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常见问题72问,建议收藏!

一、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必须包含以下关键信息: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如设定最高限价,也需公开。

3.采购人的具体需求。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6.公告的有效期限。

二、如果发布的公告出现错误,可以自行删除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指定媒体必须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遗漏,并严禁擅自删除或修改信息内容。

三、公告发布错误,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这些澄清或修改必须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并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公告发布的第一天是否计入期限?

五、招标文件通常通过哪些方式发售?

答:主要有三种方式:现场发售、邮件/邮寄发售、电子交易平台发售。

六、购买招标采购文件时能否进行资质审查?

八、在澄清或修改文件时,能否更改资格条件?

答:不可以。根据规定,澄清或修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九、投标截止前,能否修改评标办法?

答:可以,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修改必须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并提前通知潜在投标人。

十、甲方评标代表能否参加开标?

答:不能。根据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十一、投标保证金未到账,能否拒收投标文件?

十二、不同公司能否委托同一个人参加开标?

答:不能。这被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十三、资格审查由谁进行?

答: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资格预审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

十四、夫妻公司能否投标同一项目?

答:不一定。如果夫妻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则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五、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是否有权提出质疑?

答:有权。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招标活动的供应商,有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十六、供应商有民事诉讼记录,能否因此不通过资格审查?

答:不可以。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民事诉讼记录不是法定审查内容。

十七、资格审查未通过,是否需要现场通知供应商?

答:不需要。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通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即可。

十八、为什么要组织符合性审查?

答:为了判断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十九、谁来进行符合性审查?

答:评标委员会。

二十、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包括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要求投标人对有关事项进行澄清或说明、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或根据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以及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开标时仅剩一家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能否直接推荐中标?答:不能。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当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废标。废标后,采购人需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理由。

二十二、五家供应商提供两个品牌,会导致废标吗?答: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若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则视为一家投标人,可能导致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从而引发废标。

二十六、履约保证金最高能收多少?答: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这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明确规定。

二十八、中标人不签合同怎么办?答:若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十九、合同备案、公告有何要求?答: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十、合同签完了,还能追加吗?答: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若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三十一、合同签完了,能变更或终止吗?答: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除非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三十三、可以限定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吗?答:不可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也不得以此作为投标、加分或中标条件。

三十四、可以要求供应商注册资金吗?答:不可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三十六、可以要求企业无亏损吗?答:不可以。要求企业“无亏损”是变相要求企业的利润状况,属于不合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三十八、业绩要求能否作为资格条件?答:可以,但应合理设置且不超过两个。业绩要求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不得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十一、能否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本地注册?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若设定与采购项目无关或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即视为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本地注册属于不合理条件。

四十三、能否要求供应商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十四、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能否不一?

四十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能否作为评分项?

四十六、供应商缴纳社保的人数能否设置为评分项?

四十七、能否将本地化服务机构设置为评分项?

答:不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均明确禁止通过设置备选库、名录库等方式限制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因此本地化服务机构不能作为评分项。

四十八、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能否作为评分项?

四十九、仓库、办公场所等面积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不能。仓库面积等规模条件若作为评审因素,将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尤其是对中小供应商不利。因此,这些条件不能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五十、CMM/CMMI认证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不能。CMM/CMMI认证等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以免对供应商构成不合理的限制。

五十一、高新技术企业能否设为评分项?

五十二、专利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五十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五十四、3C证书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不能。3C认证证书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是供应商参加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采购的必备法定资格,因此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五十五、三体系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五十六、AAA信用等级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五十七、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不能。《守合同重信用》认证证书已失去法律依据,因此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五十八、协会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需视情况而定。若协会认定的证书隐含对供应商的歧视性要求,则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五十九、A级纳税信用等级能否当评分项?

答:不能。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取得需经营三年以上,对新成立的供应商构成歧视待遇。

六十、净利润金额能否设置为评分项?

六十一、产品所获特定奖项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十二、评审因素能否设置区间分?

答:可以,但需确保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六十三、业绩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六十四、能否要求业绩佐证材料?

答:一般可以。要求业绩佐证材料有助于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十五、特定金额业绩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六十六、能否设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

答:不能。以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属于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十七、扣分总和大于总分值可以吗?

答:不可以。采购文件中应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减分项设置数量多于相应的总分值属于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六十九、招标文件能否不含合同?

答:不能。招标文件应包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以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七十、发中标公告当天能否签合同?

答:不能。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七十一、签合同时能改产品型号吗?

答:不能。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七十二、签完的合同能变更吗?

答:视情况而定。在协商一致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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