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法规制定权是适应自贸港建设立法需求的重要法律保障。一方面,高水平改革开放决定了海南自贸港有特殊立法需求,海南自贸港立法应当主动适应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标国际先进经贸规则,对现行法律规范作出突破或者变通,尤其是对法律及行政法规有关贸易、投资等制度规定的突破和变通。另一方面,现有立法供给的局限性为海南自贸港法规制定权预留了空间,《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标2035年前的重点任务,着眼于封关运作后的主要制度安排,构建起制度政策的“四梁八柱”,对海南自贸港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管理模式及各项制度进行了顶层设计,但其立法的概括性和原则性表述,难以为自贸港建设提供充分、具体的立法供给。此前海南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和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的立法权限也不足以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立法支撑。因此,在国家和地方现有立法供给难以满足海南自贸港建设特殊立法需求的情况下,授予海南自贸港法规制定权,有利于海南发挥更大自主权,解决海南自贸港建设和改革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加强制度集成创新。
海南自贸港法规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根源分析
通过对已经出台的24部海南自贸港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笔者发现海南自贸港法规立法实践中存在若干突出问题。
第一,理论学习方面不够深入、系统。建设海南自贸港,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海南自贸港立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对党的理论理解不透、理论结合实践不深的情况,没有充分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海南自贸港立法工作。
第二,政治素质方面不够敏锐、过硬。一是政治判断力不足。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方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生态保护立法,但目前生态立法尚不健全,体系还不完整,需进一步加强立法支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二是政治领悟力不足。海南自贸港建设是我国通过对外开放促进国内改革、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大举措,没有真正做到了然于胸、成竹于胸。三是政治执行力不足。对分步骤分阶段的工作安排和重点任务缺乏系统谋划,落实早期政策安排有待进一步抓实。在实践中,还存在自贸港法规储备不充分、创新性不足、立法突破不够等问题。
第三,能力本领方面不够全面、扎实。一是调查研究能力不足。针对海南自贸港建设点多面广、任务重、难度大的整体情况,必须通过更加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找出立法工作中的问题和症结,才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实招、硬招。二是改革攻坚能力不足。目前,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制度创新研究力量相对薄弱,立法工作力量配备及政策研究能力严重短缺,立法工作质效难以达到要求。三是强化落实能力不足。目前已出台的海南自贸港法规立法突破较为有限,制度集成创新的力度不强,解放思想、敢闯敢试、大胆创新的能力受限。
用足用好海南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对策建议
第二,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增强法治意识。一是强化规则意识。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自贸港建设立法要先行,是对规则意识最好的诠释。海南自贸港立法要确保质量、提高效率、加大供给,先立法后改革,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二是强化程序意识。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守法律、重程序,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既要有法可依,更要强调良法。海南自贸港立法不仅要注重程序,重视程序的正当性,更要避免立法的部门化和部门利益的法律化。三是强化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法规是权利义务的规范系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自贸港立法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对待权利,维护好人民的权利。四是强化权力责任意识。“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海南自贸港立法要合理配置权力资源,正确规范、合理分配各部门权力,充分发挥好各部门职责,坚持权力与部门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部门利益彻底脱钩。同时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分析权利义务,理清思路。五是强化系统意识。要善于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的系统观念,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提高立法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五,大胆解放思想,积极担当作为。一是科学合理运用海南自贸港法规变通权,为自贸港高水平开放提供法治保障。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敢于实践,跳出传统思维模式,多立创新和引领发展之法,用足变通权;要聚焦本领域堵点、难点问题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提出真正符合自贸港建设需求、含金量高、社会效益好的自贸港法规项目,用好变通权;要准确把握海南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界限和范围,紧密结合自贸港建设实际,用活变通权。二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行稳致远构筑安全法治屏障。在运用海南自贸港法规制定权进行立法突破、变通、创新时,要与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措施一体研究、一体部署、一体落实,用完备的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堵塞漏洞,推动风险防控制度化、法治化,为自贸港建设构筑一道安全的法治屏障。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