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在2021年12月10日举行的听证会上通过,在2021年12月13日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敦煌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敦烟法〔2022〕1号)印发实施,现面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敦煌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行政区划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现有零售点布局等因素,有计划、有条件地批准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设立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根据辖区不同区域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结合辖区实际对守法经营的社会特殊群体,适当放宽办证条件,鼓励其自主创业。
第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敦煌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零售点的间距是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正门中心线与周边最近零售点正门中心线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如有两个(含两个)以上门的,以最近距离的为准。具体测量办法参照附件四。
第八条零售点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区街道和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以上区域之外及乡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自然村,人口不足300人的,应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超过300人的,每多300人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封闭式居民小区、军区大院、农场、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等地对内经营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应按内部长期驻留人数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人数不足1000人的,应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超过1000人,每多1000人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封闭式小区外部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街道的距离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标准;
(五)汽车站、火车站大厅及旅游景点内应设立一至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服装、汽配、家具、建材以及物流等专业市场内可设立二至三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参照城区街道间距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受距离限制:
(一)军营、监狱、戒毒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餐饮、娱乐、住宿、洗浴、茶楼、酒吧等场所在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不受合理布局距离限制,但仅限办理1证;
(三)对零售户因故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零售许可证的,原则上可不受卷烟零售点距离条件限制(原许可证系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低保户等特殊群体通过特殊照顾条件办理的除外),歇业申请和新办申请应同步受理;
(四)对持证零售户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的,以及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可不受距离限制;
(五)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原持证零售户自愿迁址经营的(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可不受距离限制;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军烈属,在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合理化布局限制,但仅限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放宽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2011年5月1日启用的二代证),距离按照规定标准的30%执行;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确属生活困难的,在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距离按照规定标准的40%执行;
(四)因政府城市规划进行拆迁改造区域内的卷烟零售户,在其他区域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原则上距离按照标准的40%执行,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只能放宽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一律不得发证。学校周围一般是指自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距离的区域,对于农村集镇或村组居民集中的区域可依据消费需求适当放宽,但最低不得低于50米;
(二)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
(九)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一)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的场所;
(十二)通过自动收款机(柜)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不得向党政机关内部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场所)新办零售许可证,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十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敦煌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5月7日制定实施的《敦煌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敦烟专〔20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