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以来,再生资源行业的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反向开票”政策,满足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采取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反向开票的方式取得发票,然后进行相应的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目前,政策施行已有5个月,“反向开票”政策在解决再生资源行业“第一张票”痛点的同时,其实践过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需明确。本文选取了4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帮助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企业更加准确地适用“反向开票”政策,提高税务合规度。
01、出售者向多家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销售额已达到500万元怎么办
根据5号公告的规定,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这里的“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包括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同一自然人“反向开票”的销售额)。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一个出售者向多家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当其“反向开票”销售额接近或达到500万元限额时,回收企业如何确认其销售额以及如何解决发票问题存在争议。例如,出售者先向A回收企业销售了不含税销售额为480万元的废钢铁,A回收企业进行了“反向开票”,当月A又向B回收企业和C回收企业先后出售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50万元的废钢铁,B回收企业和C回收企业是否还能“反向开票”对此,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1.B企业可以“反向开票”,C企业不再“反向开票”;2.B企业只对其业务中的20万元“反向开票”,C企业不再“反向开票”;3.B企业和C企业均可以“反向开票”。
结合5号公告,第二种观点更符合“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的规定。此时对于B企业而言,在B企业“反向开票”前,该自然人的“反向开票”销售额为480万元,并未达到500万元的限额,若B企业对采购业务中的20万元“反向开票”,则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剩余部分的发票而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于C企业,若B企业已经进行“反向开票”了,那么该自然人“反向开票”的销售额已经达到了500万元的限额,则其不能再“反向开票”,应当引导该出售者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实践中,C企业可能无法得知该自然人是否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12个月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目前有税务机关对此作出回应: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反向开票”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后,将会对所有为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发出提示(后续系统实现“一人式”归集并自动提醒),要求回收企业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其中提到的“一人式”归集功能,可以实现一个自然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涉及反向开票的收购企业信息、销售收入、申报信息及缴纳税款等数据的归集和查询。
02、名下有个体户的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回收企业是否能向其“反向开票”
03、出售者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计算成本
0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车主“反向开票”,还是向“黄牛”“反向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