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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依据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以下分三种情况介绍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
(1)一般销售的销售额:
【提示】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其换算公式为:
【提示】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但是含有消费税的销售额。
【例题·判断题】红酒生产企业销售红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红酒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答案】√。解析: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在销售的同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就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2.从量计征的销售数量
(1)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从量定额的换算标准。
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3.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则:
(1)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其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①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5)包装物押金:
【提示】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①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②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③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④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7)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应纳税额计算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提示】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是否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计算纳税。
(2)纳税时的计税依据: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没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提示】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提示】这里的组成计税价格也是进口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6%。
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一)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提示】为了便于记忆知识点可以采用排除法:没有在列举范围的有:酒(葡萄酒例外)、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电池、涂料。
【提示】(1)在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在计算消费税时,一般情况下谈不上抵扣的问题;只有当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主要原材料”(如烟丝)已经缴纳过消费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在计算“最终产品”(如卷烟)的消费税时,才会出现抵扣的问题。
【提示】(1)如果甲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对烟丝移送时未征消费税,因此,在计算卷烟的消费税时,谈不上抵扣的问题;(2)如果甲卷烟厂将“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由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已经缴纳过消费税,因此,在计算卷烟的消费税时,会出现抵扣的问题。
(二)扣除方法
领用扣税法。即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得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提示】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扣税环节
1.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2.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宝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3.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4.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从价计征消费税),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