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参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控烟履约要求,结合阳城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阳城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本县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其他类。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采取“容量+间距”模式,对辖区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
第七条设定标准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将阳城县辖区划分为两种市场单元:以县城以及各乡镇所在地为一般市场单元;以行政村、工业区、封闭式住宅小区、农贸市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游客服务区等相对独立区域为特殊市场单元。详细单元划分见附件。
(一)一般市场单元中县城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各乡镇所在地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二)特殊市场单元中行政村不足300人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超过300人的,每超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封闭式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2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4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需达到50米;
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所在市场单元具体划分;
工业园区内职工人数不足3000的,园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需达到50米;
工矿企业、军队营区、监狱、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可设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10个,且零售点间距需达到50米;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50户,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
火车站、汽车站内部(售票厅、候车室、大厅、院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商业区域单侧、4A级及以上景区游客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在建大型工地内施工人员数量大于200人且施工期限在1年以上(以工程部证明为准)的,生活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酒店、饭店、KTV、酒吧、洗浴城等不以卷烟经营为主营业务的,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为不低于100米,并且须设置相对独立的卷烟商品展卖场所;
第八条不予发证的情形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创建文明城市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主体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未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主体;
(三)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等;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控烟管理规定和管控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易燃易爆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机油制品、天然气销售、建材装潢、五金交电、废品回收、装饰材料、皮革及皮制品养护服务、书店、书画坊、服装销售、床上用品、家具家私、祭祀用品、塑料制品、手工榨油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营学生用品店、图书馆、博物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等经营和公共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五)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油漆化工、农药、洗涤、中草药、自行车摩托车维修、汽配维修、汽车美容、生鲜蔬菜、美容美发、美甲、医疗保健、生鲜肉品、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服务销售等;
(七)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八)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十)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已被政府公布纳入征收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一)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共楼层、天台、地下车库、消防通道等;
(十二)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的场所,包括擅自将单元房、楼梯间、地下室、车库、杂物房、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区等区域改造用于经营的场所;
(十三)经营场所内未形成商品实际展卖区域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十四)无人超市、无人商场等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
第九条不受布局标准限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不受合理容量和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购物中心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对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的,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但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因城市建设、拆迁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原有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持证人主动申请歇业或申请变更经营地址,待改造完成后,需返迁原址继续经营的,经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并将变更的许可证注销后,返回原址重新申请许可证后继续经营的。
第十条适度放宽限制标准的情形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200米(含200米)距离以内已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主动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合理容量限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需满足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不低于25米的间距要求;
(四)对有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的残疾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无就业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不受合理容量限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需满足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不低于25米的间距要求;
(五)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符合“六个统一”要求且同品牌既开门店总数达到2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阳城县烟草专卖局初审,晋城市烟草专卖局复审通过的,不受合理容量限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需满足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不低于25米的间距要求;
品牌连锁便利店总部需与阳城县烟草专卖局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如品牌连锁便利店及其分店未履行承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一般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两户(次)以上的,在一年内不享受阳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容量和间距放宽政策。发生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在晋城市范围内,三年内不享受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容量和间距放宽政策。
(六)原经营主体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申请歇业前一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作出注销决定后一个月内,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提出新办申请的,不受合理容量限制,但需满足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不低于25米的间距要求。
(七)属于县域知名企业旗下,主要从事零售业务的大型综合超市,不受合理容量限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需满足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不低于25米的间距要求。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容量或间距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对本规划出台前已经设立零售点,其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条件未发生改变的,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意见规定的不予发证情形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由于历史原因,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报亭、简易板房等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专门学校是指国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学校。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同周边最近的卷烟零售点之间,行人依法可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标准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行人道路通行规定,测量可步行的最短距离;
(二)测量中,以不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为原则,选定测量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算在零售点间距中;
(三)遵照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边线与最近参照点的出(入)口边线之间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与最近参照点之间的距离应当同时满足规定的间距标准;
(四)测量零售点出入口与中小学、幼儿园供师生日常进出使用的通道口(包括学生通道、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在内的所有进出通道口)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或终止点;
(五)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娱乐服务类内部的零售点,不作为核发其外部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时距离测量的参照点。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有确切的门牌、地址,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具有国家职权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的建筑物,与居住场所或他人经营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仓库属于经营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具体指: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一、二级。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涉及的“不低于”、“超过”、“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改革要求、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等变化情况,阳城县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定程序对此规划进行适时调整,依法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由阳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阳城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19年10月)、《阳城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补充规定》(2021年3月)同时废止。如遇本规定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