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中渡社区三组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4〕12号),石门县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9月19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的会计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局检查过程中查明的问题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凭证封面填写不规范。2023年度会计凭证封面未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主管、会计人员、装订人员私章、凭证类别未选定、保管年限未填写。
2.原始凭证未加盖印章。2023年1月记账36号凭证、1月记账41号凭证反映附件资料未加盖“附件”章、2月14号凭证反映银行付讫款项未加盖“银行付讫”章。
3.会计凭证装订不规范。2023年度会计凭证装订太厚,原始凭证单据折叠不规范。以上行为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之规定。
4.记账凭证要素不齐全。2023年度记账凭证未加盖记账人员、复核人员、制单人员、会计主管、出纳人员、经办人员印章或签字。
以上行为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之规定。
5.记账凭证编制不合规。2023年1月记账41号凭证、记账44号凭证、记账45号凭证等其他会计凭证反映将不同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在同一记账凭证上核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之规定。
(二)超标准接待工作餐
6.2023年5月记账34号凭证反映支杨岭岗水厂工作开餐3141元,其中超标准接待工作餐39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石门县财政局关于明确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用餐、住宿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石财通〔2018〕23号)第七款“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用餐正式发票报销工作餐费用”之规定。
(三)重复发放伙食补助
7.2023年1月记账6号凭证、14号凭证等其他会计凭证反映2023年度驻村工作队队员李军、李召召、孙勇湘、覃业登、覃业刚、项文春、闫友明全年报销差旅费72次,合计金额224740元。报销资料中未见驻村帮扶工作队员实际驻村天数打卡证明资料。驻村帮扶工作队员报销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外,单位又再发放早中餐补贴伙食补助费每人每月550元,每人每年6600元,合计重复发放伙食补助396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派驻村帮扶工作队待遇保障的通知》(石组发〔2020〕2号)第一款第一条“驻村帮扶工作队员按实际驻村天数领取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之规定。
(四)会计业务核算不精准
8.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科目。2023年1月记账43号凭证、3月记账25号凭证、8月记账6号凭证反映支杨岭岗水厂出水口治理工程项目749313元、7月记账29号凭证支出水口护坡工程244726元,以上项目均已验收办理竣工决算,记入“在建工程”科目,未及时转“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科目。以上行为违反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四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之规定。
9.固定资产直接作为费用列支。2023年5月记账12号凭证更换营业大厅电子显示屏22000元、7月记账21号凭证购买办公桌椅沙发2800元、8月记账25号凭证购买控制阀84821元,分别记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科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之规定。
(五)备用金使用不合规
10.2023年2月记账11号凭证反映2023年2月13日你单位员工覃铁勇借款备用金3万元,借款原因、归还日期均未填。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见覃铁勇归还备用金。
以上行为违反了《石门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五十三条“备用金借款。除沃特石门分公司、壶渫山泉饮业公司、办公室和企管办以外,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领取备用金;备用金数额由公司统一确定,经济责任落实到人,由经办人凭经借据到财务股借款,审批程序同第五十一条,备用金到年底决算前必须全额归还,次年再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之规定。
(六)内部审批程序不到位。11.2023年3月记账51号凭证反映2023年计量协会年会租车费1500元未见租车审批单、8月记账7号凭证支八一建军节退伍军人会餐及租用会场费5400元未见会议预算审批单。
以上行为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九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之规定。
(七)办公用茶超范围列支
12.2023年2月记账9号凭证反映以办公用茶名义超范围违规列支高档茶叶款5520元(石门银峰20包,单价168元;石门银毫10包,单价216元)、5月记账4号凭证以乡村振兴名义超范围违规列支高档茶叶款17600元(石门银毫110袋,单价160元)、5月记账42号凭证反映以办公用茶名义超范围违规列支高档茶叶款12800元(石门银毫80袋,单价160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第八条“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之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针对上述1-5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30日内予以整改到位。针对上述6-7号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和追回违规发放资金39639元。
针对上述8-9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3000元,同时责令你单位及时调整会计科目。针对上述10号问题,根据《石门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收回备用金30000元,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针对上述11号问题,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并结合实际情况,全面、科学、系统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
针对上述12号问题,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第八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财政资金。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追回违规资金39639元。将罚款3000元缴入石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名称:石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账号:43001591068052500180,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本局将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附件:送达回证
石门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3日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的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财行罚〔2024〕5号)
送达机关或机构及
(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及
送达人(2人)签名:
受送达机关或机构及
收件人及
收件人签名:
备注
备注:1.邮寄送达的,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收件人栏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后,寄交XXX(写明送达机关或机构名称),地址:×××邮编:×××;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是单位的,收件人栏内应注明收件人身份,非法定代表人签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非直接送达的,在收到送达回证后,在“备注”栏载明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