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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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未成年保护,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第三条第一项“全省各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由县级烟草专卖局为主体制定”的精神,结合我区辖区内常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二、制定《规划》的主要依据和过程(一)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卷烟零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卷烟零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的要求。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稳妥推进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国烟专〔2004〕766号);
(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国烟专〔2007〕549号);
(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
(5)《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
(6)《云南省丽江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丽烟专〔2021〕23号);
(7)《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云南省XX县(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示范文本)的通知》(云烟专〔2024〕55号)。
(二)《规划》制定过程《规划》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确保《规划》内容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不出现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划》共四章三十一条,包括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特殊情形、特殊群体以及不予许可的情形等内容。
四、《规划》中需特别说明的内容
(一)《规划》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进行明确: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5.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6.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7.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及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9.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及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低于30米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10.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含通道)100米以内;
1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无人值守等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1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二)以下特殊区域内设置的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所设零售点不受外部其他零售点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区域外新设零售点的测量参照:
1.汽车站、火车站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每个站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2.机场航站楼内可设置6个零售点,机场内生活辅助区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新航站楼建成后可增设5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3.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前提下,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的经营性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4.经营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5.大研古城、束河古镇除外的3A级以上旅游景区、景点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6.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1.未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建小区,小区住户入住、商户正常经营后,可在小区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与附近其他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2.民航小镇建设完工投入使用后,可在民航小镇内设置5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3.大东乡、金江乡、七河镇、金安镇、文化街道、开南街道辖区区域内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村民小组及金山街道、束河街道辖区区域内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农村村民小组,居民户达50户以上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且与附近村组其他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许可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在注销其原许可证的同时,原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在原址重新提交新办申请,原经营业态及新申请的经营业态均符合本规划的,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也不受其他零售点间距限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在各单元网格规划数量内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所设零售点不受外部其他零售点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区域外新设零售点的测量参照:
1.拥有100间以上客房的宾馆、酒店、客栈、招待所且有独立经营区域的(大研古城、束河古镇核心景区内的宾馆、酒店、客栈、招待所等客房数量放宽至不低于50间);
3.经营场所就餐区域面积(除厨房、库房等区域)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机构,有独立经营区域,并设立公共吸烟区域的;
4.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大研古城、束河古镇核心景区内经营面积放宽至不低于200平方米)的KTV、酒吧、茶室、台球室、网吧等场所内;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度假村、农家乐,有独立经营区域,就餐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并设立公共吸烟区域的;
5.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且含便利店、超市等性质的连锁经营企业。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申请变更到本区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六)现存中小学、幼儿园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零售点,以及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将不予延续。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申请歇业的,自歇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在本区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歇业后超过三十日未申请新办的,不再享受上述放宽政策。
(七)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特殊群体范围为:
1.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重度(二级)
3.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并上报州(市)烟草专卖局报备,可以按照上述标准放宽办证条件。
(八)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向丽江市古城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织形式,无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当向丽江市古城区烟草专卖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应符合本规划要求: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类型的;
2.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以外变更经营者的;
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
4.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经营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等自身变化引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