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妇女联合会:
为了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妇联组织,要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的精神,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妇女的法律援助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妇联组织要加强对妇女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法律服务机构应把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妇联组织应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广大妇女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服务意识。切实做好为符合条件的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
三、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的控告、申诉、检举,不得推诿、无故拖延,对经济困难的妇女当事人要酌情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四、各级妇联组织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主动介绍本地区妇女工作的状况,提供本地妇女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对本地妇女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各法律服务机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为开展妇女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
五、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妇联组织要加强对妇女权益受侵害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的经验,组织评选、表彰在该项工作中的优秀单位和个人。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司法部、全国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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