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如何执行司法审判的程序?宋代的普通法法典和特别法法典有何区别?宋代的民事裁判是同案同判还是异判?
由法史学者戴建国教授精心导读的《知宋·宋代之司法》带你走进宋人的法律世界,揭开宋代司法的神秘面纱,领略宋代法律文明之光——
本文摘编自《知宋·宋代之司法》
有删减
宋代法制对立法极为重视,在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立法规则方面都有许多创举。在中国历史上,宋代第一次在司法职能部门大理寺、刑部之外建立起专门的法典修纂机构——编敕所。这是宋代立法制度完备的一个标志。宋代在立法活动中设置专门机构,对法典详加讨论,汲取既往法精华,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不适应条款,重视当代法的完善。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这种举措可以集思广益、减少立法失误、提高立法效率,反映出宋代立法的慎重。
宋代法典
的修纂
汲取历史经验
重视法制建设
宋对法制建设的重视,源于统治集团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汲取,重视法,讲究法。宋仁宗有一份赐窦州知州毛应佺的《虑囚敕书》,从中可见宋代皇帝对法制的重视。
敕书云:“敕书到日,汝可速指挥泥饰洒扫狱房,尝须净洁,每五日一度差人就狱内监逐人力刷汤枷杻,及逐日供给水浆。兼罪人内如有疾病者,立便差人看承医疗。其委无骨肉者,支与吃食。有人供送茶饭者,亦须画时转送,不得邀难减克,无使罪人或至饥渴。所有合归法者,候处断之时,给与酒饭。如小可罪犯,便须逐旋决遣。若是大段刑禁,事关人命,亦须尽理速行勘断,不待淹延,仍散下管内。汝宜尝切提举,无令旷慢。及候依此逐件施行讫闻奏。”
作为最高统治者,如此细密地叮嘱一位知州官员处理录囚之事,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不多见的,反映出宋统治集团对司法的重视。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了下层官吏。
史载欧阳修父亲欧阳观,真宗时任绵州推官,“留心谳狱,惟恐不得其情。尝夜烛治爰书,屡废而叹。夫人郑氏问之,曰:‘此死狱也。吾求其生不得耳。’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况求而有得邪。以其有求而得,则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况常求其死也。’”陈太素,河南缑氏人,“中进士第,尝为大理详断官,入审刑为详议官,权大理少卿,又判大理事,任刑法二十余年。朝廷有大狱疑,必召与议。太素为推原人情,以傅法意,众皆释然,自以为不及……每临案牍,至忘寝食,大寒暑不变,子弟或止之,答曰:‘囹圄之苦,岂不甚于我也。’……太素家行修治,尤喜论刑名,常以为有司议法,当据文直断,不可求曲当法;求曲当法,所以乱也”。
在宋代,正是这样的官员,对促进宋代司法进步贡献良多。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剧照,图源网络
宋代的
司法审判程序
尸检、书辅
与大赦
宋代司法极为重视尸体检验。宋慈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宋制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有报检、初检、覆检程序。检验官依规定必须填写检验状、检验格目和正背人形图三项法律文书。覆检官与初检官各自独立检验。南宋时法医检验技术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宋慈所著《洗冤集录》,集宋代检验技术和经验之大成,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充分体现了宋代法医学所取得的成就。
▲电视剧《御赐小仵作》中的尸体检验,图源网络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还出现了承办公证业务的书铺。书铺是被政府认可,并受政府管理的民间店家。书铺代人起草诉讼状,非书铺所写,官府则不予受理。书铺可以证明婚约、田产买卖契约的真实性,还可为案件当事人及囚犯书写供状,为参加礼部试的举人办理应考手续,并为参加吏部铨试者和参选者办理验证手续。书铺为满足社会日常司法活动需求、维护宋代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大赦”是宋代国家大典形式之一,具有巨大的政策包容性,“赦令者,所以与天下更始”。除了蠲免逋欠、减免刑罚、推恩施赏外,赦书还承载了国家重大政策信息的发布重任,包含有国家申禁处分信息以及“申敕监司、郡守,督责官吏及时举职”的“督责”职能,以便及时调整社会关系。南郊、明堂大赦的固定化是宋代大赦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特别是明堂大赦成为宋代大赦的组成部分。
宋政府还制定了较为周密的民事法律制度,如户婚、田宅、典权、钱债、契约、继承等制度。国家以法律形式保护民众的财产所有权和一定的人身自由权,这对调整生产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总结
宋政府制定的各种法典和法律制度是宋代司法活动赖以进行的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考察司法官员是如何运用这些法律来解决问题的,研究司法官员在法律具体实施过程中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考察法律实施后的社会效果,把所谓“死法”和“活法”结合起来研究,注重法的动态和法的功能研究。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发生的阿云案是一件影响宋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案件。围绕此案牵涉的自首法理,宋朝廷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间不同意见针锋相对,为的是寻找一条更合理的法制之路。这一普通案件,竟然影响宋代最高统治集团的法律决策长达十九年之久,在中国法制史上甚为罕见,反映了宋代对法制建设的重视。
知宋·宋代之司法
主编戴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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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宋代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一方面承袭唐代之制,另一方面又进行改革,创立了颇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全书分三编:第一编为“宋代的司法审判机制”,第二编为“宋代基层社会的法律日常”,第三编为“宋代司法裁判的价值理念”,共选论文14篇,内容丰富,逻辑严谨。
戴建国
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员,中国宋史研究会理事。曾任中国宋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全宋笔记》及“宋代笔记研究丛书”主编,《文献通考》整理主持人,“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修订工程”之《宋史》修订主持人。主要著作有《秩序之间:唐宋法典与制度研究》《宋代法制研究丛稿》《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宋代刑法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