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国务院出台的《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赵卫介绍,《办法》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而制定的。
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站、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为工商等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同时对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等。
赵卫表示,《办法》在调整范围、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对无证无照经营要依法严格查处,但也充分注意到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合理要求,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
路边摊要到划定区域经营
《办法》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同时,《办法》放宽了对创新营业行为及民生性营业行为的法律控制,体现了政府对基层百姓“谋生性营业”的宽容。
赵卫介绍,其实我省此前已探索试行类似的改革措施。我省在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实行备案管理:(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二)在集贸市场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三)对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解决下岗职工、残疾人、低收入者等就业,以及为调节临时性、季节性、节假日供求关系而设置的服装、饮食一条街、早市、夜市等场所经营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不再没收工具,降低罚款数额
赵卫介绍,《办法》明确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这就是强调督促、引导,调解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
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办法》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了罚款数额。
这些新的监管方法,体现监管部门对执法的目的、手段、功能有了更清晰地认识,改革了此前问题突出的“罚款行政”、“暴力执法”、“简单执法”。
明确无证或无照的监管职责
商贩、市民希望多设疏导点
(原题为《海南划定区域摆摊无需执照查处不再没收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