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销售环节燃气用灶管阀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委、省政府燃气安全整治工作要求,加强燃气用品质量安全监管,引导全社会加强液化气瓶和燃气质量安全共治,推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走深走实,省市场监管局现公布一批销售环节燃气用灶管阀质量违法典型案例,这也是省局今年以来公布的第四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同时,省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灶管阀”产品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灶管阀”产品行为,加强不合格产品追踪溯源,全力筑牢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1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用品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案

2022年8月24日,根据燃气灶具专项检查通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店用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某品牌灶具2台,两款家用燃气灶具铭牌标识均不完整,经委托检验,2台灶具燃气导管项目均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经查,涉案货值金额990元,当事人获利13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月11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召回不符合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作出没收2台家用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款24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金属燃气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月10日,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召回问题产品,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具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阀案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7月27日,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召回问题产品,作出没收43只不合格调压器,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机电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调压器案

2023年6月8日,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五金机电商行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在售5种型号的调压器23个。所有调压器出口均为软管接头,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均未被封固而具备调节功能,进口侧或出口侧未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要求。经核算,调压器的货值金额610元,获利50.8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7月21日,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23台调压器,没收违法所得50.8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器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11月3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器经营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执法检查,依法进行抽检。经检验,燃气灶具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热效率项目不符合GB30720-2014《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能效2级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零秒牌家用燃气灶具,进货2台,进货价为330元/台,销售价为680元/台,涉案货值金额为1360元,获利35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14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召回问题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罚款6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房设备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11日,根据“铁拳”行动要求,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厨房设备商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4台。经查,上述4台商用燃气灶具从浙江金华购进,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的要求,货值金额为345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8月8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4台,罚款6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门市销售未经CCC认证的燃气灶具案

当事人销售未经CCC认证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7月11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证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未经CCC认证的7台燃气灶具依法依规处理。

案例8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2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商店开展日常检查,发现3个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结构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要求。当事人进货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10元/个购入,以15元/个对外销售,货值金额45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23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没收调压器3个,罚款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便民服务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9月28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句容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液化气便民服务点销售的某品牌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检,抽检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和标志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推销员处购入该批燃气灶具5台,未留存购货凭证等材料,购销差价15元/台,获利75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月17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召回问题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灶具用品商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用波纹软管案

2022年9月27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灶具用品商店销售的燃气用具连接用304不锈钢波纹软管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进行抽检。经检验,标志项目不符合CJ/T197-2010《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购进涉案批次燃气用具连接用304不锈钢波纹软管6根,进货价为95元/根,销售价为100元/根,已销售3根,产品货值金额600元,获利15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3月6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问题产品,作出没收不合格波纹软管3根,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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