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公刑诉(20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彭**、彭*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彭**、彭*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元宵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彭**、彭**、彭**与同案人黎*甲(另案处理)商议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从2014年3月中旬至4月3日,先后在富口村委盎瑶角村一瓦房、东坑镇福新村委中心段村一瓦房、东坑镇大溪村委营里村一瓦房开设赌场。由彭**提供牌九赌具,彭**、彭**等人做庄,彭**的儿子彭*森洗牌做和手,罗**、罗**、彭**等人在其中参赌,共抽头渔利7000元。2014年4月3日凌晨,彭**、彭**、彭**在彭**家再次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彭**、罗**等16人,扣押赌资14600元。案发后,彭**、彭**、彭**已退出赃款70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彭**、彭**、彭**无视国家法律,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给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彭**、彭**、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彭**2006年10月16日因犯赌博罪被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彭**、彭**、彭**归案后能退出赃款,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彭**、彭**、彭**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彭*甲辩称其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乙辩称其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丙辩称其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元宵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彭**、彭**、彭**与同案人黎*甲(另案处理)商议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从2014年3月中旬至4月3日,先后在富口村委盎瑶角村一瓦房、东坑镇福新村委中心段村一瓦房、东坑镇大溪村委营里村一瓦房开设赌场。由彭**提供牌九赌具,彭**、彭**等人做庄,彭**的儿子彭*森洗牌做和手,罗**、罗**、彭**等人在其中参赌,共抽头渔利7000元。2014年4月3日凌晨,彭**、彭**、彭**在彭**家再次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彭**、罗**等16人,扣押赌资14600元,港币1000元。案发后,彭**、彭**、彭**已退出赃款7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物证、书证
1、陆河县公安局东坑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扣押无主赌资38720元;扣押扑克牌20副、牌九1副;扣押彭*森持有的人民币800元、彭*甲持有的人民币250元、彭*丙持有的人民币3800元、彭*乙持有的人民币2000元,港币1000元、彭*柱持有的人民币20元、彭*琴持有的人民币200元、彭*拥持有的人民币5800元、罗*乙持有的人民币10元。
2、陆河县公安局东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彭*甲,男,1969年7月8日出生,广东省陆河县人,汉族,小学,农业户口。彭*乙,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广东省陆河县人,汉族,小学,农业户口。彭*丙,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广东省陆河县人,汉族,初中,农业户口。
3、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2006)陆河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彭**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4、陆河县公安局陆河公行罚决字(2014)00064、00065、00066、00067、00068、00069、00070、00071、00072、00073、00074号、(2013)0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11月10日彭*乙因赌博被处以罚款400元;2014年4月2日彭*岳、罗**、黎*乙、彭*军、彭*奖、彭*科、彭*夫、彭*柱、彭*琴、彭*拥、张某某因赌博被处以罚款500元。
5、陆河县公安局东**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4月2日晚上20时许,陆河**出所接到线报称东坑**委会十字路口一无名理发店有人聚众赌博。接报后,于2014年4月3日凌晨3时多,东**出所于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彭**、彭**等16人。经依法侦查,2014年4月2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彭**、彭**、彭**等人利用犯罪嫌疑人彭**在其家中二楼提供的场所和赌具以牌九押注的形式进行做庄赌博,犯罪嫌疑人彭**为其洗牌派牌,有违法嫌疑人彭*拥、彭*军等11人参与赌博。犯罪嫌疑人彭**、彭**、彭**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证人证言
1、彭**的证言:其父亲彭*甲在家开设赌场已有两年,提供赌具,房子,茶水,销售烟酒。其主要负责洗牌、看路、载赌客等,其不清楚父亲彭*甲是否有参股,赌场的事主要是黎某甲、彭*乙负责。
经混合相片辨认,证人彭*森作证言后辨认出被告人彭*乙是赌场里负责借钱给赌客的人。
2、证人彭*岳的证言证实其在彭*甲家有参与赌博,赌档的股东他知道有彭*甲、彭*乙,其参赌有4%的干股。
3、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参与了彭*甲开设的赌场,赌博场所及赌具是彭*甲提供的,其还在东坑镇富口村委一间像废祠堂、东坑镇大溪村一老房子参与过牌九赌博,彭*丙、彭*乙、彭*甲经常在赌场现场,其参赌可以分得0.4的“水钱”。
富口村老祠堂,大溪村老房子赌牌的场内有时有十多个人,多时二十多个人在里面参赌,参赌的人很杂,各自有叫各自的赌友,来的人员比较杂,我认识的有东坑镇的彭**,男,40多岁、彭*乙(30多岁)、“阿*”(男,30多岁,东坑人)、“老密头”(男,40多岁,河田人)等人比较多在这两地的牌九场赌钱,具体哪些人参与股份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彭*乙叫我过去参加。
我在这两个地方合共分到一万二千元水钱左右,至于两个牌九场共抽了多少水钱我不知道,因为我没有参加清算水箱钱,这些水箱钱彭*乙比较清楚。这场地是谁人负责联系来的我不知道。我知道有个叫做“阿*”,男,20多岁,在河田**乐部做事,他的角色和我一样,我听“阿*”说他也有0.4的水钱分红,还有彭*甲和其儿子“阿*”两个人在里面做“和手”洗牌。因为我喜欢赌,每天到场,能为牌九场捧场,至于“阿*”为何分到0.4水钱的原因我不知道。有一个叫“阿*”的人,男,20多岁,人比较瘦,河田人,在牌九场倒一下茶水。如何支配水钱我不太清楚,清算水钱一般拿到另外的房间里去清算,一般由彭*乙、“阿*”、彭*丙,偶尔“老密头”也有进房间算水钱。彭*乙、彭*丙、“阿*”、“老密头”他们没有具体的分工,他们各自的分红情况我不知道。彭*乙有借钱给赌客,是将水钱借给赌客做赌资。牌九场还有安排放哨的,均为东坑镇人,我不认识的。
4、证人彭*坪的证言:证实彭*甲过年前开始持续到现在一直有开设赌场,其偶尔被彭*甲叫过去参与赌博,彭*甲有抽水行为。
5、证人彭*科的证言:证实其到彭*甲家参与赌博约十次,彭*甲有抽水的行为。
2014年4月2日21时许,我来到彭**(男,约43岁,陆河县盎瑶角村人,约165CM高,中等身材)家里打麻将赌博。去到彭**家后,我就上了二楼。上到二楼后,已经看到有七八个人在赌博了。之后,我就和其他人在另外一张麻将桌进行赌博。在23时许,大家准备离开,刚好又下雨,朱某某就给大家煮茶吃。吃完后,雨还没有停,有些人就上二楼的客厅继续打麻将赌博,我就直接上三楼靠楼梯口右边的房间睡觉。在2014年4月3日2时30分,我就被民警抓住并带到二楼客厅,之后就来到派出所了。因为我经常去彭**家坐,有人赌博我就赌,从过年到现在止我在彭**家参与赌博不到10次。参与赌博的人有彭*坪、彭*奖、彭*军、彭**,其他的很多人我都认识。我们是用麻将进行赌博,打10元、20元的赌资。我带来的300元赌资后来全输了。现场赌具是由彭**提供的,现场有抽水,约30元一桌,抽水的钱都给了彭**.
6、证人彭*军的证言:证实彭*甲家从过年到被抓一直有开设赌场的行为,被抓当晚彭*丙在彭*甲家做庄。
7、证人彭**的证言:证实彭**家有开设赌场的行为,其在彭**的赌场输了约4000元。
8、证人彭*琴的证言:证实彭**家有开设赌场的行为,被抓当晚彭**在彭**家做庄。
9、证人彭*奖的证言:证实其到彭*甲家参与赌博不少于十次,彭*甲有抽水的行为.
2014年4月2日晚上23时左右我从家里走路到彭**的家里去打麻将,打到凌晨0时多的时候就吃彭**提供的宵夜,吃完宵夜我就跟他们一起打牌九,大约到了4时的时候就有公安民警到现场将我们查获并带回派出所问话调查。刚开始的时候我跟彭**、彭*拥、彭*坪一起打麻将,后来赌牌九的时候有十来个人左右在赌,我都不知道他们叫什么名字,但是我认得他们。彭**的家里自从2013年7月份建成之后就一直有供人去打麻将,我听说了之后就经常有去他那边打麻将,所以也就知道他家里可以赌博了。
彭*甲一般就一个晚上一张桌子抽水20块或者40块钱。昨天晚上刚开始我也是在打麻将,打10块、20块的麻将,不带码,后来宵夜后就开始赌牌九,当庄家赢钱的时候就会奖励彭*甲的儿子10块、30块的钱。赌博场所、赌具和宵夜都是彭*甲提供的。我从去年开始就经常去打麻将,我至少去过二十几次了,最近二次就是昨晚。
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抓当晚其到彭*甲家参与了赌博,彭*甲的儿子有抽水行为。
11、证人彭*拥的证言:证实被抓当晚其到彭*甲家参与了赌博,彭*甲的儿子“阿森”有抽水行为。
我因在东坑镇富口村彭*甲家里二楼客厅处参与赌博被传至公安机关问话。我在2014年4月2日晚8时多开始,在彭*甲家里二楼客厅打麻将,当时在场的彭*坪、阿*这两个人都是东坑富口村人,我认识,其余的人我不认识。共两张麻将台打麻将,当时我和彭*坪、阿*同桌,另一个30多岁男性,另外一张桌的人我不认识。我们用麻将赌十块二十块的,赌到今天凌晨0时多,我们就在彭*甲家吃擂茶,吃完后,有人提议用麻将牌选20个麻将子当工具进行赌钱,说着有几个便开始了,彭*坪做庄家,我们几个做闲家押注,最小的投注十元,大的有下一两百的。我赌了七、八把左右,赢了三百多,觉得有点困,就上三楼睡觉了。后来我在凌晨三时许被公安机关的人查到,并传回来问话。我们开始时候五六个人赌牌九,其余的人在看,开始我和阿*还有不认识的人投注,都是男性的,我赌了几把就去睡觉了,后来有多少人参赌我也不知道。我赌的时候是彭*甲的儿子在洗牌,我走后我就不知道了。庄家有赚的时候会交十块或者二十块水钱给彭*甲,这四五天我都有去彭*甲家里赌钱,前几天都玩麻将,打麻将时候彭*甲一张台抽20到30元左右,牌九就今天凌晨玩了一次。
12、证人黎某乙的证言:证实被抓当晚其到彭*甲家参与了赌博,彭*甲的儿子阿*负责洗牌。
2014年4月3日,我朋友彭**让我送他到富口村十字路口,到了富口村后,他让我一起上去喝茶,我就一起上去了。我上到该居民楼的二楼时发现有十来个人在麻将台上赌牌九,刚开始的时候我在旁边坐着看他们赌牌九,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我就凑上去押了几把,然后听到一楼很吵,我猜到是公安民警过来了,我就躲在一边的凳子上坐着,不一会儿,公安民警就上来了并把我们带到派出所问话调查。彭**在那里赌牌九。我们是以赌牌九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的。除了我,还有十来个人参与赌博,我就认识彭**和房东彭**,我们赌博的居民房就是彭**的。我不知道组织者、发起人是谁,我本来只是送彭**过去而已,后来看到他们在赌才凑上去赌几把。赌博场所、赌具估计是彭**提供的,我不清楚有无人“抽水”盈利,不过每次庄家赢钱的时候都会给洗牌的几十块钱。
13、证人彭*柱的证言:证实被抓当晚其到彭*甲店里看赌博,彭*丙做庄,彭*甲的儿子彭*森有洗牌和抽水行为。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证实元宵节后,其和彭**、彭**、黎*甲商量搞牌九,其同意参与,后在其家中、村的祠堂里、福新村委中心段村的老瓦房、大溪村委营里村设过赌点。
我是提供自己家给他人赌博。以前在家中给人打麻将,从去年8月份开始,我在家中摆放了两张麻将台,给村里一些人用麻将赌钱,一般是打一场一张台抽20元茶水费,今天凌晨1时许开始还提供“牌九”在我二楼麻将台上赌钱。
2014年4月2日晚上有彭*奖,男,39岁,与我同村人。彭**,男,43岁,东坑镇岭下村人。彭**,39岁,东坑镇西塘村人。彭**,男,30多岁,东坑镇富口村人。彭**,男,59岁许,东坑镇富口村人,还有几个我记不起名字的人,在我家二楼客厅打麻将,从昨天晚上8时多开始打麻将,打至今天凌晨1时许,这些人具体谁提出的我不知道,说要玩“牌九”赌钱,开始的时候用麻将牌当“牌九”玩,开始是彭**做庄家,其他的人做闲家,下注投钱,最小的投注十元每注,最大的投注五百元一注,我儿子彭*森洗牌做和手,玩了一会,这些赌钱的人说用麻将牌不好玩,要我拿出“牌九”来,我听后便去拿出“牌九”供这些人赌钱,彭**做了一会庄家,便下庄了,彭**做起了庄家,仍然是我儿子洗牌的,当时总共有十多个人参赌,除了以上所提到打麻将人员的名字外,还有彭*乙,男,38岁许,东坑镇富口村人。还有彭*岳,男,31岁许,东坑镇富口村人。彭*琴,30岁许,东坑镇富口村人。彭*夫,男,东坑镇上屋村人,37岁许。彭*柱,男,40岁许,东坑镇人,还有几个人我说不出姓名的人在我家一楼客厅参赌了。凌晨3时多,有陆河县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来检查,我们便被带回公安机关问话。
过春节时,我在自己的家里小玩了一下牌九。元宵节后,彭**和彭**邀河田的老密头与我商量搞牌九,我同意参与,后来就在我村的祠堂里、福新村委中心段村、大溪村委营里村设点。到回我家被抓那晚,老密头已经退出了。在整个牌九场的组织、实施过程中,我与彭**、彭**、老密头几个人中是河田的老密头为主说了算。彭**只是好赌,他没有参与我、彭**、彭**、老密头合作的股份。
2、被告人彭**的供述:证实其与彭**、彭**先后在福新村老房子、大溪村老房子、富口废祠堂、彭**家等开设过赌场,后黎某甲加入,每人1股,彭*岳、罗某某等人的股份其不清楚。
盎瑶角村祠堂那个点,福新村委中心段村那个点,大溪村委营里村那个点的牌九场,老*头有参与,但是后来,老*头看赚钱不多,也就退出了。我只参与祠堂、中心段、营里村那三个点的牌九。在祠堂那个点,是彭**邀我参与的。我不清楚是谁邀老*头参与富口村的牌九场。
经混合相片辨认,被告人彭*乙作供述后辨认出被告人彭*甲、彭*丙是与其一起开设赌场的人。
3、彭**的供述:证实2014年正月底2月上旬,其参与了彭**、彭**的开设赌场。
今年正月过后,我和彭**、彭**、黎*甲商量搞牌九,我刚开始还没答应,但彭**说你比较有人面,来不来我都给一份你,我因为虚荣心才同意参与。之后在彭**家中、村的祠堂里、福新村委中心段村的老瓦房、大溪村委营里村设过赌点。我总共去过三次,有一次看到黎*甲。彭**的儿子彭*森是没有股份,他只做“和手”。我与彭**、彭**、黎*甲每人1股,彭*岳、罗某某等人的股份其不清楚,具体彭**最清楚,因为分配是彭**。黎*甲也是新历3月13日开始的。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1、陆河县公安局陆*(刑)勘(2014)054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之一位于陆河县。一套老式瓦房,中间是一座大厅,二侧各有一座小瓦房。前面有一个池塘,背面有一座山。中心现场位于瓦房里。补充现场勘查时,现场已被破坏,瓦房内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附现场图1张,现场照片6张。
2、陆河县公安局陆*(刑)勘(2014)055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之一位于陆河县。现场的东侧是一座老瓦房,或通往现场,东南侧100米处是中心段12,13号。中心现场是一个屋顶由铁皮盖成的房子。补充现场勘查时,室内放有二张桌子及一张凳子。由于现场已被破坏,没有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附现场图1张,现场照片4张。赌博现场照片11张。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彭**、彭**无视国家法律,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给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均依法应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彭**2006年10月16日因犯赌博罪被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前科,本院依法酌定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归案后退出赃款,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给予相应的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采纳。三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采纳。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本院)。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彭*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本院)。
三、被告人彭*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本院)。
四、随案移送本案收缴的赌资人民币14600元、港币1000元、上述三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7000元,合计人民币21600元、港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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