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0日,T县工商局举行听证会,听证案由是个体工商户持过期执照经营,工商所以当事人无照经营为由拟给予当事人5000元的罚款,当事人不服,便提出听证。
具体案件情况是:某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其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于去年底到期,今年初,工商所催其办理营业执照期限变更,并下达了催办通知书,当事人说正在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期间,当事人一直在经营,至今年8月份,当事人持卫生许可证到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变更手续,工商所一方面予以受理,另一方面对当事人1-8月份的经营以无照经营进行查处,于是引发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对事实不予否认,只是提出营业执照上设定的经营期限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有法律依据我们服从处罚,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说明设定期限是不合法的,也就不存在过期,那么处罚就是错误的。对此,县工商局找遍了法律法规,并且逐级进行了咨询,没有找到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没有规章甚至没有部门答复的设定。因为此案例在现实中带有普遍性,是法律上的不健全。于是县工商局通过逐级递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请示,目前还没有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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