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德安县聂桥镇**村**号,住江西省德安县蒲亭镇**小区**栋**单元**室,系德安县**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德安县丰林镇**村**号,住江西省德安县蒲亭镇**小区**栋**单元**室,个体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7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德安县蒲亭镇**路**号,住江西省德安县蒲亭镇**路**号,个体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德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帅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永修县**垦殖场**分场**号,住江西省永修县**垦殖场**分场**号,个体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6日经德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德安县蒲亭镇**巷**号,住江西省德安县蒲亭镇**小区**号,个体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7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德安县丰林镇**村**号,住江西省德安县宝塔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个体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7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德安县蒲亭镇**路**号,住江西省德安县宝塔大道**小区**栋**单元**室,在德安县**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7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7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德安县**林场**分场**号,住江西省德安县**林场**分场**号,在德安县**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7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丙,曾用名袁某丁,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德安县丰林镇**村**号,住江西省德安县蒲亭镇**村私房,个体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7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蔡某甲、袁某甲、胡某甲、帅某某、刘某甲、袁某乙、占某某、蔡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商议决定共同出资500万元,租用德安县宝塔大道**号门面,注册成立德安县**商贸行。该商贸行成立后,被告人蔡某甲、袁某甲、胡某甲、帅某某、刘某甲是大股东,被告人蔡某甲为法人代表。被告人蔡某甲、袁某甲二人负责共同管理商贸行日常工作,被告人胡某甲、帅某某、刘某甲均负责协助管理商贸行工作。被告人胡某甲还负责保管商贸行资金、账目,被告人刘某甲还负责保管商贸行借条。被告人袁某乙、占某某、蔡某乙是小股东,负责商贸行债务催讨工作。该商贸行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名烟、名酒、名茶零售,实际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商贸行主要针对德安县的企业及个人放贷,月息6分至3角不等。被告人扶某某、袁某丙在明知商贸行经营模式非法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2月、2013年11月份入股商贸行,成为小股东。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本息时,商贸行所有股东开会决定通过纠缠、滋扰等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催债,并安排被告人袁某乙、占某某、扶某某、蔡某乙、袁某丙五名小股东具体负责债务催讨工作。
被告人蔡某甲、袁某甲、胡某甲、刘某甲、帅某某、袁某乙、占某某、扶某某、蔡某乙、袁某丙等10人通过威胁、纠缠、滋扰等手段逼迫借款人、担保人及亲属偿还高息债务,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至此,形成了以被告人蔡某甲、袁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某甲、帅某某、刘某甲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袁某乙、占某某、扶某某、蔡某乙、袁某丙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甲、袁某甲、胡某甲、帅某某、刘某甲、袁某乙、占某某、扶某某、蔡某乙、袁某丙等10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13年8月份左右,刘某乙到德安县**商贸行借款30万元,月息8分。后刘某乙无力偿还本息,被告人占某某、蔡某乙、扶某某等人通过滋扰、纠缠的手段向刘某乙催债,刘某乙被迫归还借款。
2、2012年12月25日,胡某乙到德安县**商贸行用CRV轿车抵押借款10万元,月息1角。2014年11月份左右,胡某乙未还清本金,被告人袁某乙通过威胁的手段向胡某乙催债,后胡某乙用自己的CRV轿车抵债10万元。
3、2012年年12月31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丙向德安县**商贸行借款57万元,月息3角,由张某甲担保。在刘某丙未及时偿还本息的情况下,被告人袁某乙等人多次前往**有限公司,采取滋扰、纠缠的手段向刘某丙讨要高息债务。
4、2014-2015年间,在刘某丙无法及时归还本息的情况下,被告人袁某乙、蔡某乙、袁某丙、扶某某、占某某等人多次前往担保人张某甲单位、家中采取威胁、滋扰等手段向张某甲索要欠款,张某甲被迫偿还部分借款。
5、2013年1月23日,袁某戊向德安县**商贸行借款30万元,月息8分。到期后,袁某戊无力偿还本息,被告人蔡某甲等人通过威胁的手段向袁某戊催债,后袁某戊父母帮其归还部分借款。
6、2013年6月9日,马某甲向德安县**商贸行借款20万元,月息6分,马某乙是担保人。后马某甲未能及时归还本息,被告人袁某乙、扶某某、占某某、蔡某乙、袁某丙前往马某乙位于永修县虬津镇的车行,通过纠缠、滋扰的手段向马某乙催债,后马某乙被迫归还借款。
7、2013年6月12日,冯某某向德安县**商贸行借款20万元,月息7分。后冯某某未能及时归还本息,被告人扶某某、蔡某乙等人多次前往冯某某的砖厂、家中通过滋扰、纠缠的手段向冯某某索要债务。
8、2014年8月15日,江西**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甲向德安县**商贸行借款70万元,借期7天,日息2100元。因李某甲未及时偿还本息,被告人袁某丙、袁某乙等人采取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向李某甲索要债务。
9、2014年8月20日,江西**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甲经易某某介绍到德安县**商贸行借款100万元,借期3天,月息3角。在杨某甲无法及时归还本息的情况下,经所有股东共同商议决定,由被告人袁某乙、蔡某乙、扶某某、占某某、袁某丙多次采取滋扰、纠缠等手段向杨某甲索要债务。
10、2013年1月20日,周某某到德安县**商贸行借款50万元,月息9分,用杨桥**小区工程款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3年7月25日,周某某向德安县**商贸行借款40万元,月息9分,蔡某丙是担保人。周某某在归还第一笔50万、第二笔40万元的部分借款后,尚欠德安县**商贸行共计50万元本金,后周某某找蔡某丙为这50万元提供担保。2014年2月份起,被告人袁某乙、袁某丙等人多次前往德安县**网吧通过威胁、滋扰等手段向蔡某丙催债。2014年11月3日前,蔡某丙被迫共计向被告人袁某乙等人归还本金20万元,利息21.14万元。
(二)被告人蔡某甲、袁某甲、胡某甲、帅某某、刘某甲、袁某乙、占某某、扶某某、蔡某乙、袁某丙等10人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
1、2013年或2014年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袁某乙、占某某、蔡某乙、扶某某等人前往被害人张某甲的家中索要刘某丙(张某甲为担保人)的债务。张某甲表示没有钱并要求被告人袁某乙等人离开,被告人袁某乙等人拒不离开张某甲家中。直到当晚23时许,张某甲主动与被告人蔡某甲取得联系,承诺会尽快凑钱归还刘某丙的借款,被告人蔡某甲才安排被告人袁某乙、占某某、蔡某乙、扶某某等人从张某甲家中离开。
2、2014年6月或7月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袁某乙、袁某丙等人前往被害人张某甲的家中索要刘某丙的债务。张某甲表示没有钱并要求被告人袁某乙等人离开,被告人袁某乙等人拒不离开张某甲家中。直到当晚24时左右,张某甲表示其要睡觉,又要求被告人袁某乙等人离开,均遭到拒绝。直到次日早上7时左右,张某甲离开家中,被告人袁某乙、袁某丙才跟着离开。
(三)被告人蔡某甲、袁某甲、胡某甲、帅某某、刘某甲、袁某乙、占某某、扶某某、蔡某乙、袁某丙等10人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
1、2014年8月20日,被害人杨某甲向德安县**商贸行借款100万元后未能还清本息。2014年11月份左右,经所有股东共同商议决定,由被告人占某某、袁某丙、蔡某乙等人多次前往德安县**有限公司采取威胁、滋扰等手段向杨某甲催债,后杨某甲被迫将公司的一辆凯美瑞轿车用于抵债,德安县**商贸行将该车以1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袁某丙。经鉴定,该车于2014年11月6日的价值为人民币193000元。
2、2015年2月份左右,在被害人杨某甲未能及时还清本息的情况下,被告人袁某甲等人要杨某甲用公司的钢材抵债,杨某甲不同意,经所有股东共同商议决定,由被告人占某某、袁某丙、蔡某乙、扶某某、袁某乙等人轮班到德安县**有限公司对杨某甲采取威胁、滋扰等手段逼迫杨某甲用钢材抵债,后杨某甲被迫同意将104吨钢材质押于德安县**商贸行。2015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袁某甲、帅某某等人在未经杨某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德安县**有限公司的104吨钢材以大约17万的低价售卖。
(四)被告人蔡某甲、袁某甲、胡某甲、帅某某、刘某甲、袁某乙、占某某、扶某某、蔡某乙、袁某丙等10人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五)被告人蔡某甲、袁某甲、胡某甲、帅某某、刘某甲、袁某乙、占某某、扶某某、蔡某乙、袁某丙等10人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3年1月20日,周某某到德安县**商贸行借款50万元,月息9分,用杨桥**小区工程款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3年7月25日,周某某向德安县**商贸行借款40万元,月息9分,蔡某丙是担保人。周某某在归还第一笔50万、第二笔40万元的部分借款后,尚欠德安县**商贸行共计50万元本金,周某某找蔡某丙为这50万元提供担保。后被告人袁某乙、袁某丙等人多次前往德安县**网吧通过威胁、滋扰等手段向蔡某丙催债。2014年11月3日前,蔡某丙共计向被告人袁某乙等人归还本金20万元,利息21.14万元。2014年10月份,周某某以德安县翡翠城**栋**单元**室(工程款抵房)的一套房产抵债28万本金,10月28日,德安县**商贸行通过翡翠城售楼部将该房产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钟某某。2014年11月3日后,被告人袁某乙等人向蔡某丙隐瞒周某某以房抵债的事实,继续以30万元本金未还为由,向蔡某丙收取利息,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共计向蔡某丙收取利息16.08万元。
除实施集团犯罪行为外,该集团成员个人还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被告人蔡某甲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蔡某甲、袁某甲、扶某某、蔡某乙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自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蔡某甲与被告人袁某甲等人合伙在德安县做道路建设等工程,为揽建工程,被告人蔡某甲请招标代理袁某己、戴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借用公司资质、支付保证金利息和手续费的方式,先后获得了南昌市第**建筑工程公司等多家公司竞标资质,参加工程投标报名,对德安县**大道(一标段)工程、德安县**大道(二标段)道路建设工程等13个道路工程招投标项目进行围标,并中得德安县**大道(一标段)工程,中标价710.1215万元。被告人袁某甲参与了德安县**大道(一标段)的工程,且知道被告人蔡某甲为揽建工程找多家公司进行围标并承担围标费用。在开标过程中,被告人扶某某、蔡某乙受被告人蔡某甲委托,到德安县**路拓宽改造工程及德安丰林东大道**道路新建工程(一标段)开标现场核对围标公司是否参与和中标情况。
三、被告人蔡某甲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0年年初,胡某丙向被告人蔡某甲和蔡某癸借款两万元,月息1角。2011年2月1日上午9时许,蔡某癸等人前往胡某丙家中,为被告人蔡某甲催讨债务。在胡某丙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蔡某癸采取殴打、辱骂等手段逼迫胡某丙归还欠款。被告人蔡某甲到达现场后,在得知蔡某癸使用暴力手段讨债的情况下,威胁胡某丙不得向公安民警如实报案。
四、被告人袁某甲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4年左右,**美容院负责人郦某某向被告人袁某甲的妻子赵某某借款10余万元,月息5分。2016年左右,被告人袁某甲前往德安县**美容院,采取威胁、滋扰等手段向郦某某讨要债务。
五、被告人袁某乙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4年左右,郦某某向被告人袁某乙借款2万元,月息5分。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袁某乙前往**美容院找郦某某索要债务,因郦某某一直未出现,被告人袁某乙便购买了一把锁,将**美容院的门锁上后离开。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袁某乙再次前往德安县**美容院找郦某某索要债务,因郦某某无力偿还借款,被告人袁某乙采取威胁等手段向郦某某讨要债务。
六、被告人袁某甲、占某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1、2013年9月26日,被害人查某乙向袁某甲个人借款24万元,借期3年,月息5分,并以查某乙的一辆奔驰轿车作为抵押物。2015年的一天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袁某甲、占某某和赵某某、袁某庚、杨某丙等人前往共青城市**小区**栋**楼查某乙弟弟查某丙家找到被害人查某乙、胡某丁。被告人袁某甲殴打查某乙同时要其归还欠款,否则便限制其人身自由,当晚21时许,由被告人袁某甲、占某某和袁某庚在查某丙家中看管查某乙、胡某丁。次日凌晨2时许,查某乙、胡某丁从房间内防盗窗钻出逃离。查某乙、胡某丁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约5个小时。
2、2016年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占某某和袁某庚、赵某某等人前往被害人查某乙家中,将查某乙带到德安县**宾馆。被告人袁某甲要查某乙归还欠款,否则便不让其离开宾馆。当晚21时许,被告人占某某和赵某某离开宾馆,被告人袁某甲和袁某庚留在宾馆看管查某乙。2016年2月6日上午10时许,在查某乙的父亲查某丁归还被告人袁某甲欠款4300元并同意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查某乙才被放回。查某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约15个小时。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帅某某、扶某某、袁某丙、袁某甲、占某某先后主动到德安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蔡某甲、刘某甲、袁某乙、蔡某乙、胡某甲先后被德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琼夷
闵江华
2019年8月21日
附项:
1、被告人蔡某甲、袁某甲、刘某甲、袁某乙、占某某、扶某某、蔡某乙、袁某丙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帅某某取保候审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