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缘故,因此可免责。之所以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
1、从主观上看
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从客观上看
它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紧急避险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从总体上说,它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1、法定(职责)紧急避险法律责任
是指刑法直接规定的,对于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法定(职责)的行为人,正在执行职务时,不履行避险行为的,应当依刑法直接规定,负刑事责任。如;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负有法定(职责)的行为人,刑法没有直接规定的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自愿(主动)紧急避险
是指对于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发生的危险,非负有法定(职责)所有公民,不负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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