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售对公账户给到犯罪分子使用,如犯罪分子用于了电信诈骗等犯罪所得的转移,由于出售行为对上游犯罪具有概括性明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无问题。
但是在出售对公账户的同时,如果行为人一并出售了U盾、营业执照、公章等,是否构成数罪则成为实务中存在的一个争议焦点。
单独出售营业执照、U盾、公章可能构成什么罪
在(2024)豫1324刑初1号刑事判决中,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出售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在(2023)豫1381刑初1329号、(2021)粤0104刑初992号、(2021)粤2071刑初1705号、(2021)粤0307刑初1053号等刑事判决中,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出售的营业执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故首先应当确认,营业执照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但U盾、对公账户等,并非国家机关出具,也不属于公章、公文、证件,也并非伪造;而市场主体的公章,并非国家机关公章,故买卖市场主体的公章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因此,单独出售营业执照可能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单独出售市场主体的U盾、公章,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帮信罪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一罪还是数罪应该如何辩护
其他特殊情况的辩护
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只出售营业执照,没有开立、出售对公账户,此后上家利用营业执照等材料,自行开立了对公账户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
在此类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在一开始不具有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概括性明知,其只知晓其要出售营业执照;因此,对于出售营业执照后,上家开立账户的行为,可以作为社会危害性、犯罪后果的评估,但并不能认定当事人独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是只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总结
对于当事人同时出售对公账户、营业执照的情形在帮信罪案例中并不罕见;就此在两者均构罪的情况下,尽可能将辩护前移,让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不被追诉或是在认罪认罚具结阶段让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量刑建议能够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吸收,也是一种有效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