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丨第17届尚权论坛安徽大学法大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尚权律所

(司法兰亭会八周年,感谢南开大学法学院校友安尧题字)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论坛开幕式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文龙律师主持。高文龙律师对各位嘉宾莅临尚权论坛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高文龙律师指出,本届论坛主题立意高远,不忘初心;本届论坛现场高朋满座,群贤毕至。希望我们的友谊与坚守,能够切实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和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高文龙▲

论坛开幕式上,本届论坛的三家主办方代表先后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并对大家莅临现场或线上参与本届论坛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安徽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朱庆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法学学科作为安徽大学的传统优势学科之一,至今已经走过近百年的风雨岁月。安徽大学法学院在培养法治人才的同时,汇聚了一批站在理论和应用前沿的研究力量。随后,朱庆教授表示,近年来的立法指向和改革动向均对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届论坛将为解决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朱庆▲

吴宏耀▲

毛立新▲

上午9时25分,论坛进入主题报告环节,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青松律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以“司法现代化与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题,作主题报告。

樊崇义教授重点讲授了三个问题,分别是司法现代化与刑事辩护制度的关系、司法现代化视角下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进步及其面临的难题、关于刑事辩护制度改革完善的思考。

首先,樊崇义教授解读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内涵,即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吸收中国五千多年来的优秀司法文化,特别是自春秋战国时期以来,中华民族倡导的“慎刑”思想。在此基础上,樊崇义教授从司法职权的演变史、诉讼模式的演进和转型、我国刑事诉讼法产生、修改的发展规律三个方面,分析了司法现代化与司法规律的关系。他强调,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发展,既要遵守中华民族五千年来的司法文明规律,更要遵守全人类的司法文明发展规律。

与会嘉宾集体合影后,论坛进入第一单元,研讨的主题是“轻罪治理现代化与刑事辩护”,由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宇鹏律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郭烁教授指出,是否尊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尊重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规律,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实现。随后,郭烁教授结合数据、案例、域外理论等,围绕犯罪结构的变化、律师数量的激增、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度展开”等问题,逐一进行微观分析。

南京大学秦宗文教授指出,随着犯罪圈的扩张、犯罪数量的增长,犯罪治理方式也在调整。在此背景下,秦宗文教授围绕轻罪辩护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在认罪认罚比例极高的情况下,要提高辩护人的责任心;二是准确把握政策变化,为我所用;三是辩护时充分利用司法创新措施,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四是辩护重心前移,充分挖掘有利于办案机关从轻处理的材料。

西南政法大学张吉喜教授指出,轻罪时代背景下轻罪已然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而“轻罪的附随后果有违比例性原则”成为轻罪治理中最突出的问题。对此,张吉喜教授提出了解决路径,即确立轻罪案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后,张吉喜教授强调了辩护律师在推动轻罪附随后果符合比例原则方面的作用和作为。

张吉喜▲

厦门大学陆而启副教授以“同向而行:轻罪治理现代化与推拉式辩护”为主题,剖析了大数据遮蔽下的刑事辩护,强调引入社会效果的政策辩护、注重法律效果的实体辩护、推动司法裁量的程序辩护、推动制度创新的立法辩护、提示司法责任的证据辩护,并指出“推拉式”辩护对律师提出了更高要求。

陆而启▲

安徽大学储陈城副教授以“我国刑法立法与刑事司法的互动关系”为主题,总结了1979-2023刑法立法整体的积极化倾向,指出积极的刑法立法引致积极的刑事司法,并结合数据详细阐释了“刑法立法积极与消极并存”的现状。

储陈城▲

云南大学程龙副教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谭淼律师、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丽律师,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发言。

程龙副教授对主讲嘉宾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分析了轻罪辩护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提出了应对思路,包括转变观念、等效覆盖、辩护重心前移等。

谭淼律师对主讲嘉宾的观点进行了总结、评析,并围绕轻罪化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等内容提出见解。

赵丽律师详细分析了轻罪治理对刑事辩护市场、刑事辩护工作产生的影响,并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应对建议。

下午13时,论坛进入第二单元,研讨主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控辩协商”,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旭华律师主持。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安保红围绕减刑、假释案件律师的介入机制,阐述了律师参与刑罚变更机制的法理依据和律师参与刑罚变更执行的路径。他指出,减刑、假释案件事关罪犯的剩余刑期及刑罚执行方式,具有司法属性,律师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在法理和情理之中。

中国政法大学汪海燕教授从控辩协商的主体、控辩协商的有效性、控辩协商中检察权与审判权的界限以及控辩协商的内容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他认为,检察权和审判权的界限亟待厘清,否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会遭到破坏。

中国人民大学魏晓娜教授重点阐释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她指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不是心理学上的概念,而是规范层面的概念。同时,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降低程序标准、放松程序性要求,但不能降低证明标准。

魏晓娜▲

安徽大学刘少军教授介绍了认罪认罚案件有效辩护的三个维度。她提出,在程序维度层面,应当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知性和明智性;在实体维度层面,要保证定罪的精准性、相称性以及量刑的均衡性、适当性。在证据维度层面,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注意过程性证据和实体性证据的结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门金玲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迎龙副教授、安徽大学行江副教授、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赛文律师,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发言。

门金玲副教授对主讲嘉宾的观点进行总结、评析,她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应存在两大前提。一是在程序上,落实取保候审的常态化;二是在实体上,给予无罪判决足够的生存空间。同时,辩护律师应当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辩协商,名为双方协商,实为单向说服,辩护律师要像说服法官一样,去说服检察官。

王迎龙副教授以“无辜者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困境与刑事辩护”为题,通过收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律师做有罪辩护,但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例,梳理了被追诉人非自愿认罪认罚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一是被追诉人基于认识错误非自愿认罪认罚;二是被追诉人明知无罪但非自愿认罪认罚;三是非自愿认罪认罚一般发生在轻罪案件。

行江副教授结合实践经验,针对认罪、认罚、协商以及辩护律师如何应对等四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建议,青年律师要增强知识储备,不断更新刑事辩护理念、提升刑事辩护技能,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商,同时要考虑到刑事政策对辩护的影响。

周赛文律师基于自身的办案心得,对检察机关过于追求认罪认罚适用率的做法提出质疑。他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疑难复杂的不认罪案件。从这个角度来看,检察机关过于追求认罪认罚适用率,实则偏离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下午14:40,论坛进入第三单元,研讨主题是“庭审实质化与有效辩护”,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凯律师主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孙长永教授围绕三个问题发表了深刻见解。一是庭审实质化背景下有效辩护的目的是什么?孙长永教授认为,庭审实质化的作用包括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无罪被告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等内容;二是我国的刑事庭审距实现有效辩护还有多远?孙长永教授指出,从庭审实质化角度来看,律师辩护距离有效辩护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三是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孙长永教授对此提出了六点具体建议:一是审判人员要牢固树立公正审判理念;二是从立法上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三是严格落实“3+4”大合议庭参审制,完善大合议庭评审规则;四是完善法庭调查程序;五是对剥夺辩护权的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六是废止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办案机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陈吉双副庭长提出,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可能有多方面的评价指标,庭审实质化离不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同时应以公正目标为导向。至于如何实现司法客观公正、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等,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四川大学韩旭教授强调,保障律师权利救济途径是律师有效辩护的前提。随后,韩旭教授阐释了四个问题: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律师辩护空间被压缩;二是诉讼异议是律师在法庭上进行程序性辩护的主要方式;三是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四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作罪轻辩护、法院却宣告无罪”现象所暴露出的问题。

韩旭▲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孙远教授围绕技术层面,指出辩护律师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武器,充分发挥助推器的作用,从而对裁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为了更好地阐释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技术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孙远教授对《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款、197条第1款、第238条的规定进行了深入分析。

安徽师范大学奚玮教授首先总结了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形式化;二是定罪证据的采纳要求过于宽松;三是案件事实认定程序不够规范。对此,奚玮教授提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四点思路:一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展开实质性审查;二是明晰不同审理程序下的事实审理要点;三是强化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四是进一步明确辩护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享有独立的辩护权。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玉辉律师、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姚进律师,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发言。

王亚林律师围绕“有效辩护”这一概念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并阐述了四个问题:一是庭审实质化与迅速审判;二是庭审实质化与另案处理;三是庭审实质化与在线诉讼;四是庭审实质化与阅核制度。

姚进律师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指出审判实质化首先要保证审判人员的亲自审理,并围绕监管和审判实质化的微妙关系、法律监督对审判实质化的影响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下午16时整,论坛进入第四单元,研讨主题是“证据分析与证据辩护”,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律师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潘金贵教授开篇即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他认为,刑事辩护的核心是证据辩护。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证据分析是刑事辩护的基础;二是程序辩护主要是证据辩护;三是证据辩护是实体辩护的基本手段。潘金贵教授引用一句西方谚语作为结束语——“法庭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李昌盛▲

安徽财经大学纵博教授以一个具体案例作为切入点,阐述了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他指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实行的不是英美法系国家控辩式、对抗式排除模式,而是职权式排除模式。因此,司法机关只要发现案件中存在非法证据,就应当主动、及时地予以排除。

安徽大学孔令勇副教授围绕“经验法则在证据辩护中的运用”,阐述了证据辩护中经验法则运用之困境及其成因,并就证据辩护中经验法则适用模式的构建发表了见解。他建议,应当界明经验法则的适用前提、明确经验法则的论证地位、重视经验法则的反证运用。

孔令勇▲

南开大学朱桐辉副教授、安徽大学魏小伟副教授、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孔庆军律师、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小玲律师,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发言。

朱桐辉副教授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为切入点,阐述了电子数据审查与分析方法。他认为,电子数据的技术审查与法律审查体现在四个层面:一是关键单个电子证据的本体及周边审查;二是多个电子数据及数据的纵横结合审查;三是海量数据的模型检索、人工甄别、画像、碰撞、挖掘、穿透式审查;四是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查看和检索实现进攻性数字辩护。

朱桐辉▲

魏小伟副教授对主讲嘉宾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并对潘金贵教授关于“刑事辩护的核心是证据辩护”的观点表示认可。

下午17:40,论坛进入第五单元,研讨主题是“刑事辩护专业化与职业伦理”,由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天淼律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王进喜教授介绍了英美法律职业伦理标准概念的内涵,反思了英美法系下律师职业伦理标准,并对比分析了中国法律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规定。

王进喜▲

福建师范大学刘方权教授围绕刑事辩护市场的专业化、刑事辩护技术的专业化、刑事辩护伦理的专业化三个方面,详细梳理了刑事辩护专业化的具体要求。

刘方权▲

深圳大学左德起教授指出,律师应保持自信、合作的心态,以平和、文明的方式展示辩护技能,以专业规范的服务和积极进取精神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楚开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黄新伟律师、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贾宇鹏律师,作为本单元的与谈人先后发言。

邓楚开律师立足刑事辩护制度设立的初衷,分析了刑事辩护专业化的价值所在。邓楚开律师指出,刑事辩护专业化的根本价值不在于争夺市场,而是提升整个刑事辩护的质量,进而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尊严。

黄新伟律师对发言嘉宾的观点进行了总结、评析,并提出了自己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见解。一是违反执业纪律不等同于违反职业伦理,律师要学会抱团取暖;二是要保持勤勉、热爱、学习的态度;三是要保持求真精神;四是努力维护公平正义。

19时整,论坛举行闭幕式。

闭幕式由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胡佼松律师主持,安徽大学刘少军教授作总结发言。

至此,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完成全部议程,圆满落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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