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土地:南海街、高地街、羊角镇。补偿标准:耕地59200元/亩;园地45600元/亩;林地21200元/亩;养殖水面61467元/亩;未利用地18200元/亩。
五类区域:坡新镇、七井镇、小梁镇、沙源镇。补偿标准:耕地50400元/亩;园地38767元/亩;林地19067元/亩;养殖水面52300元/亩;未利用地15467元/亩。
六类片区范围:水东镇。补偿标准:耕地:46600元/亩;园地:35867元/亩;林地:16800元/亩;养殖水面:48400元/亩;未利用地:14333元/亩。
七类地区:电城镇和沙朗镇。补偿标准:耕地43333元/亩;园地33333元/亩;林地15067元/亩;养殖水面45000元/亩;未利用地13333元/亩。
八类区域:博河镇、树仔镇、下东镇、官柱镇、临头镇、马岗镇、单场镇、王府镇、罗坑镇、那霍镇、岭门镇、马塔镇、黄陵镇。补偿标准:耕地38133元/亩;园地29333元/亩;林地13800元/亩;养殖水面39600元/亩;未利用地11733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本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立法的精神,对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农民,适当征收土地补偿费。其次,如果由于土地利用较好,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进行特种种植养殖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较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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