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20115MA6H9W7985
住所(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石林东路300号中铁逸都国际C组团商铺第商铺1层20A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乾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22425**********15
执法人员:周佐梁执法证号:24010630009
执法人员:王萍执法证号:24010630026
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周佐梁、王萍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石林东路300号中铁逸都国际C组团商铺第商铺1层20A号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以下食品:卫龙亲嘴烧(经典香辣风味)食品已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予以取证,对当事人过期的所有食品予以扣押(详见观市监财清〔2024〕2-0605)号财物清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同日,报领导审批依法立案调查。2024年6月6日对当事人陈乾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摆放于经营场所货架上已过期的“(卫龙亲嘴烧(经典香辣风味),净含量:24克,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7日,委托并生产: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过期数量:2包,于2024年1月3日进货,进价12.6元/盒(0.68元),进货1盒,每盒20包,销售价1元/包,货值金额:2元,能提供进货单据及相应资质,因无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在过期后有对外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石林东路300号中铁逸都国际C组团商铺第商铺1层20A号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石林东路300号中铁逸都国际C组团商铺第商铺1层20A号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资格;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3份,证明当事人进货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其存在的实际困难。
以上证据:需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均已签名确认,并能相互映证。本局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观市监罚告﹝2024﹞3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案中,当事人将过期食品摆放于经营场所货架上,其行为损害了食品安全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处罚。鉴于当事人摆放的过期食品未实际销售,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所有食品(详见财务清单观市监财物〔2024〕2-0605);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