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机构组织实施的国家行为,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包括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势群体,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用,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形式包括诉讼法律服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刑事辩护和代理、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等。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是健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措施。
其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利于实现宪法原则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援助制度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律师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在这些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被告人的经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