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认为国家安全离我们很远,关系不大。
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划重点!
在“4·15”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普及国家安全法律知识,4月11日、12日,在县委国安办牵头下,连江县检察院联合县国安局、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深入社区、校区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普及国家安全教育日由来、总体安全观涵盖的重点领域等知识,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树立新时代国家安全观。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