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有没有法律规范方面的适当依据”,往往成为法律思维者临事应机的第一问。

同时,法律思维是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要素的一种思考方法。如同良善、丑恶之于伦理思维,收益、成本之于经济思维,权利、义务则是法律思维中的一组核心范畴。人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各种角色或行为,通过法律思维的转换,被表述为不同的权利或义务,使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能以一种通用的专业知识体系进行分析、评价,从而为配置利益风险、解决矛盾纠纷、构建社会公正提供了一种更为科学、统一的标准或尺度。

此外,法律思维还是一种价值评判性的思维模式,当事人的行为、诉求是评判的对象,法律规范是评判的主要标尺。以尺量物,要在精准,不容有偏。因此,精准性则成为运用法律思维的内在必然要求。特别是在当前推广要素式、要件代入式审判方法的背景下,对法律思维的精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01

精准界定

清晰明确的概念表述和内涵指涉,是法律思维的起点。法律用语往往言辞简练,但其内涵丰富、深刻,理解运用时常需界定或辨别。当事人的有关诉讼主张,亦常局限于客观情况和个人见解的叙述,法律认识往往不够清楚。比如,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主张,可能存在单方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情况,单方解除又有行使法定解除权、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不同情形,而上述情形又可能交叉,如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同时具备。此时,法官必须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进行精准界定,引导当事人明确解除合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其诉讼主张具体化,否则,案件办理难免会思路不清或无从下手。

一、界定语境

二、界定语义

法律用语的实质内涵,往往是其表面文辞所不能充分表达的,故法谚有云“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比如,民事诉讼领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非指当事人对自己所有的诉讼主张都负证明责任,而是遵循“于己有利”原则,即当事人须主张和证明对自己有利的规范要件事实(“有利”是指不适用特定法律规范,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不可能得到支持);而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用以否认对方援引的规范要件事实的主张,则该当事人并不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仍在对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作限缩解释,证明责任不必然归属于首先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可见,对于法律概念需防止望文生义,应注重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方法,科学精准确定其内在含义。

02

精准判断

法律规范预先设定了行为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法律思维的关键步骤是对要件事实是否成就进行判断,即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特征进行判断,通常涉及事实判断和法律性质判断两个层面:

一、精准判断案件事实

二、精准判断法律性质

再如,对于前述张三案例,张三涉案行为与李四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也涉及法律认识问题。条件关系说会认为,如果张三不刀砍李四,李四就不需要送医,也就不会在送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此认为张三的刀砍行为构成了李四死亡的条件,二者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相当因果关系说则认为,按照“一般人”“行为时”的标准,张三在实施砍刺行为时,无法预见后续交通事故的发生,因张三涉案行为而发生李四死亡的结果不具有相当性,故二者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对于同一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结论。实践中发生的一些冤错案件,其实也不一定是案件事实没有查清,而是在法律定性上出现了偏差。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雇佣与承揽、委托理财与投资入股之间,其界限有时并非泾渭分明,只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起来,细致分析、深入论证,才能作出比较精准的要件代入,为法律思维的持续进行创造条件。

03

精准裁量

法律思维的基本模式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即在确认案件事实符合规范要件之后,赋予其相应的规范效果。但此种规范效果的获得,并非如自动售货机般机械式发生,而是需要法官在严格遵循法律逻辑的基础上,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达致相对精准的结论。

一、严格遵循推理规则

“三段论”的推理有其特定规则,若不严格遵循则难免疏漏。比如下列推理:“共同侵权的两人是连带责任人”(大前提),“共同侵权的三人不是共同侵权的两人”(小前提),“共同侵权的三人不是连带责任人”(结论)。这一推理之所以错误,在于其违背了“在结论里周延的名词,在前提里也必须周延”的推理规则。根据逻辑原理,否定命题中的述词周延,肯定命题的述词不周延;结论中的“连带责任人”是述词,结论属于否定命题,故结论中的述词周延;而大前提是肯定命题,肯定命题的述词不周延,故在结论里周延的名词在前提里不周延,因此推论错误。

再如,一起撞人案例中,有人对送医人提出这样的质问:如果你没有撞到他,你为什么要送他去医院?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其推理过程大致如下:

大前提:所有撞到他人的人,都是应当送他人去医院的人;小前提:你是(实际)送他人去医院的人;结论:你是撞到他人的人。

这一推理好像有理,但实际是将大前提中“应当送他人去医院的人”等同于小前提中“(实际)送他人去医院的人”,发生了概念混淆或偷换的错误。事实上,“送他人去医院的人”并不总是有法定义务的人,如见义勇为、善意协助等情况。这样违背逻辑规则的推理引人质疑,也在所难免。

二、全面权衡各方利益

结语

法律思维既是分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有效的思考方法或工具,有利于大家在法治框架内对话沟通、寻求共识、定分止争;法律思维更是法律人执法办案所必须的一项专业技能和“心法”,通过精准地界定、判断、裁量,使法律概念的表述更反映法律文本的原义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事实证据的认定更贴近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使法律适用的结论更符合规范逻辑、实践价值、社会期待。“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思维的精准运用,将为“法之必行”难题的破解提供一个可资探索的路径。

THE END
1.见义勇为的民法性质与法律适用研究《民法总则》颁布之前,见义勇为救助人在民事法律上的请求权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09条、《民通意见》第142条、《侵权责任法》第23条和《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第15条等规定,法院在司法裁判案例中,对救助人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一般先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再由受益人承担适当补偿的责任。《民法总则》颁布后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80201-1018973290.htm
2.《见义勇为被判拘役,会坐牢吗?法律解答在此》法治视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对不义行为进行制止,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者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制止侵害行为等措施的,对侵害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对于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见义勇为成为一种合法行https://m.jzcmfw.com/zixun/9215504.html
3.劳动者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应视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应当纳入工伤赔偿范围。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见义勇为的公益性质 奋不顾身勇救他人生命的行为,仍然具有公益性质。 首先,从法律意义上说,营救遭受生命威胁的他者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故见义勇为者的救助行为属于履行政府公共安全维护职责的行政协助行为,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42958.shtml
4.侵权责任法(第三版)三、公平责任的性质 四、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请求权 第四章 保护范围 第一节 概述 一、侵权法保护范围的特征 二、民事权益区分保护的意义 三、我国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 第二节 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发展 二、人格权的含义与特征 三、人格权的分类 四、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 第三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86419
5.南通小米SU7事件,律师认为:康某某杀人是有一定冲动性质,但这并不犯罪人杀了见义勇为的群众。 10月27日 山东济南回复 自适应导航 9 锁喉应该属于攻击行为 10月27日 北京回复 太阳木木0482 4 然而是小米车主先掏刀并对人挥刀,不理解的去B站搜视频看 10月27日 广东清远回复 家里棉花糖成精 22 制止持刀罪犯属于见义勇为 10月27日 江苏南京2回复展开全部12条回复 gentle呱呱https://super.sina.cn/shequn/post/detail_991536278995869697.html
6.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为优化本区发展环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京政发[2001]18号)精神,区政府在2001年清理全区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先后两次对全区行政审批事项做了进一步的清理和调整。通过清理和调整,全区行政审批事项(不含市垂直管理部门承担的事项,其内容可以在首都之窗网上进行查询)已由https://www.bjfsh.gov.cn/zwgk/zfwj/201812/t20181213_39942541_fs.shtml
7.工伤保险相关知识点王世发见义勇为的证明,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 职工下落不明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司法裁定书。 20、申报工伤的主体与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一般指企业注册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https://lawyers.66law.cn/s2c04322315d38_i744023.aspx
8.有学生乱扔垃圾事件引发的思考8篇(全文)摘要:湖北三位大学生勇救落水少年的事件中, 我们看到了一些灵魂的伟大, 也看到了一些灵魂的丑恶, 这样一件事中出现的各个角色, 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去思考下他们的位置。 关键词:义务,责任,赔偿 参考文献 [1]宋健.见义勇为之发现[J].社会研究, 2003 (03) .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wv71r2ct.html
9.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韩富鹏〔64〕本文对此持不同意见,见义勇为和牺牲补偿存在 相似之处,两者均属于干涉他人法律领域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均是为了保护更高价值的法益,但两者 也存在明显差异。首先,见义勇为中的救助人遭受损失,属于救助人自我牺牲、主动牺牲,而牺牲补偿 中受害人的牺牲属于强制牺牲、被动牺牲,两者在构成上存在差异。其次,两者https://cpcivillaw.dlmu.edu.cn/info/1018/2732.htm
10.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地、人民的生活方式,宗教、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立法等因素发生千丝万缕的关系,而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法的精神”。这说明( ) https://www.jyeoo.com/shiti/510cbb4c-6b15-4a15-50b7-0f8053e46725
11.四大名著知识答案(通用6篇)同学甲:《水浒传》中,嫉恶如仇的鲁提辖听了金氏父女的哭诉,毅然出手,三拳打死了镇关西,解救了金氏父女。他真不愧是一位见义勇为的英雄。 你的讲述: 《三国演义》中,机智过人的诸葛亮,面对强敌而能处变不惊,在西域设下空城计,终于使司马懿引兵退去。他真不愧是一位神机妙算的英雄人物。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74uwv47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