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
8、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9、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10、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
11、因食用有毒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2、因产品质量、生产安全、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13、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14、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法律援助采取以下形式
1、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2、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3、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4、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五)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
3、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2.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法律依据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4号、《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冀依法行政办〔2020〕5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操作规范》(邯依法行政办〔2021〕1号)等。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区政府批转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界定
1、本指南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2、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1)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纪要、讲话材料);
(2)商洽性工作函;
(3)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4)工作考核、检查、行政追责等方面的文件;
(5)发文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6)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7)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10)其他不符合《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4号)第二条规定的文件。
四、审查所需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资料不全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完整后重新报送。自材料补齐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时限。
五、审查时限
六、申请审查地点
区司法局是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有下列形式:
(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依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三个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1、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平等自愿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压制的做法;
3、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须经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经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