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质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马克思认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①实践是社会关系得以建立的基础,国家及其各项制度也是实践的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中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的。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意志、思想和精神品质融汇于国家制度的各个方面,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其他国家制度的本质属性。②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主张制度化的表现形式
党的主张是其所代表的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凝聚、提炼。党的主张通常以权威形式被规定在一定历史时期所需遵循的路线、方针、政策中,落实在相应的制度措施中③;也通过指导立法的方式贯彻于法律中,或者直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从而实现党的主张法治化、制度化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领导人民构建的,是党的意志、国家意志、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党的主张制度化的表现形式。
其一,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要坚持依法执政这一基本领导方式,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自觉把党的领导活动纳入制度轨道。”⑤要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就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将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将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必须遵循的普遍准则,并通过国家机关的贯彻执行,使党的主张落地生根,变为全社会的行动。
其二,党的主张是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我们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⑥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主张集中体现在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兑现、人民意愿的代表和实现上。人民之所以认同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是基于党的性质和宗旨与国家利益高度契合。党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人民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
其三,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⑦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都是党用以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方式。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的比较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既要充分尊重党的政策对于国家法律的先导地位,又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既要充分发挥党的政策对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指导、引领作用,又要善于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保证党的政策贯彻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在法理上,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涵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内容。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有序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法治化。因此,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⑧,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其一,党领导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党领导立法,是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进而上升为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过程。坚持和完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党的强大组织能力,使以贯彻群众路线为主要方式的政治动员和政治整合达到预设的效果,确保党的决策契合人民意愿;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提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让每一项立法都充分反映党和人民意志,形成科学的、高质量的法律规范。
其二,党保证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是执法主体,严格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执法不严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短板。为此,务必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坚持秉公执法;务必健全党和国家机关依法决策机制,解决有的领导干部干扰执法过程的问题;务必使执法过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务必使执法过程充分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具体的执法环境和案件特点,充分尊重执法对象的权利,切实对法律和人民群众负责。
其三,党支持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为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外部力量违法违规干预司法的问题;必须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让人民陪审员“陪而促审”、司法监督员“监而促督”;必须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充分保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必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四,党带头守法,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三)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在法理上,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⑨宪法确立了党的执政地位,赋予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党要善于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引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就决定了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在治国理政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紧紧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二、主体论:坚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主体是实践活动的承担者。实践活动塑造了人,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伟大的社会实践活动,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13)
(一)社会主义法治要反映人民意志
“人民意志”是马克思用来代替传统法哲学的所谓“君王意志”或者“个人意志”的核心要件。(1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15)。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民意志的关系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社会主义法治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一立场体现在立法上,就要求立法活动秉承“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其要义有三:一是必须保证立法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为此,需要畅通群众意见表达渠道,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制度,将公众参与真正融入立法过程。二是必须通过立法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要完善教育、劳动就业等重点民生领域立法和军人、妇女等主体正当权益保护立法,通过立法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正是立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生动体现。三是必须通过立法健全和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为此,必须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构建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其二,社会主义法治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我们将“以人民为中心”贯穿在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全过程:在立法层面,要注重发现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呼声和需求,使立法活动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保障人民权益、改善人民生活。在执法层面,要秉持“执法为民”理念,在做到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积极探索更多人性化、柔性化的执法方式,兼顾执法过程规范化和人民对执法活动的满意度提升。在司法层面,要进一步提升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做到法、理、情的深度融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份判决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守法层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努力使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使法律成为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
其三,社会主义法治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揭示了权力运行规律:“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16)基于此,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任性,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17)为此,必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从法律上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形成不能腐的机制;必须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等监督机制的作用,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
(二)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
法治是一种目的性活动(18),保障人民权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保障人民权益须有道路遵循。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实现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目的。
其一,要确保人民享有更加广泛、充分、真实的民主权利。《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突出强调公民权利的保护,提出要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效维护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一要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人民在治国理政的各项活动中都能积极、有序参与;二要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通过推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筑牢人民对宪法的真诚信仰,强化行政执法、司法领域的权利保障。
其二,要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最基本的执政理念,而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是这一执政理念的本质要求。为此,必须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具体而言,要构建更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促进机制,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有利于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形成具有普适性、基础性、兜底性的民生服务体系。
其三,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在立法层面,立法必须不断回应新的社会诉求,既适时制定新的法律,又及时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构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协调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在执法层面,行政机关必须带头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让每个执法决定都体现公平正义;对执法决定是否符合这一要求的判断,要放在其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全过程中考量。在司法层面,既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又要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的能力,特别是加强基层司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司法人员的工作作风。
(三)人民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力量源泉
人民是法治事业发展的根基,是法治事业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人民支持和参与,任何改革都不可能取得成功。”(19)这一论断表明,在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中,必须依靠人民群众这一核心力量。
其二,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以百姓心为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推进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20)这是因为,“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这既是我们党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新发展理念的‘根’和‘魂’”(21)。据此,我们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推进依法治国,将人民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力量源泉。
三、实践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乃实践之产物
对“道路”的认识关乎哲学上的党性。从唯物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来看,道路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实践的问题。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实践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道路就是党的生命。”(22)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统一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实践中生成
“实践生成论”是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基本命题。马克思指出,“历史的全部运动,既是它的现实的产生活动”,“同时,对它的思维着的意识来说,又是它的被理解和被认识到的生成活动”。(23)可见,“实践生成论”强调实践过程以及事物在实践过程中的生成逻辑。(2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长期实践形成的。百年来,我们党矢志不渝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创立并发展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5),开创并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主观臆断、照抄照搬的产物,而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鸦片战争后,近代中国各种势力、党派欲将西方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的各种尝试均以失败告终。中国共产党登上历史舞台后,义无反顾地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努力奋斗,在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长期实践中,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26)实践表明,是中国的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领导,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和总结党的历史,就要从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咬定青山不放松,风雨无阻向前进”(27)。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性为实践所证明
古人云:“听言不如观事,观事不如观行。听言必审其本,观事必校其实,观行必考其迹。”(33)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管不管用、有没有效,实践是最好的试金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其一,中国道路的确立解决了中国近代面临的挨打、挨饿、挨骂的问题,真正让中国人民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其实现必须依靠现实的路径,即中国道路。(34)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的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开启了中国历史新纪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中国人民富起来”这一目标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978年12月18日,在中华民族历史上,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都必将是载入史册的重要日子”(35)。在中国道路的指引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任务更加明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到本世纪中叶,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36)这是“中国人民强起来”的时代强音。
其二,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八个能否”(37)。中国的国体、政体等一系列中国道路的制度安排,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有力增强了国家政治制度的民主性和有效性。在这套制度框架下,领导干部任期制度得以普遍实行,国家机关领导层有序更替;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不断扩大,人民当家作主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和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得以坚持和发展;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得以建设,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得以提升;广纳群贤、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不断发展,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社会法治水平不断提高;多层次监督体系逐渐建立健全,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完善,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及其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得到保证。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实践中发展
在哲学上,发展兼具功能性和价值性。在功能层面,发展既是社会实践的表现形式,也是实践得以赓续的持久动力;在价值层面,发展既是社会实践应予保障和促进的基本价值,也是实践本身获得正当性评价的基本维度。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源自实践,并在实践中得以发展。我们既要坚持好、巩固好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又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于国家治理效能提升中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实践中趋于完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41)作出专门部署。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宣告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等同于法律体系的完备,法律体系还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完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四、方法论: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统筹兼顾
在方法论上,“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统筹兼顾”属于系统论方法的范畴。在一般意义上,系统论方法要求人们从整体视域出发,全面分析系统中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以及此系统与他系统的关系。(4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43)这充分体现了系统论的方法。
(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逻辑理路在于,三者存在相互作用、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内在必然联系。宪法是这种内在必然联系中的核心枢纽。
其一,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对宪法作为治国理政总章程地位的证成,至少可从宪法的性质、宪法的内容与宪法的实施三个层面展开。在性质上,宪法集中体现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党通过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实施宪法,把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并用根本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在内容上,宪法确立了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架构,对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进行整体性的顶层设计。这体现在,宪法序言和总纲中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宪法的指导思想、目标、基本原则等,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其职权等。在实践中,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让宪法在实施中不断焕发生机与活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使命和任务。
其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一个国家的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取决于其基本国情。就中国而言,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必须始终坚持依宪治国,将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首先,“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44)坚持依宪治国,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原则、制度和规则,形成科学的“制度之治”。其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坚持依宪治国,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最后,宪法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法制保证。坚持依宪治国,必须注重在治国理政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切实发挥宪法的作用,确保国家各项事业、各项工作在宪法和法律轨道上平稳运行。
其三,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执政党行使的执政权本质上是一种依宪行使的政治领导权和政治决策权,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行为是具有宪法意义的政治行为”(45),因此,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密不可分、相辅相成。首先,坚持依宪执政,要坚持权为民所赋的执政理念。这不仅要求党在执政过程中积极行使各项权力,还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其次,坚持依宪执政,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仅要做到“四个善于”,还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46),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的建设性作用。最后,坚持依宪执政,党自身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47)。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二)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其二,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法治社会建设的先导和示范。(5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此,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推进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对此,可以探索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二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体可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规范和完善执法程序,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实,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入手。三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完善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依照权力清单推进行政权力公开化、透明化,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监管;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三)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建设国际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维度,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有力保障。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52)。
其一,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国内法治始终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根基所在,是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必要前提。一要充分发扬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余年来,经历了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到提出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波澜壮阔的进程,其间形成的许多经验和成就需要进一步发扬。二要吸收借鉴国际法治文明先进成果。对经过认真鉴别后有利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其他国家法治成果,我们应该吸收借鉴。三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拿来主义行不通,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国情。
其三,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提高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能力。当前,国际社会风云变幻,对我们的国际法治思维和解决国际争端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立法层面,我国不仅应加强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切实提升立法体系的国际化水平,还应充分发挥在世界舞台上大国的作用,引导、引领国际话语规则的制定与构建。在执法层面,我国应继续深化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协作,继续与各国加强在执法安全方面的合作,与世界各国携手打击暴恐势力、贩毒走私等跨国有组织犯罪。在司法层面,我国应持续深化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进一步完善司法互助机制并扩大其覆盖面,着力优化法治工作队伍,提升法律工作者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五、价值论:“中国之治”
“中国之治”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价值取向,内在地涵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等基本点。
(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价值论上,“现代化”蕴含政治规范、制度发展、社会秩序、治理绩效、伦理认同等方面价值体系。在这些价值体系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目的价值的属性,“法治”则兼具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双重属性。在这一意义上,“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依托,“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取向。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义在于法治化(55)。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要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将其总结为:“一是坚持和巩固,二是完善和发展,三是遵守和执行。”(56)其一,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必然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其二,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对党的执政方式与执政能力、对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对法治体系以及法治工作人员的素养与能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57)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代,严格规范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并及时准确地将党的主张转化为法律法规,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之治”必然要求以法治方式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实现。只有不断完善法治体系,积极推动各方面制度成熟化、定型化,建立健全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其三,要坚持顶层设计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一方面,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所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所必备的法律制度。必须在贯彻落实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充分了解现实需求,厘清国家治理中的制度空白处以及相互冲突点,统筹规划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58)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努力提升执法和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更好地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以来,中国抗疫的成功实践证明,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逻辑基础上提出的依法防控要求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着指挥棒的重要作用。只有将法治理念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将顶层设计与国家治理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使法治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真正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
其四,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在一定意义上,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制度的竞争,制度实施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维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必须强化制度意识,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59)。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提高自身法治能力与法治素养。把制度贯穿于治党治国始终,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制度意识。各级党组织要积极组织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宣传教育,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公众法治素养。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强化自身制度意识,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更要通过加强普法工作、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等途径,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人民成为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和制度运行的重要力量。
(二)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其三,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62)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所在。科学立法需要从事立法工作的法治人才,严格执法需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人才,公正司法需要从事司法工作的法治人才。此外,法治国家建设还需要律师队伍这支重要力量。
(三)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在道德哲学上,美好生活是人们的一种价值追求——美好生活就是幸福的生活。(63)在人权哲学上,美好生活是一项集合性权利,既表现出对基本人权的涵摄性,又表现出自身内容的包容性。这里的“涵摄性”不仅意味着宪法所明示的基本权利都可以归结为“美好生活权”(64),还意味着宪法所默示的诸多新型权利也属于“美好生活权”的内容;这里的“包容性”意味着“美好生活权”是一种“权利束”,内在地包含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人民美好生活就是最大的人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必须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65)法治保障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塑造一种高质量的法治样态,可以在满足人民对基本公共产品需要的基础上,为人民参与国家治理提供有序、畅通的渠道和稳定、安全的环境。
其一,带领人民创造幸福生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而奋斗。(66)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坚如磐石的根基所在。无论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还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都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的利益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带领人民创造幸福生活,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
其二,处大事贵乎明而能断,要准确把握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美好生活是人的内在需要、生活理想与生活样式的统一体,是社会发展与矛盾运动的产物。(67)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矛盾具有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只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从多方面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等特征,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美好生活。
六、结语
主体性与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大基石,两者互为犄角。实践性是主体性的基础,主体性是实践性的本质特征。(68)人是实践的主体。马克思主义实践主体观认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69)。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主体,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70)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71)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人民中心论的哲学原点,是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主体论的金钥匙。坚持这一点,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实践主体性原则。
一切形式的社会实践都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马克思指出:“目的在人的社会实践中产生,它以现实的客观世界为前提,但它又表现为对客观世界中某些现实的不满足,因而要求改变这些现实,改造现实存在物的现成存在形式,创造符合于主体需要的理想客体。”(72)“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73)这是马克思主义“目的作为规律”思想的哲学基础(74),也是把握和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之“中国之治”的逻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