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遭家暴的汪某女离婚纠纷法律援助案
基本情况
受援人汪某女经人介绍与何某男相识,2010年6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婚后不久,何某男与昔日恋人周某女发生婚外情,夫妻二人争吵不断,何某男常离家出走。2011年5月,何某男回老家为长辈奔丧,带走汪某女用于坐月子的一万元,与情人周某女约会多日。后周某女电告汪某女,声称何某男离家这几日均和她在一起,并予以羞辱挑衅。汪某女不堪忍受,当着何某男面服下安眠药,从三楼阳台跳下,经医院诊断: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胸12椎体骨折、脊髓损伤,双脚多处骨折。汪某女出院后,何某男对妻女依然不闻不问,与多名女子关系暧昧。2013年,夫妻签订《婚内协议书》,商议由汪某女带女儿回眉山上学,何某男继续在其母亲处(云南)打工,工资交由其母保管。2016年端午节,何某男将汪某女手机拉入黑名单,再未联系。2018年3月27日,汪某女为离婚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眉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指派了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钟蓉律师承办。
何某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钟蓉律师被指派继续担任汪某女二审代理人。三次开庭审理,2019年4月23日,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外情、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纠纷案件。家庭暴力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妇女儿童是主要受害者。受中国传统观念影响,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可外扬,但家暴受害者承受了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也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司法部门积极响应,将因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纳入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帮助家暴受害人及其监护人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蹇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本案当事人汪某女遭遇了家庭暴力、丈夫婚外情对象的侮辱、离婚时丈夫串通亲戚虚构债务,不堪忍受之下绝望到服药跳楼,她的遭遇可说是无数个不幸家庭的缩影。2016年3月,为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2017年6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规定(试行)》,人身保护令旨在预防家庭暴力发生,在离婚诉讼中,只要申请人有具体请求和理由,提供的初步证据足以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暴力现实威胁,法院即可批准申请。
原标题:《【十大典型案例二】屡遭家暴的妻子,面对丈夫婚外情,离婚时该怎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