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岚今年29岁,我老公比我大十岁,他是二婚娶的我。当时我父母都不想让我嫁给他,因为他和他前妻有一个女儿。两个人即使离婚了,只要有孩子,就还会有羁绊。但我当时活在对爱情的憧憬里,根本听不进父母的话。
谈恋爱的时候,我老公对我很好,满足了我对爱情的幻想。但是结婚跟恋爱是不一样的,结婚后我们住在一起,他的行程我都清楚。每次他去跟他前妻见面的时候,我都会很不舒服。
对此我表示过不满,可我老公说:“我跟她一点感情都没有了,不然当初也不会离婚。我去见她单纯地就是为了看看孩子。我跟我前妻是没什么感情,可不能因为这个就不管孩子啊,这是我当爸爸的责任。”老公的话合情合理,我也无法反驳。
生了孩子后,我做了全职妈妈。因为我跟我老公都觉得,孩子还是自己带比较好。我老公月薪一万多,我全职带娃家里的生活水平也不会降低太多。我老公说他前妻带孩子的时候,他没怎么管过,错过了女儿的成长。这次不能再犯这种错误了。我听了很欣慰。
我儿子一岁前,我老公每个月给我一千块钱零花钱。家庭开销都是我老公负责,不需要我操心。因为当时孩子小,我也就能带着他在家附近转转,所以花销很少。一千块钱有时候还花不完。
可是我儿子长大些后,我的花销就大了。每个月光给儿子买玩具、零食都得花好几百。自从儿子断奶,我渐渐地瘦了下来。孩子自己玩儿玩具的时候,我就对着镜子捯饬自己。人瘦些了,以前的衣服又能穿进去了,我可开心了。
为了搭配衣服,我想买双新鞋子。当了妈妈后,我学会了勤俭持家,已经很久没买过新鞋子了。去商场逛了一圈,随随便便一双鞋就得上千块,我舍不得了。就在抖音直播间里,买了一双看起来还不错的,花了199块钱。
鞋子到了,我迫不及待地换了衣服、穿上新鞋,给我老公看:“我以前的衣服又能穿上了,你看我的身材是不是恢复到怀孕前了?”我老公敷衍地夸了我几句,在我明示暗示之后,又说了句:“鞋子也不错。”
我立刻耍宝似的跟他讲述了我不舍得买商场里上千的鞋子,趁着儿子睡着的时候,在抖音直播间蹲点儿、抢特价的鞋子……我以为我老公会夸我当了妈妈后,懂得节约。没想到他却说:“你在家带孩子,买什么高跟鞋,多浪费钱啊。”
我说:“孩子都大了,我现在可以带着他跟闺蜜聚会了,不能总是穿运动鞋吧。”我老公说:“你可以买双便宜的啊,你不是说直播间里可以买到几十块钱、甚至几块钱的鞋吗?”我跟他解释:“我平时穿的运动鞋是几十块钱的。跟闺蜜出去聚会,我不想那么寒酸。”我老公叹了口气没再说什么,但是我感觉得到他不高兴了。
我生孩子之前,上班的时候,上千的高跟鞋都买过。一双高跟鞋两百块钱,也不算太贵吧?老公的表现,让我生出了寄人篱下的感觉,手心朝上的日子真是不好过,憋屈。我暗下决心等孩子上了幼儿园,我马上就去工作。
心里有了疙瘩后,我对花钱的事情就格外敏感了。考虑到我老公一个人养活我们一家,也确实是不容易,能省的地方我都尽量省了。可是没想到,我体谅他的不易,他却不考虑我的感受。
我心想这护肤品肯定不是给他女儿买的,他女儿还在上小学,用不着这种全套的护肤品。鬼使神差地我想查看他们的聊天记录。可是除了他前妻刚发的两条信息外,没有其他内容。越是这样,我越感觉不对劲,好好的怎么把聊天记录都删了……
我打开我老公的网络购物清单,看后心里很不是滋味。我看到了很多我想要但不舍得买的东西,都被我老公买了寄到了他前妻地住所。两千多一套的护肤品、四五千的包包、上万的手机……粗略计算,一年下来送了他前妻三万多块钱的东西。
我老公一个月的收入也就一万多,要养活我们一家人,尤其是孩子花销越来越多。所以他说我买两百块钱的高跟鞋是浪费钱的时候,我虽然不开心,但是愿意理解他。没想到,他对我这么抠门,却对前妻如此大方。
我老公洗完澡,我把他的手机递给他,问他购物清单是怎么回事。我老公看了眼手机,慌忙跟我解释:“你别多想,我就是感觉自己以前太对不起她了,先弥补她。现在咱们俩带孩子,我才知道了带孩子的不容易。当时她自己带孩子的时候,我都没管过。我感觉亏欠了她和女儿……”
我问:“那你情人节给她送项链是什么意思?情人节的时候,你跟我说孩子以后用钱的地方多,咱们老夫老妻的就不浪费钱、整那些虚头巴脑的仪式感了。那天你请我出去吃了一顿人均一百二的自助餐,我还开心得什么似的。没想到你竟然给你前妻买了条三千多的项链!”
我老公看我哭了,结结巴巴地说:“我真的只是感觉亏欠她,才给她送礼物的。我们离婚后,她一直一个人带孩子。以前我们没离婚的时候,我也没给她送过情人节礼物。现在她单身、带孩子,我就想弥补她一下,我真的没有别的心思……”
我当时脑子很乱,我老公的解释我根本听不进去。而且我也不信他说的亏欠前妻想弥补的鬼话,我认为男人的钱花在哪里,爱就在哪里。给我花钱他心疼,但是给他前妻花钱,他不仅不心疼,还很主动。我感觉他心里还有他前妻,而且他前妻的分量比我更重。
我哭着问他:“既然你心里还有她,当初为什么要来招惹我?你口口声声说对不起你前妻,想弥补她。你这么做,就对得起我了吗?”想着自己当了全职妈妈后,两三年不舍得买新衣服。就买双两百块钱的鞋,还要被老公嫌弃浪费钱。越想心里越难受,越想越后悔没有听父母的话。
以前我单纯地以为我老公跟他前妻已经毫无瓜葛,他们见面也都是为了孩子。开始我只是觉得不应该阻止老公看孩子,自从我有了孩子后,更加清楚地知道父亲对孩子的重要性。没想到,我的信任换来的却是老公越来越忽略我、对前妻越来越好。
我越回忆越痛苦,真是一孕傻三年,我老公都做了那么多“不合情理”的事情了,我都没有意识到。既然他觉得亏欠了前妻,想要弥补前妻,那我就成全他吧。反正孩子大了,可以去上幼儿园了。我爸妈退休了,可以帮我接送孩子,我去上班……
奉劝未婚的女孩子,尽量不要找离异有孩子的男人做伴侣。孩子是两个人最大的纽带,只要有孩子他跟前妻就会有斩不断的羁绊。你不同意他们联系,不合情理,因为作为父亲他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同意他们联系,你心里难受,因为根本不确定他们联系是不是单纯地为了孩子。
看看,法律永远是归掌握它的人解释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67049号
原告:王晟智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吴春江日用品商店
被告:北京翡翠鸿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鞠英焕
原告王晟智(以下简称王晟智)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吴春江日用品商店、北京翡翠鸿图商贸有限公司、鞠英焕(以下简称吴春江商店、翡翠鸿图公司、鞠英焕,一并提及时简称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普通程序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晟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滨、赵洁,翡翠鸿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荣,鞠英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秀文到庭参加了诉讼,吴春江商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晟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货款7333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733300元;3、判令三被告赔偿鉴定费6020元;4、判令三被告赔偿因提存货物而产生的车辆租金,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月5500元计算;5、判令三被告赔偿律师费10000元。
吴春江商店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5日、2020年1月12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1月16日,王晟智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桥南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酒店厅4号累计购买百年牛栏山酒23箱、剑南春酒10箱、国窖1573酒5箱外加单瓶2瓶、永丰酒2箱、干红酒1箱、中华烟20条、苏烟6条。
关于“北京大顺酒业18801063139”的实际收款方,翡翠鸿图公司表示系其员工,但系代表翡翠鸿图公司收款,履行公司职务行为。
对于上述证据,翡翠鸿图公司、鞠英焕质证称:证据1认可证据真实性,但认为无法证明是否存在销售假酒的情况;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无法证明被鉴定的是从吴春江商店购买的酒;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证据5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的真实性认可,举报材料及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且销售方为吴春江商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销售的是假酒。
本院认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现王晟智提交的视频、《检验报告》以及报警记录等维权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了其从三被告处购买并用于鉴定的并非剑南春酒、国窖酒,故三被告应向王晟智退还此酒水对应货款,具体金额按照鞠英焕之自认为39720元。同时,三被告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就此承担十倍赔偿金,即397200元。就王晟智所购之其他烟酒,因王晟智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故其要求三被告就其他烟酒承担退款及十倍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王晟智要求三被告赔偿租车费、鉴定费,但未能充分举证,本院不予支持。王晟智要求三被告赔偿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吴春江商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吴春江日用品商店、北京翡翠鸿图商贸有限公司、鞠英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晟智退还货款39720元;
二、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吴春江日用品商店、北京翡翠鸿图商贸有限公司、鞠英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晟智支付赔偿金3972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晟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7元,由原告王晟智负担549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吴春江日用品商店、北京翡翠鸿图商贸有限公司、鞠英焕负担78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吴春江日用品商店、北京翡翠鸿图商贸有限公司、鞠英焕负担(原告王晟智已预交,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吴春江日用品商店、北京翡翠鸿图商贸有限公司、鞠英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晟智)。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