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今天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你知道中国古代的法典有那些吗?今天就和小集一起来了解吧!
《法经》
是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是历代法典的蓝本
它的制定者是
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概况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约成书于周威烈王十九年(公元前407年)。
《法经》共分六篇三个组成部分,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前四篇为“正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秦律》
秦律
中国秦代法律的总称
商鞅相秦,实行变法
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刑律
及其它方面的法律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
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汉律》
汉律是汉代法律的总称
汉朝法律制度既有继承秦朝的一面
也有进行重大改革的方面
使其封建法制日趋成熟
一般的汉律是指《九章律》,这是萧何在《法经》的基础上增订而成的。
刘邦率领军队攻进秦朝首都咸阳城后,马上派萧何接管了秦朝的的法律令文书档案,同时为了取得百姓拥护,宣布废除秦的苛刑酷法,和关中父老约定了历史上有名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在当时对于收拢民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汉朝建立后,简单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了,因此,刘邦又命萧何在参考秦律的基础上,结合《法经》修订新的法律。
《晋律》
又名《张杜律》、《泰始律》
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其主要特点是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律无不打上它的烙印。
《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
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
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
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
唐高宗时期,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已发展到鼎盛阶段。永徽二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了《永徽律》12篇,500条。
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时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的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之为《唐律疏议》。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融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
《宋刑统》
由太祖诏
“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
成为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简称《宋刑统》
《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
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变动。但其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2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需要选出209条(包括"起请"32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重要区别。其篇目,仍与唐律一样,共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令条例,也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义。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令条例,由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大清律例》
是我国最后一个大一统的君主专制王朝
清王朝的国家法典
《大清律例》颁布以后
完成了
清代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
秦汉以来,中国就已经形成了“不可一日无律”的法制治理型社会。
清代法律的制定从清统治者入关之初便开始着手,一直持续到乾隆年间方形成稳定体系,历时一百多年。其间经历了沿用关外旧法、暂用《明律》、颁行《大清律附》、修订《大清律例》几个时期。
其中,《大清律例》的制定过程,从顺治年间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历康熙朝,经雍正朝的《大清律例集解》,数易其稿,方告成熟。《大清律例》汲取历代王朝的立法经验,结合自身统治经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该法典沿用至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颁布为止,之后,中国传统法律逐渐开始现代转型,移植欧陆立法经验,法典编纂体例改变了“诸法合体”形式,开始部门法分立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