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部门。
二、承办机构
夹沟镇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请条件
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在校学生。
五、申请材料
助学贷款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其监护人持助学贷款申请表到所在村委会盖章确认。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其监护人持助学贷款申请表到镇民政所加盖公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夹沟镇民政所(0557—4286203)。
2.办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指南
《宿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对有宿州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不分城乡均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
贫困重度残疾人。
有宿州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身份证、户口本、第二代残疾人证(一级、二级)。
到镇民政所办理,按月领取。
3.自然灾害救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十九条:自然灾害的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遇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发放对象,及时发放抚慰金。第二十二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毁居民住房的调查、评估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应当无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发生因灾遇难、损毁住房等。
五、服务流程
1.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提供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
2.审核报送的材料,确定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发放对象,及时发放抚慰金。
六、办理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指导服务指南(依申请服务类)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夹沟镇农经站。
达成土地流转意向的承包方。
已达成土地流转意向。
土地承包流转协议或能够证明已形成一致意向的材料。
1.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2.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夹沟镇农经站(0557—4286203)。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备案服务指南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了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
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能够证明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了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要求的材料。
对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进行备案。
6.配送公共文化资源服务指南
《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夹沟镇文化站。
公民。
有公共文化需求的公民。
1、村委会提出申请。
2、根据需要配送公共文化资源。
上级拨付公共文化资源后,即办。
夹沟镇文化站(0557—4286203)。
7.图书报刊借阅服务服务指南
《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有图书报刊借阅需求的公民。
1.由村委会集中或公民个人提出要求。
2.根据需要开展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夹沟镇文化站(0557—4286488)。
8.数字文化信息服务指南
《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有数字文化信息需求的公民。
2.根据需要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9.农家书屋维护管养服务指南
《安徽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实施办法》:以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基层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网络设施为基础,做好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宣传讲座等有关活动,因地制宜购置歌曲、影视节目、地方戏曲等文化娱乐类正版光盘,更换、配置机顶盒,保障网络畅通,开展视频节目播放、科技培训、文化娱乐等活动。
有文化信息需求的公民。
对农村书屋进行维护管理。
10.科学文化知识普及服务指南
《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有科学文化知识需求的公民。
利用各种活动普及科学文化知识。
11.文化站免费开放服务指南
《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试行)》:文化站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站内的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免费开放。
有使用公共文化设施需求的公民。
12.《生殖保健服务证》办理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夹沟镇计生办。
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婚夫妇。
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妊娠登记,填写《生殖保健服务证申报登记表》,经村(居)委会加盖印章后,报镇(街)计生办审批,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
自申请人提供完整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夹沟镇计生办(0557—4286221)。
13.人口基金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慰藉
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助学成才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考入国家全日制本科院校的计生困难家庭新大学生(助学成才)。
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考入国家全日制本科院校的计生困难家庭新大学生;
独生子女光荣证、子女残疾证、全日制本科院校在校证明。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经村级申报,由镇、区两级审核上报,通过区财政部门和银行渠道打卡发放至本人。
助学成才:经村、镇两级评议、公示、初审,由镇计生协秘书长(汇总,一人一档)统一报区计生协审核后,报经市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审批同意后,通过区财政部门和银行渠道打卡发放至本人。
按程序办理。
14.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贫困妇女。
计生困难家庭的贫困妇女。
到镇计生协申请,并填写表2《安徽省人口基金会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摸底表》,表3《安徽省人口基金会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申报表》经村、镇两级评议、公示、初审,由镇计生协秘书长(汇总,一人一档)统一报区计生协审核后,报经市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审批同意后,通过区财政部门和银行渠道打卡发放至本人。
15.生育服务登记卡遗失补发服务指南
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四)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育龄夫妻。
因原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计生证。
五、申请资料
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自申请人提供完整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补发服务指南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因原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计生证的。
17.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服务指南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计生家庭的已婚育龄妇女。
18.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指南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0]31号)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包括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随访等服务项目,以降低或消除导致出生缺陷等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因素,预防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已婚育龄夫妇。
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
符合生育夫妇携带身份证由计生人员陪同前往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免费体检,一周后由村级专干上门发放告知书。
镇计生办(0557—4286221)。
19.贫困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补项目。
《关于印发2016年〈贫因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2016年,为全市44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
夹沟镇残联。
持证贫困精神残疾人。
名额内的贫困精神残疾人。
由上级残联确定名额,镇残联负责实施。
夹沟镇残联(0557—4286203)。
20.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
《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第一条:对象条件: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省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二条:资助标准(一)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发放。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省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证、家庭贫困证明、相应学历证明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持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证、家庭贫困证明、相应学历证明办理。
21.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服务指南(依申请服务类)
《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1.目标任务2016年,为265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79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2.补助标准(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
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
名额内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
22.持证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补助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09〕4号):决定对我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一、补助对象和项目:(一)补助对象: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下肢残疾人及7周岁(含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二)补助项目:持证肢体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和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
持证的听力残疾人或下肢残疾人。
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下肢残疾人及7周岁(含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
无。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装配下肢假肢和配备助听器。
23.适当提高重残、多残、特困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服务指南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残疾人家庭。
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
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24.残疾人用工争议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夹沟镇党政办、镇残联。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在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夹沟镇党政办(0557—4286203)
25.残疾人托养服务指南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公民。
主动予以供养。
26.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服务指南
夹沟镇党政办。
经济困难。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或户口簿、经济困难说明材料。
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主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夹沟镇党政办(0557—4286203)。
27.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
《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夹沟镇维稳办。
戒毒人员。
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
主动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夹沟镇维稳办(0557—4286203)。
28.集中供水服务指南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夹沟镇党政办、夹沟镇水厂、各村委会。
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地区。
主动提供集中供水服务。
按计量征收。
29.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69号)第六条:(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病险水库加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按照“事权一致,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管大型水库责任主体在省,市管大中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市政府,县、乡(镇)管中小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县、乡(镇)政府。
管理中小型水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0.农村危房改造服务指南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夹沟镇党政办、各村委会。
农村居民。
农村危房自建和自行加固有困难的农户。
主动帮助进行危房改造。
31.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服务指南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出现纠纷。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32.协助处理水事纠纷、查处破坏水工程设施等水事违法案件服务指南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水事纠纷、查处破坏水工程设施等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秩序。
用水秩序被破坏。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水事纠纷、查处破坏水工程设施等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秩序。
33.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服务指南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34.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指导恢复农业生产服务指南
《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农业生产设施被毁损。
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35.对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提供指导服务指南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并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36.建设、维护公用路灯服务指南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建设、维护公用路灯。
37.乡道的建设和养护服务指南
《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建设、养护乡道。
38.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13.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
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39.组织应急宣传与应急演练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40.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服务指南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
41.开展旅游区文明和法制教育服务指南
《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创建文明旅游景区、景点。
居民。
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
4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11号)。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43.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服务指南
开展减灾宣传。
44.补办结婚证明服务指南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辖区居民。
因原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已婚夫妇。
身份证、户口簿、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45.单身证明服务指南
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出具证明。
46.独生子女证明服务指南
已生育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已婚夫妇。
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光荣证。
凭申请材料出具证明。
47.贫困家庭证明服务指南
需要出具证明的贫困家庭。
身份证、户口簿、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8.未领取独生子女费证明服务指南
符合领取独生子女费条件但并未领取的已婚夫妇。
49.未享受低保证明服务指南
未享受低保家庭。
50.无固定职业证明服务指南
无固定职业。
51.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服务指南
需要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身份证、户口簿、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2.住房状况证明服务指南
需要证明住房状况。
53.租房证明服务指南
需要证明租房状况。
身份证、户口簿、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租房合同。
54.社会实践活动证明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需要证明社会实践状况。
身份证、户口簿、所在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
55.辖区居民居住证明服务指南
需要证明居民居住状况。
56.林业技术培训、服务、咨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二章林业工作站的职责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夹沟镇林业工作站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本站辖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的个人、公民、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服务事项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夹沟镇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办理申请事项。
(二)受理:夹沟镇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后,将申请材料交镇林业工作站。
5个工作日
免费
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林业工作站
57.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服务指南
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二章林业工作站的职责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本站辖区的个人、公民、社会组织
(一)宣传内容:林业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宣传方式:标语、条幅、宣传册、会议、广播等形式。
即办
58.林木采伐咨询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本站辖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无
(一)申请:申请人向夹沟镇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咨询林木采伐申请事项。
(二)受理:夹沟镇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
59.夹沟司法所法律援助咨询服务指南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夹沟司法所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
1.提出咨询申请;
3.司法所工作人员予以咨询解答。
七、服务时限
即时解答,特殊可约定。
60.夹沟司法所代拟法律文书服务指南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受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妹)代为申请。
当事人提出申请→司法所工作人员初审→司法所所长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代书→办理援助手续→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办理→办结归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代书→书面告知不予代书的理由及其他解决途径→当事人向司法局申请审查→司法局作出审查决定。
从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代书,决定给予代书的,指派或者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代书。
(主动服务类)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夹沟镇社保所
城镇居民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每年7月-8月
个人每年120元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6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6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64.种植业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1.《农技推广法》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2.《安徽省实施〈农技推广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进行试验、示范、提供技术信息、开展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向科技示范户提供优良品种、配套物资等,实行优先服务。
夹沟农技站
种植业生产者
运用先进适用的种植技术,改善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1.计划:编制种植技术引进、试验示范项目计划;
2.试验:选择种植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组织实施新技术试验;
3.示范:选择示范户、示范点,组建示范网络,推广示范新技术;
4.指导:对种植示范户、从业者提供技术信息,进行指导、培训;
5.推广:在试验示范的基础上,推广种植新技术应用。
六、服务时限
65.个体工商户营业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服务指南
2.《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夹沟市场监督管理所
在夹沟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一)申请:申请人向夹沟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
(三)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66.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换证服务指南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夹沟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提交办照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套程序
67.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9号)21.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根据职责权限公开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
2.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附件《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4、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基层秘﹝2016﹞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四、继续实施21项民生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就业技能及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扶持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棚户区改造等21项民生工程,对内容、结构等进行调整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2016)》三、项目内容: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继续实施12大类4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夹沟镇卫生院
公民
户籍在我区的公民
1.接受任务:年初埇桥区卫计委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制作发布内容:区卫计委与财政局就此项工作进行研究,就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确定基金分配,确定基金数目、服务事项名称、服务年度目标等。
3.委领导审签,需要会签的需与有关单位会签。
4.反馈至办公室,实行网上发布。
既办
夹沟镇卫生院:0557-4286251
68.医疗服务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2.公开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3.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见附件),其中服务承诺包括我省医疗机构统一和自选的内容。”
公民就医需要
1.汇总:每季度末汇总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
2.报审:信息汇总完成后,按政务公开审批流程,经报单位领导审核。
3.发布:经院领导核准后,在医院内外网进行发布。
工作日
夹沟镇卫生院:0557-4286251。
69.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指南
1.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
2.安徽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安徽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皖卫宣传便函【2016】18号)。
3.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基层秘【2016】35号)。
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5.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精神,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
辖区内常住居民。
四、服务内容
(一)健康教育内容
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年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4.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5.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6.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
(二)服务形式及要求
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
(1)发放印刷资料
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放置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候诊区、诊室、咨询台等处。每个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12种内容的印刷资料,并及时更新补充,保障使用。
(2)播放音像资料
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传栏不少于2个,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宣传栏不少于1个,每个宣传栏的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宣传栏一般设置在机构的户外、健康教育室、候诊室、输液室或收费大厅的明显位置,宣传栏中心位置距地面1.5~1.6米高。每个机构每2个月最少更换1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
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利用各种健康主题日或针对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并发放宣传资料。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至少开展9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居民学习、掌握健康知识及必要的健康技能,促进辖区内居民的身心健康。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两个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务人员在提供门诊医疗、上门访视等医疗卫生服务时,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的教育。
见附件--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流程图
70.门诊挂号服务指南
1、《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三、主要内容(四)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保留方便门诊(具体价格见附件2)。2、《安徽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2012年版)》(三级医院适用):2.2.1.1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程序。
个人
患者及家属
居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就诊卡等。
患者持居民医保卡、就诊卡到窗口办理挂号。
夹沟镇卫生院:0557-4286251
71.住院出入院办理服务指南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二、承办机构
符合医院入院和出院标准
办理入院: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住院许可证。
办理出院: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出院通知单。
(一)入院服务流程:
1.患者住院,须持有本院门诊或急诊医师签署收住院意见的住院许可证、门诊病历,持有效证件、合作医疗卡、住院押金及生活必需品到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对急危重症等特殊患者开通绿色通道。
2.接诊新入院病人的病房护士将病人带到准备好的病病房内,对急诊手术或危重病人,须立即做好抢救的一切准备工作。
3.病人安置好后,医护人员主动热情向病人介绍住院规定和有关事项,并签字。同时协助病人熟悉环境,主动了解病情和病人的心理状态、生活习惯等,及时测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
4.护送危重病人入院时应保证安全,注意保暖,输液病人或用氧者要防止途中中断,对外伤骨折病人注意保持体位,尽量减少病人的痛苦。
5.病人入院后应及时通知负责医师检查病人,及时执行医嘱,制定整体护理计划。
(二)出院服务流程:
1.患者出院,须由经治医师下出院医嘱,经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同意,方可办出院手续。办理出院手续可在下发医嘱的当天下午或第二天办理。
3.患者出院时,应交清公物,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并领取出院带药后方能出院。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患者要认真核对清单,发现问题及时与护士联系解决。
4.责任护士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等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并协助整理物品。
72.急诊医疗服务指南
1.《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09)50号):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急诊就诊患者
需急诊抢救患者。
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2007版和2012版)
73病例复制和查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个人申请
合作医疗卡、出院证、住院预缴金单据
1、患者携带合作医疗卡在院门诊就诊;
2、医生根据患者病情需住院的,开具入院证办理入院手续;
3、患者到科室就诊,医务人员核对患者人证卡是否一致;
4、出院时病人携带合作医疗卡、出院证、住院预缴金单据到出院窗口办理医保即时结报。
74.新农合办理服务指南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参加新农合的患者
在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的参合患者
身份证、出院证、住院预缴金单据
1.患者携带身份证在院门诊就诊;
2.医生根据患者病情需住院的,开具入院证办理入院手续;
3.患者到科室就诊,医务人员核对患者人证是否一致;
4.出院时病人携带身份证、出院证、住院预缴金单据到出院窗口办理医保即时结报。
75.预防接种服务指南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
4.《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373号)。
5.《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6.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精神,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防接种项目。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一)预防接种管理
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6个月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3.每半年对辖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
(二)预防接种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部分省份对重点人群接种出血热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高危人群实施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群体性接种工作和应急接种工作。
1.接种前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簿)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2.接种时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见附件--预防接种服务流程图
一类疫苗免费接种、二类疫苗按公示价格收费。
76.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服务指南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
4.《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埇政办〔2014〕31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伤。
(一)院内救援流程:
2.通知:接到报告,医院领导小组组长立即通过日常办事机构(医务科)向所有领导小组成员发出指令,迅速到指定地点集合;根据指令要求,启动医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部署、指导、协调本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工作。
5.组织:应急指挥小组成员负责现场整体救治工作的组织与安排;应急指挥小组成员未到时,组织抢救由抢救现场职称最高医生负责。
(二)院外救援流程:
1.接受指示:医院接受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出的突发医疗卫生院外救援指示。
2.派遣专家:医院医务处按照要求通知参加救援科室的科主任,由科主任指派人员参加。
3.参与救援:确定参加救援的专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示到达救援地点参与救援活动。
77.0-6岁儿童健康检查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0-6岁儿童
埇桥区常住人口
详见附件
即时
78.孕产妇产前检查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孕期及产后妇女
附件
孕产妇产前检查服务流程图
79.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服务指南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0〕102号)组织形式及职责。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计划生育等多种途径,按照方案流程组织叶酸发放工作和管理督导,并按要求上报叶酸需求量。二、承办机构
准备怀孕的妇女和孕早期妇女
辖区内居民
村级保健员收集辖区内待孕妇女和孕早期妇女的信息,以确定目标人群,同时对目标人群免费发放叶酸,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每次发放1-2个月的剂量,并做好登记;准备怀孕和孕早期妇女也可自行到村卫生室免费领取。
叶酸发放量为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如果发放叶酸6个月待孕妇女仍没有怀孕,将停止叶酸的发放工作,嘱其自行购买继续增补叶酸。
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
80.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埇桥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本地农村户籍已分娩产妇
四、办理条件:
埇桥区农业户籍的孕产妇,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五、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发放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埇桥区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单、《孕产妇保健手册》首页复印件;
(二)产妇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出院小结(医疗机构出具);
(四)出院结账发票;(医疗机构出具)
六、办理流程:
七、补助标准:
每人300元。
八、办理时限:
8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
3.省卫生厅下发的《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90号)
辖区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儿。
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签发。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司法机构判定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一)在医院内死亡或到医院已经死亡的居民由居民死亡时所住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一、二、三、四联并加盖医院公章并将第二、三、第四联交给死者家属办理注销户籍手续和死者火化手续。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户口本、死者身份证、死者生前病历)、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
(三)在外地死亡的居民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死亡证明,死者家属凭以上两个证明、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及死者生前病历到区疾控中心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涉及公安部门管理的非正常死亡由公安部门法医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他按相应程序办理。
(六)各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工作人员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对项目不全和不清楚的要认真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要做死因推断将各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并对每天所办理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登记、根据死亡原因判定、编码和录入上报。
82.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幼秘〔2015〕16号)
活产婴儿
凡在埇桥区各助产机构分娩的活产婴儿均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五、需提供的材料
1.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新生儿母亲不能亲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委托书给领证人,领证人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住院分娩的活产婴儿直接由接产医院(获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出院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
83.用于医保报销的医院等级证明出具
根据报销群众实际需要
在办理报销时需提供证明的公民
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医保患者
1.患者身份证原件(如委托办理,代理人另需提供身份证);
2.患者医保卡(安徽省以外医保);
3.医保报销申请表、院内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1.申请:患者或其家属携带规定材料到医院办公室申领;
2.受理:院办公室指定专人现场受理,核对材料;
3.发放:经核对无误后,根据医保报销需求开具医院等级证明上加盖公章。
1个工作日
84.新农合、医保办理服务指南
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七)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参加新农合、医保的公民
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出院证、住院预缴金单据
1.患者携带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院门诊就诊;
3.患者到科室就诊,医务人员核对患者人证卡是否一致;
4.出院时病人携带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出院证、住院预缴金单据到出院窗口办理医保即时结报。
85.新农合、医保病人转院办理
符合转院治疗指症,具有相应医疗保险
1.本人身份证(未成年人或无身份证者需携带户口簿);
2.本人社保卡;
3.转诊转院申请表(新农合先天性心脏病(<14岁)、急性白血病(<14岁)还需携带统筹地区开具的转诊单)。
1.参保者病情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转诊后,可在新农合、医保窗口领取医保病人转院单;
2.参保者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
3.参保所在地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埇桥区中医院新农合、医保窗口备案、盖章;
夹沟镇卫生院0557-4286251
86.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实施服务指南
《安徽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夹沟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服务中心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自愿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咨询、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的育龄夫妻。
符合免费的服务项目:(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及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1.接待:自愿实行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并符合免费的服务对象的育龄夫妻,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主动接待。
2.查找: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村级计生专干积极查找需要落实避孕节育技术的育龄夫妻。
4.发放:实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
5.随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级计生服务所技术人员和村级计生专干做好接受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育龄夫妻的定期随访。
夹沟镇计生办:0557-4286221
87.提供免费避孕药具服务指南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需要使用免费避孕药具的育龄夫妻
需要使用免费避孕药具的并符合免费条件的育龄夫妻。给于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并给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咨询,以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1.接待:需要使用免费药具并符合免费的服务对象的育龄夫妻,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主动接待。
2.查找: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村级计生专干积极查找需要使用免费药具的育龄夫妻。
5.随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级计生服务所技术人员和村级计生专干做好免费药具使用育龄夫妻的定期随访。
夹沟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服务中心:0557-4286221
88.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指南
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一、服务对象:试点地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三、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
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
项目目标。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
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和流动人口夫妇每孩次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接待:计划怀孕夫妇直接到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主动接待。
2.查找: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村级计生专干积极查找需要计划怀孕夫妇,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填写夫妇基本信息,签订知情同意书,到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辖区内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及流动人口夫妇每孩次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如果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后未按计划怀孕,或怀孕后出现流产、死胎、死产再次准备怀孕时,应根据需要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八、咨询方式
0557-4286221
89.毕业、结业、肄业学历证明书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2.《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照片右下角和骑缝处加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第十二条修业期满,毕业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的结业证书;修业不满三年并未修完规定的课程,不予毕业或结业。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校申请并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将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为使毕、结业证书有所区别,毕业证书全省统一为红封皮,结业证书为墨绿封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的通知》(皖教秘〔2011〕14号):安徽省内中职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原件后,因原件遗失或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可申请办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
二、承办部门
夹沟镇辖区中小学学校
已颁发毕业证书的中小学学生
已经毕业的学生
学生填写补办学历证明申请表,学校出具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到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夹沟镇辖区中小学学校:0557-4286253
90.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服务指南
符合毕业、结业条件的中职中小学、学生。
1.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
2.修业期满,毕业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的结业证书。
无需另行申报。
服务流程
本人凭身份证到班主任处领取。
夹沟镇辖区中小学学校:0557-4286253
91.毕业生个人档案转递服务指南
无实施依据,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夹沟镇辖区中小学校
毕业生。
无需另行提供材料。
1.各班班主任对本班学生进行初步审核。
2.由学校统一办理。
夹沟镇辖区中小学:0557-4286253
92.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和康复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
家长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学区所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
93.初中毕业证书遗失、损坏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11条“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
夹沟镇辖区初级中学
初中毕业证书遗失、损坏者。
已取得初中毕业证书的学生,不慎将证书遗失、损坏,可申请办理初中毕业证书遗失、损坏证明。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原毕业证书存根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复印件;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照片两张。
2、申请人持完整申办材料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
3、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对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出具证明书并加盖钢印。
申请材料齐全,即来即办。
94.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三、申请对象
适合进入普通学校的残疾儿童少年
年满6周岁,在普通学校普通班级就读的学生如果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所规定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等五类中的相应标准,学习跟不上全班的进度,学业水平明显落后于班级其他学生,可以申请随班就读。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③户口簿;
④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⑤计划免疫证;
⑥残疾证。
1.家长可提前咨询入学事宜;
3.学校组织人员对申请入学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向家长反馈审核结果;
4.符合入学条件的孩子,根据学校通知办理入学手续。
15个工作日
95.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免费入学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
夹沟镇辖区中小学
本区适龄儿童、少年
本区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少年
1.本学区内户口簿、房产证;
2.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预防接种证;
10个工作日
96.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免试入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2.《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就近入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学生
家长或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学区所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
97.学籍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二)承办机构
夹沟镇辖区高中、中小学
(三)服务对象
学生。
(四)申请条件
我区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学生证。
(六)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学生学籍系统查询,出具证明。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咨询方式
98.中小学学生心理辅导服务指南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因此,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不定。
夹沟镇辖区中小学校:0557-4286253
99.学生在校成绩证明服务指南
在籍在校学生
本人申请、身份证、学生证。
1.申请人到教务处打印学业成绩表并盖章;
2.学校审核盖章。
100.学生证补办服务指南
本校在读学生。
1.本人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
3.一寸免冠照片。
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照片到教务处或学生处办理。
101.学校奖学金发放服务指南
夹沟镇辖区中小学学校、幼儿园
夹沟镇辖区中小学校:
0557-4286253
102.学校食堂饮食质量投诉服务指南
1.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发布):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生部):第九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夹沟镇辖区中学学校
在校学生及校内就餐教职人员。
在校学生及校内就餐教职人员,对校园后勤保障服务内容不清楚,需咨询了解的;对日常校园后勤服务不满意,需投诉反映的。
1.后勤服务承诺事项清单及食堂管理办法。
1.咨询服务:学生直接到总务科咨询办理。
1.咨询服务:即办。
2.投诉受理服务:即办、联办。
103.学校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幼儿园、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承办部门
学校全体学生、教职工和其他在校内工作的从业人员。
(四)服务条件
学校出现突发性重大事项,影响公共安全。
(五)服务流程
发现突发性事项,立即向校园安全值班人员或直接向职能科室报告,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104.学校信息查询咨询服务指南
2.学校各处室工作职责。
夹沟镇辖区中小学学校、幼儿园。
社会公众及学生
社会公众及学生想了解学校,但是对学校信息不清楚,需查询咨询了解的。
个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
社会公众及学生直接到学校办公室咨询或者浏览校园网站查询。
即办、联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05.学校医疗服务指南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辖区中小学学校。
在校师生。
有疾病或卫生服务需求的师生。
持学生证申请。
由学校医师根据病人实际情况诊治病情。
106.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放服务指南
辖区中小学校
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辖区中小学:0557-4286253
107.学历证明、在校生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在校学生务学生科提出申请。
区辖中职、中小学学校
8.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服务指南
埇桥区地方税务局夹沟分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一、《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一、埇桥区地方税务局征收中心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二、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税务登记证件挂失报告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现场:埇桥区地方税务局夹沟分局
109.纳税证明开具服务指南
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二)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一、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到埇桥区地税局征收中心,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二、受理:征收中心窗口接受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及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三、发放: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并发放《税收完税证明》。
110.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服务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纳税人
中国税收居民为享受中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开具,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一、自然人纳税人应提供:
二、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一、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到埇桥区地税局征收中心,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受理:征收中心窗口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及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三、发放:受理部门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窗口通知纳税人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11.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服务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境内开采规定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证明。
一、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一、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到埇桥区地税局征收中心,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
二、受理:征收中心窗口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三、发放: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并发放《资源税管理证明》。
112.多缴税款退还办理服务指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一)《退(抵)税申请表》3份。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一)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向埇桥区地税局征收中心申请办理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
(二)受理:征收中心窗口接收纳税人资料,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三)办理:
2、征收中心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3、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4、手工退库的,税务机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电子退库的,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113.完税凭证换开、重开办理服务指南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或重开。
1、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向埇桥区地税局征收中心办理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2、受理:窗口接收纳税人的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凭证。
114.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宣传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11〕78号):规范宣传内容,优化宣传渠道,注重分类宣传,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自身的税收权利和义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国税函〔2011〕50号):纳税服务机构所从事的税法宣传工作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及纳税程序等信息服务。
社会公众
无条件
1、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发布办税流程宣传资料并及时更新维护。
2、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税收宣传资料,并及时将本级制作和上级下发的税收宣传资料发放至下一级税务机关,埇桥区地税局及时将接收的宣传资料通过办税服务厅发放。
3、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普及性税收宣传活动。制定税收宣传月和年度重点宣传工作任务,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创新税收宣传月活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