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水果味”或将永久退出历史舞台医药医改频道

《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水果味”或将永久退出历史舞台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不得排他性经营意味着品牌专卖店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全是集合店。”方辉表示,这对于单品牌来说将有更多机会触达消费者。不过各品牌的产品竞争也会更直接更激烈。

配套细则有待明确

相较于表述比较清晰的“口味禁令”等规定,一些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办法》中还有一些规定需要公布指导性细则予以明确。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THE END
1.当前电子烟零售许可监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建议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主体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这些主体需要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此外,《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对电子烟的零售许可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电子烟零售业务的运营方式和规则。 http://www.etmoc.com/look/Looklist?Id=46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