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现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梧州市龙圩区政府网站等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