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恩施律师在线咨询婚姻纠纷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律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二)审查婚姻登记处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与审查,查明提交的结婚申请是否在条件范围之内,如有不明之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通常会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登记、领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会予以登记,然后发放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婚姻登记处会将其离婚证进行注销处理;必要情况下,婚姻登记处还会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解释不予登记的缘由。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次审核。
离婚申请初审无误后,给当事人发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受理的回执单。
如果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不符,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双方没有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当事人不愿离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服务和帮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自治州、县市人民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
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律服务人员包括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按照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法律援助是的责任。
自治州、县市人民应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组织和人员正常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批准后执行。
自治州、县市人民可以通过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多渠道筹集吸收社会捐助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并为辖区内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鼓励、支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普及法律援助知识,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公益性宣传的重要内容,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和奖励机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法律援助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和奖励机制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批准执行。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和对象第十条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六)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主张民事权益的;(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九)因征地、拆迁、移民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妨碍或损害主张其民事权益的;(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自治州、县市人民根据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